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医学期刊 >

动物科学_环境工程_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系统

发布时间:2016-07-17 12:02

  本文关键词:动植物检疫,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系统

  系统说明
  为提高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工作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发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该系统为大集中方式,采用三层结构(B/S),由两部分组成:即申请系统和审批系统。其中申请系统(《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系统》)是为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申请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用浏览器进行许可证申请、查询许可证办理状态、管理本单位申请人员;审批系统(《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是为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对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的,检验检疫人员通过广域网用浏览器进行直属局受理、审核、终审(初审阶段)和国家局受理、审核、终审(终审阶段)。
  该系统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既可以加快资料传递的速度,减轻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实现审批信息的实时传输和检验检疫信息的及时反馈,为检疫审批决策提供准确、详尽、多视角的统计分析数据,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堵住可能出现的把关漏洞,同时为申请人或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促进贸易发展。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2、受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
  履行受理手续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递交申请。
  3、审核、批准
  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审批工作自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工作流程图如下:

11


  三、办理规程指南
  (一)适用范围
  1、进境活动物及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鱼粉等,但动物废弃物是动植物检疫法明确禁止的)、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饲料类、薯类、植物栽培介质等;
  2、过境动物;
  3、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第10条、第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五章;
  3、《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41号局令);
  4、《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8号局令);
  5、《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第13号局令);
  6、《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7号局令);
  7、《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局令);
  8、《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局令);
  9、《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7号局令);
  10、《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6号局令);
  (三)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1、境内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资格证明文件、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加工合同、仓储协议或代理进口协议(进境粮谷、植物源性饲料、大豆、木薯、烟草、栽培介质、皮、毛、骨、蹄、角等);
  2、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首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
  3、农业部饲料登记许可证、成分及加工工艺说明(进境动物源性饲料);
  4、《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活动物,除食用的水生动物);
  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动物繁殖材料);
  6、进口禁止进境物的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及相关部门科研立项计划、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因科研需要引进国家法律禁止进境物);
  7、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8、过境路线说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及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过境动物);
  9、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进境水果)。
  (四)许可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收费标准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六)负责部门及联络方式?
  受理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
  批准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
  咨询及投诉电话:010-82261673
  四、示范文本

11


  本文关键词:动植物检疫,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7242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arkj/7242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4133***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