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6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习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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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学习,提高公需课程培训质量,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2016年我市将继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时间
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学习时间自2月1日正式开始,12月28日结束。各区县、各单位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在此时间内,,完成2016年公需课程学习任务。
二、学习形式
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程学时要求为32学时,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全市统一的“必修课”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能力建设》,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免费学习和考试;“选修课”学习各区县、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从《2016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目录》中挑选课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学习,也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选择课程,开展远程学习。
三、有关要求
学时登记
1.“必修课”学时登记。“必修课”为全市每名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统一完成的公需课程学习内容,且必须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完成。“必修课”学习完成并经考核合格后,直接从网上打印公需课程网络培训证书,交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粘贴到《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学时直接计入本人2016年度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时。
2.“选修课”学时登记。“选修课”学时登记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区县、本单位组织的公需课程“选修课”培训,完成学习任务后,经考核合格将培训部门提供的培训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提交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其依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学习情况登记到《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二是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完成学习任务后,可直接从网上打印公需课程网络培训证书,参照“必修课”学时登记程序进行登记。
“选修课”培训备案
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公需课程“选修课”培训,须提前进行规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等单位在汇总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公需课程“选修课”全年培训计划的基础上,填写《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选修课培训备案表》,于3月31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市人力社保局将按照备案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单位不组织或不按备案情况组织公需课程“选修课”培训,将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时要求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课程学习和专业课程学习,公需课程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全年继续教育学时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教育学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绩考核、职称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如发现全年继续教育学时中缺少公需课程学时或未足额完成规定的公需课程学时,将视为不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补学事项
未完成2015年公需课程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2016年全年仍可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进行补学;未完成2014年公需课程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务必于1月31日前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完成补学,过期不再组织2014年公需课程补学工作。
培训费用
2016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培训相关费用,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016年1月13日
本文关键词: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0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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