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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欠发达地区特色农产品流通模式优化研究——以广东省粤北山区为例

发布时间:2021-07-26 11:52
  欠发达地区适宜建立以批发市场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为中心的"农户+批发市场+消费者"和"农户+合作社+互联网农产品龙头企业(电商平台)+消费者"特色农产品流通模式。政府应该从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农户互联网培训、农村合作社和互联网农业企业培育、资金、技术支持等多个方面来保障特色农产品流通模式的转型升级。 

【文章来源】: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01)

【文章页数】:4 页

【部分图文】:

“互联网+”背景下欠发达地区特色农产品流通模式优化研究——以广东省粤北山区为例


“农户+批发市场+零售”流通模式

超市,流通模式,农户,特色农产品


“农超对接”模式(图2)需要通过农产品中介公司或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等与超市签订购销合同,对于农户来说,价格稳定、销售有保障,可以根据需求进行有计划的生产,避免出现供不应求或者供过于求积压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特色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对于大型连锁超市的商品更有信心,获得特色农产品需要支付的费用更低,保障消费利益,更易扩大对特色农产品的需求。对于超市来说,避开中间环节,农产品来源更有保障、费用更低,且可以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保障产品质量。“农超对接”模式虽然有很多优势,但是对于欠发达地区的特色农产品流通来说,其推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地区的特色农产品生产主要以分散、小规模的形式存在,且许多优质原生态的特色农产品处于大山深处,难以集中,而连锁超市的一般采购量巨大,难以满足其需要。另一方面,超市的大批量采购必然对于价格具有主导权,价格在生产之初通过协议就已经确定,当产品市场价格出现上涨之后,易出现农户不愿意履约的情况。调查发现,粤北山区特色农产品采取“农超对接”流通模式比例并不高,一方面是因为分散在各个村落的农户无法直接与超市对接;另一方面具有一定供应能力的农村合作社因为对于未来市场价格的预期过高不愿意过早签订供应协议。

流通模式,农户,龙头企业,超市


该模式(图3)是以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主导地位,企业与农户签订供销合同,农户依据合同中的要求生产确定数量、质量的特色农产品,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收购、加工、包装和销售。这种模式下,一方面企业可以借助已有的品牌优势和生产能力,对特色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增加特色农产品的附加价值和品牌价值,地方特色农产品更易获得市场认同度。另一方面特色农产品生产者拥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依据合同要求生产出来的特色农产品质量更有保障,生产数量更加稳定更有规划性,更易实现农业产业化。其弊端在于必须要求农户和龙头企业双方均具有较强契约精神,且龙头企业的发展规划必须与特色农产品生产发展协调一致。而现实是,若协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龙头企业不愿意收,农户无法索赔;当市场价格低于协议价格时,农户不愿意出售,企业收不到产品,也无法向农户追责,导致契约难以长期维持。(四)“农户+消费者”流通模式。


本文编号:330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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