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更新0.46_农林部(已变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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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3-10-10
【实施时间】 1973-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5952
【正 文】
森林采伐更新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毛主席“绿化租国”,“坚持合理采伐”的指示,多快好省地发展林业,实现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不断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对木材的需要,,维护和加强森林的防护作用,促进农业的高产、稳产,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林业部门必须贯彻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森林保护管理的指示和规定,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及时更新采伐迹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尽快做到以场定居,以场轮伐。
第三条 对森林资源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采伐和更新。国有林由林业部门负责采伐和更新, 非林业单位不得进入林区采伐木材。 集体林由社队或与社队签定合同的林业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生产木材;森林采伐后,由森林所有者或与社队签定合同的林业单位负责更新。
第四条 国有林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采伐、更新。
本规程原则上适用于集体林。
第二章 森林采伐
第五条 为了发挥森林的防护作用及其他效能和保护环境,下列地区的森林,只许进行抚育采伐、卫生采伐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周围以山脊为界,大江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200米范围内的森林。二、沿铁路两侧各200米及沿干线公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森林。
三、沿高山森林分布限界及与草原接壤100米以内的森林。
四、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护林、护堤林、固沙林、国防林、海防林和陡坡的森林。五、母树林、禁猎林和林业局、场驻地周围的森林。
第六条 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禁止进行任何性质的采伐。
第七条 森林年采伐量,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和长期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成熟林的采伐年龄规定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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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 人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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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南部┃ 北部 ┃ 南 部┃ 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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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龄 级┃年龄┃龄级┃年龄┃ 龄 级┃年龄┃ 龄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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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松、┃81-100┃ 五 ┃121-┃七┃┃┃81-100┃ 五
│云杉│││140 │││││针
┃┃┃┃┃┃┃┃100 ┃
┃落叶松、┃81-100┃ 五 ┃101-┃ 六 ┃┃┃41-50 ┃五
┃冷杉、┃┃┃120 ┃┃┃┃┃叶
┃樟 子 松┃┃┃┃┃┃┃┃
┃云南松、┃41-50 ┃五┃61-70 ┃七┃31-40 ┃四┃41- 50┃ 五
┃华山松、┃┃┃┃┃┃┃┃
┃油松、马┃┃┃┃┃┃┃┃
┃尾松┃┃┃┃┃┃┃┃
┃杉木┃┃┃┃┃21-30 ┃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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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连生┃┃┃┃┃16-20 ┃四┃21-25 ┃ 五
┃中生┃51-60 ┃六┃61-70 ┃七┃31-40 ┃四┃41-50 ┃ 五
叶┃慢生┃81-100┃五┃81-100┃五┃51-61 ┃六┃51-60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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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竹┃6-8 ┃三、四┃┃┃6-8 ┃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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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南部是指长江流域、长江流域以南及西藏地区。北部是指黄河流域及黄河流域以北以及新疆地区。
2.本表未列入的树种及薪炭林、矿柱林和特殊用材林的采伐年龄,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3.阔叶树种中:速生指杨、柳、按、楝、泡桐、木麻黄、枫杨等; 中生指桦、 榆、栲、檫、木荷、枫香等;慢生指槠、栎、樟、楠、椴、水曲柳、胡桃楸、黄波萝等。
4.为了方便生产,各省、市、自治区可结合本表规定的年龄,规定相应的采伐径级。
第九条 成熟林的采伐方式规定为采育择伐、经营择伐、二次渐伐和小面积皆伐。各地在进行森林采伐时,必须本着有利于森林更新、有利于水土保持和方便木材生产的原则,因地因林制宜地选定采伐方式。
采育择伐:适用于中小径木多、天然更新好的复层异龄林。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立木蓄积量的60%,伐后林分郁闭度保留0.4以上,每公顷均匀保留8厘米以上健壮目的树种300株以上。
经营择伐:适用于间有珍贵树种和采伐后容易引起沼泽化、草原化、水土流失等的森林。采伐强度为伐前蓄积量的30%——40%,伐后林分郁闭度保留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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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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