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行业的反垄断案件频繁发生。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愈来愈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的问题。而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虽然改变了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局面,但经过了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频繁的垄断行为给我国的《反垄断法》带来了新的挑战。2010年发生的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以下简称奇虎诉腾讯案),是我国互联网行业史上最大的网络战。这个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持续了四年多,引发行业、用户与法律界对于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的新思考。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不同,其双边市场性、网络外部性、锁定效应、创新性等特点导致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更具复杂性,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其中的关键点。怎样强化《反垄断法》威慑力,遏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护互联网行业贸易公平与市场公正,维护广大网民的权利,已成为反垄断法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分为五部分,分析研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第一部分,通过对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在认定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理框架进行探讨研究,综合考虑行为主义理论、合理原则理论、扩大适用主体范围理论、域外管辖和国际合作理论对于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产生的影响,为接下来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通过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殊性的分析和研究,着重分析互联网企业自身的特殊性,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特殊性,为进一步分析研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思路提供基础。第四部分,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提供改进思路,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等予以改进,同时充分考量相关因素,从而构建出认定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思路。第五部分,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过程中的具体搭售行为、拒绝交易行为和差别待遇行为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从而得出更具体的有利于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路径,以期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启示。
【学位授予单位】:扬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294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案例及问题提出
1.1.1 案例回顾
1.1.2 问题提出
1.2 选题意义与目的
1.3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1.4 研究方法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法理框架
2.1 行为主义理论
2.2 合理原则理论
2.3 扩大主体适用范围理论
2.4 域外管辖和国际合作理论
3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性
3.1 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
3.1.1 双边市场性
3.1.2 网络外部性
3.1.3 用户锁定效应
3.1.4 产品边际成本递减效应
3.1.5 创新性
3.1.6 动态市场性
3.2 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3.2.1 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3.2.2 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3.3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特殊性
3.3.1 传统市场份额推定方法的不适用
3.3.2 市场进入壁垒
4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思路
4.1 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思路
4.1.1 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的改进
4.1.2 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考量因素
4.2 市场份额方法的改进适用
4.2.1 市场份额计算方法的改进
4.2.2 市场份额的动态性分析
4.3 充分考量相关因素
4.3.1 壁垒因素
4.3.2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
4.3.3 财力和技术创新能力
4.3.4 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5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行为的识别
5.1 搭售行为
5.1.1 案例分析
5.1.2 识别认定思路
5.2 拒绝交易行为
5.2.1 案例分析
5.2.2 识别认定思路
5.3 差别待遇行为
5.3.1 案例分析
5.3.2 识别认定思路
6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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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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