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法适用下的档案利用
发布时间:2020-09-15 09:08
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国家档案保管与利用的行政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行的《档案法》于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其中,对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经过此次修改,《档案法》初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行政法治思想。迄今,距《档案法》的第一次修订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从1996年到2016年的20年间,具体的实践中档案的利用与管理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甚至是环境变化的影响。特别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更新了原有行政法的以权力为本位的传统行政法理念,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被纳入到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总体部署之中。“有助于实现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1在这一背景下,《档案法》的再次修订也应当适应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2016年5月25日,国家档案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增加了“服务”、“合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等具有指导性的方针政策和一些具体的利用要求。2016年11月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上审议并通过了《对外贸易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其中就有《档案法》,其背景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但是并未涉及到有关开放利用条款的修改。“创新、绿色、开放、共享”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理念。本文为《档案法》相关利用条款的修订提供了在行政法规制下的意见和见解。
【学位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G273.5;D922.16
本文编号:2818771
【学位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G273.5;D922.1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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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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