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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平台【官网】

发布时间:2017-04-13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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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受聘于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中央和外地驻津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本市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市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继续教育工作。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

  市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部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凡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包括管理工作)的人员,都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使其知识不断得到补充、更新、拓宽和加深,业务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状况确定。

  第八条 继续教育由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安排,一般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进修班和自学活动为主,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需要和可能,也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究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边工作边学习;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进修、考察;

  (五)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凡经过所在单位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学历教育、岗位培训、自学考试等学习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学习时间的规定。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的部分,分别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私营企业的继续教育费用,参照国家和本市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一般应当由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其他人员担任。教师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大型企业设立的培训中心,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可以面向社会招生,但必须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并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办学单位应当保证教育质量,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执行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完成接受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应当建立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考核制度,并将其开展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制度,定期对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其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对其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半年以上和派出国外留学、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就接受继续教育后的专业技术服务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作中运用继续教育获得的知识、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不服时,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机关申诉。在复议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费,扣发脱产学习期间工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学习的;

  (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在单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本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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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远程继续教育网络平台指导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水平,统一规范远程继续教育网络平台标准,推动远程继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我省远程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远程继续教育网络平台是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网络学习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远程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网站应使用合法域名,并通过ICP备案,网站服务器机房应达到国家B级以上标准,具有与其开展远程继续教育规模相适应的互联网接入带宽,配备相应的网络安全系统,具备完善的备份系统和实时修复系统漏洞功能。

  (二)具备课程预览、网上选课、网上支付、课程学习、课程考核、学习交流、互动讨论、课程反馈、课程管理以及学习过程记录和监控等功能。能有效防止同一个IP地址的终端设备同时学习2个以上的网络课件。学时记录输出数据符合“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三)支持多种课件播放形式,包括三分屏、单视频和多视频等。

  (四)提供电话、互联网在线、电子邮箱和短信通知等多种咨询服务方式,配备不少于5名专职客服人员,网络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远程继续教育网络课程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

  第五条 远程继续教育网络课程基本教学要求:

  (一)教学管理。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教学主题明确,教学计划周密,课程结构合理,能适应网络教学的需要。

  (二)师资要求。授课教师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课程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章节划分合理,能针对专业技术人员学习需求设定;课程内容储备充足,能保证正常教学需要。

  (四)辅助材料。提供课程概述材料,文字要求300字左右;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与课程主要观点相关的著作、网站、论坛、学术机构等参考材料;提供授课教师简介(包括教育背景、任职单位、研究方向和主要成就等),文字要求150字左右。

  第六条 远程继续教育网络课件基本技术要求:

  (一)界面显示。主体突出,布局美观,风格协调,色彩和谐。支持自适应主流分辨率,最低分辨率在1024像素×768像素以上,在最低分辨率下全屏显示时以不出现横向滚动条为准。

  (二)课件视频。视频画面、声音清晰,分辨率在320像素×240像素以上,支持码流自适应和通用主流音视频编解码技术。

  (三)PPT设置。授课内容以PPT形式摘录主要观点和重点内容,每45分钟的课件视频应设置不少于15页的PPT。

  (四)课间题目。网络课件每15分钟内在合理位置弹出至少一道题目。学员对弹出题目作答后,方可继续学习。个人选修科目课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课间题目。

  (五)课程考核。每个课件须建立考核题库,每学时不少于10道试题,题型以是非题、单选题、多选题为主,难易程度适当区分,知识内容均衡分布。考核试题由系统随机抽取,每课件抽取不少于10道试题,正确作答60%以上视为合格并计算有效学时。

  (六)课程互动。围绕课程教学内容,设置互动区供学员交流,每门课程不少于两道讨论题目。

  第七条 网络课件学时计算以授课时长为标准,每45分钟为1学时,每个课件最低时长不少于1学时。授课时长不足45分钟的,少于10分钟不计学时,11至25分钟计0.5学时,26至45分钟计1学时。

  第八条 远程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应依照本标准建设,不断提高规范运作、科学管理水平,确保远程继续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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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专业技术人员 指依照国家人才法律法规,经过国家人事部门全国统考合格,并经国家主管部委注册备案,颁发注册执业证书。以下是YJBYS小编整理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入口,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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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川人社发〔2016〕2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现结合《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于能力建设和素质提升,讲求实效,探索前沿,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以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用人单位要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增加投入以多种形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学时认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每年度或每一个学习周期下达学习主题,在全省实施,由省、市(州)人社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施教。每年在完成全省统一公需科目培训的基础上,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开设一些具有本地区、本行业特色的公需科目,供专业技术人员选修。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及本行业、本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等。专业科目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及具有培训教育职能的行业商会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推荐、开设专业科目课程供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学习。

