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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制度_独立董事会三分之一_正确认识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6-06-05 08:03

  本文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独立董事并不是为解决一般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而设立的通常意义上的内部人控制是指在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情况下,作为公司管理者的经理阶层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利益的现象,这一代理问题可以通过有效的董事会机制解决,执行董事作为股东或股东的代表不是“内部人”。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情况下,不存在这种内部人控制问题。此外,在股权结构分散的公司治理中还存在另一种代理问题———董事会对全体股东的代理问题,即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的代理人,控股股东为追求自身财富最大化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它属于所有者层面上的(多级)代理问题,而不是内部人控制问题。由于大股东作为控股者在公司中享有垄断优势,在缺乏合理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下,其经济人本性决定了他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甚至牺牲其他股东利益的倾向,正是基于这一假定和判断,才提出设立独立董事制约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以完善董事会机制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因此,独立董事主要是解决所有者内部的层级代理问题,而非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也决定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即独立董事首先是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而不是只为特定的部分人或利益集团服务,只有在控股股东具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时,,独立董事作为超脱的“第三者”,为保证整个公司的健康发展,才行使正当的权利制衡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他成为董事以后也要履行董事的基本职能,即制约经理层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所以,独立董事的职能是分层次的,制衡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其原始职能,解决经理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其作为董事后的派生功能。

    不能盲目高估独立董事的作用

    首先,独立董事永远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辅助机制。在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只是由于监事会缺位或软弱而董事会失控和出现问题时才设计引进的一种治理机制,它从属于原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环节,是原有治理结构的补充或局部调整。独立董事只出现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董事会层面,不能代替执行董事,不可能在董事会中总体占据大多数和绝对支配地位,只能处于少数、简单多数或局部控制地位,执行董事仍在发挥基本的作用。这也是独立董事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因为他毕竟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在行使股东的权利,如果极端化即独立董事完全控制董事会,就会出现“无产者剥夺有产者权利”的现象,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其次,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令人怀疑。一是独立董事的报酬来自于聘任他的公司,一旦身在其中,很难说其独立性。如果对独立董事实行股票期权制度,那么独立董事将不再独立于公司,最多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董事通常由大股东或总经理举荐,即使通过股东选举产生,控股股东也有重要发言权,独立董事也会有形或无形地受到控股股东的影响、压力或操纵。三是国际上一般是大公司有能力的高级董事、总裁之间交叉聘用,互为独立董事,在这些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很难保持独立。再次,独立董事往往是兼职性质的,大多是专家名人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控股股东和经理层有时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也会隐瞒某些重要信息,加上独立董事本人的素质、责任心和决策能力的不确定性,独立董事实际未必都能发挥预期和如愿的作用。另外,独立董事在我国民营企业可能更为有效,在国家控股、企业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时未必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对独立董事不能期望过高,不能不切实际地往独立董事身上一味揽作用和压担子,不能指望独立董事制度能解决公司治理中的所有问题。当然,独立董事只要能起到一定的改良作用,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独立董事不是松散的企业顾问制度

    当前,国内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独立董事自己都把独立董事当作企业顾问角色,在客观效果上起的似乎也主要是企业顾问的作用,这既是认识上的误区也是制度建设滞后的结果。

    要想使独立董事不成为摆设,区别于企业顾问,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有其特殊的制度安排。规范的独立董事制度应该使独立董事成为有真正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职位和责任主体。除了通常的市场化遴选机制外,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发挥作用还需要以下三方面的制度创新:一是赋予独立董事真正的权利。在国外的大公司中独立董事主要有两项职权,其一是董事会下设财务和长期战略委员会,成员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分别制定和监督公司的财务政策和长期投资战略;另一项是董事会下设提名、设计和报酬委员会,成员主要由独立董事担任,监督制约经理人的行为。我国也必须让独立董事在公司重大投资、财产处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利润分配等关系到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上,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同时,独立董事享有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因为独立董事虽然不是资本的所有者,但他是一种高级的人力资本,其时间是有价值的,租用这种特殊的资本也必须付租金即报酬。二是对独立董事必须有一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因为独立董事不是一般的企业顾问,有特定的职权,必须考核其绩效,督促其认真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最后,独立董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包括其商誉,如果独立董事不称职,其名誉就会下降或贬值,但这只是一种市场行为道德软约束,还必须有一种强制性的责任规定,否则就没有人监督约束独立董事,这就会产生独立董事“不懂事”现象或新的代理问题,特别是难以防止独立董事渎职,与经理人和控股股东合谋损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如果没有这些基本的制度设计,独立董事将蜕变为企业顾问或一种摆设,丧失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机能。


  本文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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