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生态善治的基本诉求
本文是节选自《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的毕业论文,主要是关于政府生态善治的基本诉求的论文,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民主性生态问题影响的广泛性和生态治理的复杂性,决定了有效的生态治理必须依靠包括政府与社会公众在内的多元主体力量来实现,而民主性则是保证多元主体平等参与生态治理的关键,没有民主性就没有生态善治。首先,生态善治的民主性体现为参与生态治理的各主体间的平等协商与伙伴关系。这就要求各参与主体在地位上相互尊重,在参与中相互支持,因为民主性不仅意味着社会公众有参与民主决策的机会,而且首先有民主决策的权利。因此必须确保社会公众参与到政府环境决策的每一个环节,共享环境信息,实现生态治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次,民主性还体现在确保社会公众基本环境权利的实现。
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提出:“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环境权主要包括优良环境享有权、恶化环境拒绝权、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共四方面的内容_6]。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的基本权利,环境权则最直接的关系到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公民的环境权已经成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再次,民主性还体现在生态治理中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基层民主的实现。“生态社会立足的基础是,其公民有能力通过积极参与自治,创立一个有爱心、可持续的社群。公民参与自治的过程被称为直接或参与型民主。因这一过程让广大民众介入其日常生活,人们也称之为基层民主。”
(二)合作性它与民主性密切相关,或者说是民主性的延伸。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社会公众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合作的最佳状态l8]。生态善治的合作性意味着政府与公众、社会组织、企业等其他治理主体的密切合作,共同治理生态环境,共享生态利益,共担生态风险。没有合作便没有生态善治。生态治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传统政府单一管理模式难以为继。因为“一个中央政府,不管它如何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靠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生活的一切细节。它办不到这一点,因为这样的工作超过了人力之所及。当它要独立创造那么多发条并使它们发动的时候,其结果不是很不完美,就是徒劳无益地消耗自己的精力”[9]。因此在生态治理中实现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密切合作不仅意义重大,而且是实现生态善治的唯一出路。并且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合作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单一向度,而是平等 与多元的合作,是一种合作各方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实现生态环境利益的最大化。因为相对政府来说,公众、社会组织或私人机构等更贴近基层,对所在区域的生态状况更为了解,也更容易作出反应,对涉及自身的环境权利也最有发言权,因而在合作治理中他们不可能只是被动服从的一方。
(三)责任性是指生态治理主体对生态发展和生态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的负责的态度,包括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责任性越大,生态善治的程度就越高。虽然生态治理各主体问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但并不能否认政府在生态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所承担的核心责任。近代以来的政府治理理论认为,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公众是权力的主体,他通过出让个人权利以形成政府,并使其拥有相应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对公众的责任,就具体体现在认真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责。生态环境事务作为典型的社会公共事务,是政府管理的基本职责。同时,在生态治理主体间的责任链中,政府亦处于核心地位。因为政府之外的其他治理主体责任的实现,有赖于政府治理理念的转变和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社会公众参与渠道的畅通。因此社会公众的生态责任最终归结为政府的责任。
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公众的政治、社会参与意识日益强烈,特别是涉及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环境问题的参与意识更加强烈。生态善治中的责任性,意味着政府对公众的生态利益需求必须作出积极地回应。具体体现为政府实施积极的环境政策,解决环境问题;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支持公众参与;公开环境信息回应公众的质疑,进行开诚布公的对话与协商。责任性越大,回应性就越大,生态善治的程度就越高。
(四)透明性主要是指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公开程度越高,生态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透明性不仅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而且是现代生态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生态善治的基本前提条件。首先,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社会公众环境权利,实现生态参与的前提。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同样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也是实现其他环境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才能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公众才有可能利用所获得的信息资源行使环境权利。同时,只有当环境信息资源实现共享,才能使生态治理各主体间实现有效的协商与合作。其次,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增强政府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减少或避免因环境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既是生态善治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治理理论视野下政府生态治理的困境与难点分析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长期以来所积累的生态环境问题也不断爆发。早在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就曾公开指出了中国环境形势严峻性,集中表现在“三个高峰”
同时到来:一是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时期已经到来,未来15年将持续存在;二是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特别是污染最为严重时期与生产事故高发时期迭加,环境风险不断增大,国家环境安全受到挑战;三是群体性环保事件呈迅速上升趋势,污染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线”。
对此,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环保总局连续发起和布置了一系列重大的“环保风暴”,包括突击检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以及区域限批等行政性治理手段和机制。应该说,这些“暴风雨式”的“运动型”的环保行动对于改善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具有重大作用,但仍难逃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窠臼,笔耕论文,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仍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为此,学界、环保人士逐渐将矛头指向了长期以来传统的行政性治理体制机制。若以治理理论的视野来审视当下中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治理,其根本性的困境和难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本文编号: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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