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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有设立的必要吗_什么是环境权_实现绿色发展 需要确认环境权

发布时间:2016-08-02 19:14

  本文关键词:环境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1月21日《光明日报》发表杨朝霞、钟华友的题为《实现绿色发展需要确认环境权》的文章:绿色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保障,离不开人们环境权的实现。

环境权是指公民等主体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采光权、通风权、安宁权和景观权等。需要指出的是,环境权仅指以环境为权利对象、以享有良好环境为权利内容的实体性权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确认人们的环境权显得日益重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从法理上和实践中确认人们的环境权利,推动环境权落到实处——这是确保永续发展、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

其一,环境权的确认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权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内在的契合性。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任务包括确保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三个方面。其中,确保环境质量的良好,让人们能呼吸清洁的空气、喝上洁净的水、观赏宜人的景观,无疑是整个民生的基础需要,更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应当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和核心任务。赋予人们环境权,可以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抽象理念具象化为人们的切身利益,增强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使人们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润物无声地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落到实处。为此,我国应当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等法律中确认环境权,循序渐进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权制度。其二,环境权的确认有助于推动环境法治走出当前困境。一是当遭受或极有可能遭受环境侵害时,任何公民均可基于环境权向政府主张环境知情权、环境行政决策参与权和环境行政监督权等,寻求环境权的行政保护。二是在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尚未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发生实质损害的阶段,公民就可以以其环境受损为由,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企业、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权之诉,从而大举前移环境诉讼的启动时机,加强对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三是环境权侵权诉讼,能将传统的“污染行为—环境受损—人身和财产受损”这一复杂因果关系证明缩短为“污染行为—环境受损”这一简单因果关系证明,从而显著降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难度,实现环境司法的跨越式发展。


  本文关键词:环境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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