  (二)实行继续教育学时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为45分钟),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时。国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高于上述学时的,从其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提供相关学习证明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包括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和工作一线实习、进修、实训等;出国、出境进修、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经本单位认可的有考核的自学成果;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参加学习、培训、研修、学术活动、进修、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等,以实际学习的学时计算,旅途和休息时间除外;自学成果主要包括学习笔记、学术报告、论文等,每千字计算为1个学时;正式发表出版的作品,每千字计算为2个学时;每年自学的学时和发表出版作品计算的学时累计不得超过50学时。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现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专业科目学时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应当在统一制发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称登记证书)上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每次接受继续教育后,由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和考核的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在登记证书上登记。每年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本年度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在登记证书的考核验证专页签署意见。

  三、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

  (一)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利用业余时间或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要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用人单位要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离岗学习人员在约定的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上班,未按约定回原单位上班的,应按约定退回学习期间单位发放的所有收入,并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对未经批准离岗脱产学习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旷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四、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激励机制

  用人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用人单位在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任时,要把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作为考察其学识水平的重要依据。

  五、持续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投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一)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

  1.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2.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

  3.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4.企事业单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项目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技术培训等继续教育费用,可以按有关规定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和提取。

  5.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对继续教育提供的捐助;

  6.个人按照国家和用人单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费。

  (二)用人单位要充分调动资源,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予以扶持。

  六、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建设培育优质继续教育机构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地方、部门、行业及民营(非公经济组织)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继续教育机构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继续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要研究开发适应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的课程、教材;要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要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要建设优质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建设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

  (二)建设继续教育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省级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三)不断提升继续教育公共服务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以及继续教育机构要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加大整合继续教育机构的力量,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七、加强组织管理,落实法律责任

  (一)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贯彻落实各相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二)兼顾公益性引导与市场化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三)加强评估与统计

  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有关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活动的过程管理,建立有效的评价体系,切实保障继续教育活动效果。各部门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对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继续教育机构,可予以经费资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本区域、本行业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四)全面落实相关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要切实贯彻实施《规定》和《条例》,依法管理和规范继续教育活动,全面落实责任,加强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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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在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及具有前述执业证书并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以下是YJBYS小编整理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入口,欢迎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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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3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行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继续教育以传授先进理论、知识、技术和技能为主要内容,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分层安排。

  建立与各类成人教育相衔接,并与国民教育相沟通的继续教育体系。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知识更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

  (二)对在岗未达到岗位专业技能要求或者需要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使继续教育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继续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教育、卫生、科技、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和指导工作。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七条 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促进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写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评估培训质量,开展继续教育科学研究,推动继续教育的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享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权益。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参加与本专业和本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接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以下形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

  (二)参加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学习;

  (三)参加学术讲座和学术会议;

  (四)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五)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六)出国、出境进修、培训;

  (七)接受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

  (八)其他形式的培训。提倡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第十一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所在单位应当在统一制发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连续记载,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聘任、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和按规定取得办学资格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是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上述机构以外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单位,应当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的教学活动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继续教育基地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向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培训单位收取培训费。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

  (一)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四)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技术培训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五)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对继续教育提供的捐助;

  (六)个人按照国家和其所在单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费。

  单位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的由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所在单位无主管行政部门的,向所在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如实对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考核情况进行登记的,由所在单位责令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违反规定多收培训费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继续教育基地的教学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时,应当进行相应补课、缓聘或者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从事继续教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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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自我意识是指一个人在与社会的交往中产生的对自己整体身心状态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关系的察觉和认知。

  参考答案:正确

  2、过去20年不断增加的研究已经表明,压力与近80%的主要身体疾病有关。

  参考答案:正确

  3、人际关系的构成要素——认知、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

  4、专业技术人员的界定——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参考答案:正确

  5、人格源于拉丁文,指面纱的意思。

  参考答案:错误

  6、沟通是指为了一个设定的目标,把信息、思想和情感,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并且达成共同协议的过程。

  参考答案:正确

  7、口语在协调的具体过程中用得较多,协调结果一旦形成则无需要用书面语予以确定。

  参考答案:错误

  8、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报道。

  参考答案:正确

  9、冲突是由于某种(认识的,利益的)差异而引起的双方或多方出现的意见、情绪、态度、行为的对立状态。

  参考答案:正确

  10、在同级沟通里,竞争心理不一定是普遍存在的。

  参考答案:错误

  二、单选题 (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心理问题的等级划分() A、健康状态、不良状态、心理障碍、心理疾病

  B、心理疾病、健康状态、不良状态、心理障碍

  C、心理障碍、不良状态、心理疾病、健康状态

  D、不良状态、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健康状态

  参考答案: A、健康状态、不良状态、心理障碍、心理疾病

  2、怎样克服自我中心?() A、要以平常心来看待成功和失败

  B、应该学会乐观自我,重塑思维

  C、要学会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理解他人对这个事情怎么看

  参考答案: C、要学会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理解他人对这个事情怎么看

  3、网络依赖症发展过程() A、上网其乐无穷、心理依赖症、躯体依赖、网络成瘾、躯体问题、心理情绪

  B、上网其乐无穷、心理依赖、躯体依赖、心理情绪问题、躯体问题、网络成瘾

  C、躯体问题、心理情绪、心理依赖

  参考答案: B、上网其乐无穷、心理依赖、躯体依赖、心理情绪问题、躯体问题、网络成瘾

  4、人格障碍指的是什么() A、指明显偏离正常人格并与他人和社会相悖的一种持久和牢固的适应不良的情绪和行为反应方式.

