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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业安全的我国农业种子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8 07:22
【摘要】:“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我国是一个超级农业大国,种子质量的好坏、种子市场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着我国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我国种业市场从国营经济走向自由市场经济的这十余年中,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一系列的法规、章程,法律体系化建设初具规模,但是相对立法而言,种子市场监管、种子执法还没有完全进入正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依旧存在,种子市场秩序还有待规范,种子质量安全难以保障,品种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种子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的行为不能完全杜绝。这些问题时时牵动着我国种业发展的神经,需要我们在不断的研究探索找到解决途径,保障我国现代种业安全,促进种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文以产业安全为视角来探索我国种子市场监管的法律问题,首先从产业安全理论、种子市场监管概念及基本理论出发,对种子市场监管的基础理论做了总结。通过对现有种子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考察,结合法学、经济学的多学科视点剖析了我国农业种子市场监管的实践困境与困境成因。为完善我国农业种子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奠定基础。通过对现状、问题的分析以及外国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业种子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从种子市场监管主体制度层面,改变我国当前单一的一元主体监管局面,构建包含社会中间层、企业、消费者在内的多元监管主体制度;从种业市场准入制度层面,既要完善我国种子的市场准入制度,也要提高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快我国种业的结构调整;从我国种业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层面,必须通过建立种业保险制度、风险信息发布制度、种子企业责任基金制度,完善种子储备制度以及种质资源的保护制度,引导农户树立理性科学的消费意识来降低种业风险系数;从对外资的市场监管制度层面,我们既要完善外资通过并购等方式进入前的审核制度,也要加强对合资种子企业的市场监管;从种子市场监管主体法律责任制度层面,要尽快填补我国种业市场监管的问责制度的空白,提高市场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 本文首次提出了以种子储备制度为基础、以种子保险制度为保障、以风险防范信息发布制度为支撑、以种子企业责任基金制度为补充的种子风险管理模式,同时也创造性的提出了种子市场监管主体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想,这些构想对于完善我国农业种子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4;F324.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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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紫p

本文编号:271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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