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研究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研究
【摘要】:市场支配地位,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具有该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中对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能够独立决策而无须考虑其他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是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是认定垄断行为违法性的重要步骤,是适用反垄断法的门槛。然而,互联网条件下,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面临困境。这一问题在以“奇虎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代表的我国司法实践和各国当局针对谷歌公司的系列反垄断调查中都有展现。在此背景下,本文对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反垄断法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流程分为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计算和市场进入壁垒考察三个前后相继的环节。即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计算涉案企业的市场份额,再结合市场进入壁垒的考察,方可得出有关涉案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本文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三环节贯穿全篇,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序,以各国司法实践为例,分析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正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困境,即沿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流程,系统梳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制度的三大环节在互联网条件下面临的困境。在相关市场界定环节,首先,从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三个角度,分析相关市场具体界定中存在的障碍;其次,从基准价格、涨价幅度两个角度,分析在互联网条件下使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的困难。在市场份额计算环节,指出免费条件下正确选择互联网企业市场份额计算依据的难度。在市场进入壁垒考察环节,探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制度已不能确切反映互联网行业市场进入壁垒的疑虑。第二部分为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境产生的原因,即从传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制度与互联网经济业态的矛盾之处出发,探索互联网条件下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制度遭遇困境的原因。本文认为,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三大环节各有其面临的困境,困境的原因也各有不同:相关市场界定的不准确源于互联网商品的特点和互联网经济中价格作用消退的现象;市场份额计算依据选择的难题是由传统计算依据无法适应互联网企业与用户间的新型对价关系产生;市场进入壁垒未得确切反映,则因互联网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成本降低而起。第三部分为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新方法,即针对传统方法遭遇的困境、互联网经济的特征提出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新思路。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上,更新相关市场具体界定的规则,替换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变量。在市场份额的计算上,将一定时期内的活跃用户数量作为市场份额计算的新依据。在市场进入壁垒的考察上,则从新角度加以重新审视,并注重以较长时间段内的市场现实验证考察结论。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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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86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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