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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环境
投资政策
大新县政府 来源:大新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24 10:45:51 阅读 次 字体:[]
——产业政策。鼓励类外资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石油、天然气、电力、公路、 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列入《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国家同意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察开发。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税收优惠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建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广西对民营经济的税收优惠。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桂政发〔2010〕76号)
——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对西部大开发中的重点项目用地的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在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够时,可以使用周转指标,置换指标和折抵指标及其他政策性指标,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有关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
广西对民营经济的土地支持。优先安排用地,降低工业用地出让金。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 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桂政发〔2010〕76号)
—-其他费用优惠政策。对列入我县重点工业项目并属节能减排技改或高新技术项目的,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凡属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工业项目不收取行政审批费用。
——奖励政策。凡在我县投资新办国家鼓励的生产性工业项目(不含矿产资源开采、水电资源开发的项目),均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的优惠政策,并在企业投产后,根据企业税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项目的企业;对新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保体系认证的企业;对新取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3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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