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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模式与难点

发布时间:2020-12-05 18:29
  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常态化需求、制度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及政策转向构成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时机。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公共性,我国应采取独立环境损害论,遵循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为逻辑进路,制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的科学定位既要考虑与环境保护法律之间的异同,又要兼顾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调适与衔接,以维持不同法律的立法空间,同时应聚焦于损害赔偿由私法向公法的移转、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的协调、赔偿磋商性质的明晰及两诉本质的厘清等难点问题,从而构建行政命令优先、磋商前置与诉讼兜底的多路径并存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规则。 

【文章来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05期 第81-89页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时机把握
    1.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常态化需求是法律生成的动因
    2.制度创设的合法性危机是推动立法的直接诱因
    3.政策性文件转向法律规范是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模式选择
    1.侵权损害论模式与环境损害论模式
    2.权利模式和义务模式
    3.综合模式和分散模式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难点克服
    1.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的定位
    2.《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的设计要点
四、《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的内容设计
    1.总则
    2.生态修复责任规则
    3.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规则
    4.公共补偿责任规则
    5.损害纠纷解决规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学理反思与法律建构[J]. 史玉成.  中州学刊. 2019(10)
[2]论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J]. 徐以祥.  政治与法律. 2019(09)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性质辨识与制度塑造[J]. 李兴宇.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4]环境损害事件的应对:侵权损害论的局限与环境损害论的建构[J]. 窦海阳.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2)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双阶构造解释论[J]. 刘莉,胡攀.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1)
[6]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困境与规范路径[J]. 郭海蓝,陈德敏.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8(03)
[7]生态损害救济中环保组织的错位与归位——以“中国绿发会诉中铝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切入点[J]. 廖建凯.  求索. 2017(10)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J]. 吕忠梅.  法学论坛. 2017(03)
[9]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解释论分析[J]. 黄锡生,韩英夫.  政法论丛. 2017(01)
[10]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J]. 王曦.  清华法学. 2016(06)



本文编号:289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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