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林地有补偿吗_未经林业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宜林地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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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为适应生态建设的要求,某县政府于2001年调整了本县的林业发展规划,对一些易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比较脆弱的地方由原来的耕地规划为林业用地,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植树造林。2002年该县化肥厂为扩大生产,在陈庄乡计划建一处储肥库,他们按程序到土地管理局办理了有关手续,总占地面积150亩,在施工过程中被县林业局林政执法人员发现,该储肥库占用的是新规划的林业用地,遂以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为由,依法对化肥厂作出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化肥厂对这一处罚决定不服,以该地是群众正在耕种的农田,并且他们已经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判决维持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都是正确的。
我国是森林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森林的发展离不开林地,因此国家对林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森林法》第十八条对占用征用林地的原则作出了规定,要求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要像保护耕地一样保护林地。关于本案中林业局的处罚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县化肥厂储肥库占用的是不是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县化肥厂储肥库占用的土地,2001年县政府就通过林业规划划定为林业用地,即使现在尚未造林,但其林业用地的属性不变。
二、县化肥厂储肥库的占地手续是否合法。《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在本案中,县化肥厂储肥库占用林业用地未按法定程序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三、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由此可见,县林业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共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因此县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土地主管部门擅自批准占用林地是否违法。《森林法》第十八条对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作出了原则规定(前面已说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同时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由此可见,林业主管部门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是一项前置审核,是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必须程序。在本案中,县土地主管部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即批准县化肥厂占用林地建储肥库,是一种越权审批,已经构成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行为,应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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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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