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
1 前言
贵州山川秀丽、资源富集,全省88个县(市)中,有76个蕴藏煤炭,含煤面积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40%,煤炭资源总量2419亿吨,富有“西南煤海”之称,在全国煤炭储量排名第五位。富煤区集中分布在西部六盘水、毕节、黔西南和遵义四个地区。贵州提出“工业强省”战略后,煤炭资源开发占据着贵州工业的重要地位。
煤炭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长期开发利用会引发诸多环境问题,影响和制约着社会、经济和区域环境的发展。因此,在煤矿开发建设过程中,贵州要结合省情,充分尊重自然规律,研究开发煤炭的同时要对环境实施必要的保护,控制其不利因素,保持生态平衡。从而对促进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有效保护环境和协调经济之间的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煤炭资源的分布及开发利用的现状
贵州省煤炭资源储量大、种类全、埋藏浅、煤质优良。煤炭资源的分布在地理上呈现出西多东少、北多南少的特点。相对集中于西部的盘县、水城、六枝和织金、纳雍、大方等县,其次在黔北的桐梓、仁怀、习水、遵义与中部的贵阳—安顺一带和黔西南地区也有较多产出分布。西部、北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本文由收集整理,煤炭的开采方式以地下开采为主。贵州在为国民经济提供巨大能源保障的同时,笔耕文化推荐期刊,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加工造成的环境污染也直接影响着贵州生态系统的平衡,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3 煤炭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3.1 对土地的侵占及破坏
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问题中,土地破坏尤为严重。露天开采对土地的破坏主要表现为采掘场挖损和外排土场积压,地下开采对土地的破坏主要是开采沉陷和矸石山堆积。露天开采必须将煤层上的覆盖层剥离表土,毁坏了地表植被和土壤层。煤炭开采后,采掘场地面挖空、煤层复表土和岩石裸露压占土地,污水坑积。地下开采造成地表塌陷,地表出现裂缝、倾斜、沉陷坑,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水渍化,从而致使农田水利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影响农田耕作、灌溉,导致农作物减产。
地下开采和煤炭洗选过程中产生大量以煤矸石为主的废弃物,由于其利用率低,大多露天堆放。煤矸石含有一定量可燃物,在适宜条件下将氧化、风化、自燃,释放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并威胁着矿区人群的身心健康。在干旱季节,矸石山排放大量烟尘;在雨季,排放的矸石淋溶水流入耕地,造成土壤酸化,危害农作物。
3.2 矿井废水污染
煤矿的废水主要包括矿井水、洗煤水等,有些矿井水含有大量悬浮物,含酸性、放射性元素,未经处理的矿井水排出将对周围浅层地下水、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洗煤水则是煤炭洗选过程中加入化学药剂而排放的洗选废水,渗入地下就会污染地表水和饮用水源。
3.3 矿井瓦斯排放
瓦斯是煤炭开采时释放出的有害气体,不仅污染大气,而且又是一种重要的温室气体,井下瓦斯的处理与矿山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瓦斯处理不当就将诱发煤矿事故,瓦斯爆炸是诱发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的损失。为减少和杜绝瓦斯灾害的发生,煤矿企业应加大瓦斯治理力度,构建完善先抽后采的巷道系统和抽采系统,实实在在保证矿山安全。
3.4 煤尘污染
煤炭的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由于缺乏防尘降尘和集尘设备,煤尘四处散扬,影响人们的生活和植物的生长。
4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依据
我国《煤炭法》第十一条对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煤矿建设应当遵循“三同时”制度,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应同步进行。第三十二条规定采矿者负责对开采煤炭所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的塌陷、挖损进行复垦,及造成他人损失应予补偿;《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防止污染环境,矿山企业应对受到破坏的耕地、草原、林地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措施;《土地复垦规定》第四条规定了“谁破坏、谁复垦”的土地复垦责任原则。
5 对策
5.1 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交叉的资源
本文编号: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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