  B、良好的人格特征表现为:乐观、自尊、自信、开朗、热情、宽容、认真、独立、主动、积极、充满希望.

  C、性格是人对现实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了的行为方式.

  参考答案: A、指明显偏离正常人格并与他人和社会相悖的一种持久和牢固的适应不良的情绪和行为反应方式.

  5、情绪的外部表现是——体态表现为()。 A、面部肌肉

  B、姿态

  C、语气

  参考答案: B、姿态

  6、如何掌握与同级讲话分寸的技巧() A、办公室互诉心事

  B、随意使用语言

  C、相互传播“耳语”

  D、办公室不辩论

  参考答案: D、办公室不辩论

  7、()的概念是指协调者为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在协调过程中,利用或者依靠一切外在条件。 A、刚性协调

  B、借权用力

  C、权势力

  D、舆论力

  参考答案: B、借权用力

  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与下级沟通建立良好工作关系的内容 A、相互默契

  B、不用明确认识上下级

  C、职责明确

  D、树立结果导向文化

  参考答案: B、不用明确认识上下级

  9、按照现代冲突观来看,冲突的作用有积极性的,建设性作用和()的破坏作用。 A、目的性

  B、明确性

  C、结果

  D、消极性

  参考答案: D、消极性

  10、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媒体的特殊性() A、覆盖面广

  B、可信度低

  C、感染力强

  D、传播速度快

  参考答案: B、可信度低

  三、多选题 (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

  1、压力的定义() A、指那些使人感到紧张的事件或环境刺激,如失业、天灾、贫困等

  B、指某种具有威胁性的刺激引起的生理或心理反应

  C、指刺激与反应的交互关系

  参考答案: A、指那些使人感到紧张的事件或环境刺激,如失业、天灾、贫困等, B、指某种具有威胁性的刺激引起的生理或心理反应, C、指刺激与反应的交互关系

  2、自我认识的表现() A、生理自我

  B、心理自我

  C、社会自我

  参考答案: A、生理自我, B、心理自我, C、社会自我

  3、良好的人际关系对人发展的影响() A、可以满足情感的需要

  B、可以曾近身心健康

  C、有助于提高工作学习效率

  D、可以深化自我认识

  参考答案: A、可以满足情感的需要, B、可以曾近身心健康, C、有助于提高工作学习效率, D、可以深化自我认识

  4、情绪的反映与识别() A、主观体验

  B、生理唤起

  C、外部表现

  参考答案: A、主观体验, B、生理唤起, C、外部表现

  5、办公室的身体语言通常有着一定的(),察言观色成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必学技巧。 A、目的

  B、思考

  C、内涵

  D、心态

  参考答案: A、目的, C、内涵

  6、同级沟通的重要性() A、减少部门之间的冲突

  B、消除上下沟通的障碍

  C、促进部门间达成共识

  D、节省时间,方便协调

  参考答案: A、减少部门之间的冲突, B、消除上下沟通的障碍, C、促进部门间达成共识, D、节省时间,方便协调

  7、人际协调障碍的表现有哪些() A、文化因素障碍

  B、社会因素障碍

  C、集体因素障碍

  D、个体因素障碍

  参考答案: A、文化因素障碍, B、社会因素障碍, D、个体因素障碍

  8、与媒体沟通的原则包括() A、用引导代替对媒体的支控

  B、建立长期的友谊与合作

  C、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尊重记者工作责任和职业特性

  D、真实坦诚

  参考答案: A、用引导代替对媒体的支控, B、建立长期的友谊与合作, C、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尊重记者工作责任和职业特性, D、真实坦诚

  9、如何营造适合协调的氛围() A、正式场合往往比非正式场合更加有利于沟通与协调

  B、非语言沟通在营造特殊氛围的过程中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C、尊重他人、充分考虑他人的感情

  D、必要的物质条件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辅助

  参考答案: C、尊重他人、充分考虑他人的感情, D、必要的物质条件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辅助

  10、协调是组织及其人员面对组织内外各种冲突,冲突各方进行信息沟通,平复情绪、()的活动过程。 A、明锐观察

  B、调节关系

  C、平衡利益

  D、情绪控制

  参考答案: B、调节关系, C、平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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