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_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查询_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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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1994年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2年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为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的原则是:立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保国家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可观察性;确保国家统计、核算真实的反映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分类原则,,如联合国2007年颁布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四版(ISIC Rev.4)等。
此次修订主要调整如下:
1.调整部门门类名称和顺序。如将“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更名为“信息传输、软件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将“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业”更名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更名为“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将“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更名为“卫生和社会工作”。但整体行业门类的数目保持不变,保证了行业分类的延续性。
2.为与联合国分类相对应以及反映我国产业的状况,行业大类由95个调整为96个,新增了“开采辅助活动”、“汽车制造业”、“金属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房屋建筑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等6大类,减少了“建筑装修业”、“城市公共交通业”、“其他金融活动”、“地址勘查业”等4大类,合并“橡胶制品业”和“塑料制品业”为一个大类。
3.为反映我国日益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影视娱乐等产业,行业中类新增了“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等中类,取消了“猪的饲养”、“纺织制成品制造”等中类。
4.为与联合国ISIC Rev.4的小类进行转换同时反映我国新兴产业,行业小类增加了“稻谷种植”、“食用菌种植”“葡萄的种植”等小类,取消了“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制帽”、“车辆、飞机及工程机械轮胎制造”等小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修订,不仅坚持行业分类的修订原则和国际惯例,同时顺应《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要求,准确反映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行业的构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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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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