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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7 15:00

  本文关键词:肥料管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肥料管理,维护肥料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肥料包括下列各类:
  (一)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的有机、无机、微生物活性体产品及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复混产品;

(二)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为主的土壤调理剂类;

(三)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能促进养分吸收的农药管理范围以外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类

(四)兼有上述两种以上作用的其他肥料产品。

  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以及使用者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不适用本办法。
  肥料进出境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省农业行政区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



  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肥料产品免于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铵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免于登记的肥料产品。

  (一)主要成分、配方和理化性状;
  (二)技术指标、检验规则和方法;
  (三)主要原料和生产的主要工艺;
  (四)有毒、有害元素的含量;
  (五)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出具的产品在三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区域就不同作物或者土壤进行的田间肥料应用的试验报告。

  第八条肥料登记分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
  办理肥料正式登记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名称和通用名称;
  (二)符合所执行的质量标准;
  (三)安全性鉴定合格,对作物、土壤、环境和人、畜无危害作用;
  (四)需做试验的产品具有增产效果明显、安全用量可靠的证明资料;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条件。
  具备前款(一)至(三)项条件,未按规定进行田间试验的,可办理临时登记。

  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肥料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不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



 

第三章生产和经营



  第十五条肥料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管理制度。
  未依法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获取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肥料。


  (一)产品名称、通用名,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
  (二)肥料登记证号、肥料临时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三)产品标准的编号;
  (四)产品有效成份的名称、含量及其净重量(或容量)和剂型。
  (五)适宜作物和区域、安全用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和有效期。
  分装的肥料产品还应当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及其地址。
  产品标签或者使用说明书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肥料登记证、肥料临时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内容相符。



  (一)有掌握肥料使用知识的营业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厂所、仓储设施、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有防止肥料变质、失效的必要措施和保证肥料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外省登记的肥料产品的单位,须将从外省购进肥料的名称、数量、生产单位和该肥料在外省的登记情况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的肥料产品除外。

  (一)无肥料生产许可证(准产证)、肥料登记证或者肥料临时登记证的(国家规定免于登记的肥料除外)
  (二)无质量合格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包装上未印制标签或者未附具使用说明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销售的;
  (五)质量不符合标明的质量状况的;
  (六)国家、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肥料。

 

第四章监督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对假冒伪劣肥料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对仍有使用价值的,须经肥料检验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营过田间试验,制定使用方法和用量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肥料的;
  (二)生产、经营已注销登记的肥料的;
  (三)肥料登记证或者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肥料的;
  (四)假冒、伪造或者转让肥料登记证、号或者肥料临时登记证、号的;
  (五)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适宜区域、安全用量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一)生产、经营假冒、劣质和无产品质量合格证肥料的;
  (二)肥料包装未印刷标签或附具说明书,以及印刷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内容不完整的;
  (三)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的肥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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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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