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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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捷
中国保险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走出了一条立足国内,面向世界的改革之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面对国内保险市场的不成熟与市场开放后来自国际保险大公司的竞争,中国保险业只有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并承诺当特定的事件或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商业行为,是集中大多数人的同类风险,再将少数人的风险损失分摊给所有购买保险的人身上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体现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特性。保险一般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前者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和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业在中国
保险的思想古而有之,中国历代施行的各赈济制度就是古代保险的萌芽。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是西方从14世纪左右出现的海上保险开始的,并于19世纪初传入中国。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全国性的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直在保险市场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自1958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内的保险业停办了20多年,直到1979年底才恢复经营。
1986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等一批保险公司先后成立,打破了国内保险由人保公司独家垄断的局面。截止目前,全国已有近30家保险公司,保险市场已逐步形成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有力地促进了保险公司经营观念的转变,保险公司开始逐步强化竞争和服务意识。
恢复保险经营的20年,是中国保险业腾飞和迅猛发展的20年。1980年,我国保费收入仅4.6亿元,保险险种只有30多个,到1999年,全国年保费收入达1393亿元,年均增长近40%,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和保险密度(人均保费)大大提高,到1999年底分别达到1.67%和人均110.58元。保险商品的种类也增加到1000多个,形成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齐头并进、共同发展的局面。在业务迅速发展的同进,保险业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职能。自1989-1999年,各保险公司共支付赔款和给付3132亿元,仅1998年就支付赔款和给付555.9亿元,其中支付南北特大水灾赔款33.5亿元,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稳定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是新中国第一部保险法,使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步入了新的、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保险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引入了竞争机制,确定了分业经营和管理,加快了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设,培养了一支保险代理人队伍,使保险资源的配置日趋合理。随着保险法规的完善,保险的监管也不断增强。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贯彻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和管理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中国保险业的健康、规范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外资保险公司已在上海、广州等城市设立了18个营业性机构。我国保险公司也同时在海外设立机构,积极拓展海外保险市场。截至1998年底,我国保险公司共在港澳、东南亚、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一级分公司以上的保险经营机构33个、代表处8个。
中外保险业的差距
尽管近年业中国保险业尤其是人身保险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还存在着以下一些方面的差距:一是广大民众保险意识还很淡薄。老百姓对保险的意义和功能认识还不够,导致人均保险费低,民众购买保险的比例低。二是保险业本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有待增强。保险商品的种类比较少,保险的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险从业人员尤其是保险代理人的综合素质还不是很高,服务不够专业,造成保险代理人与客户之间、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纠纷不断,官司日渐增多。三是保险投资渠道少,巨额保险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企业债券。有限的资金运用渠道把保险与银行利率紧紧地拴在一起,造成这几年每次下调利率都涨寿险保费的局面。而且,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不畅也影响着寿险商品的设计和发展。四是保险的立法工作尚需加强。《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开始走上法制化的发展轨道。但是,对于《保险法》颁布、实施后迅猛发展的寿险业务来说,许多新的问题在《保险法》和相关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运作中有许多不符合国际贯例的做法。例如,在国际寿险业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同时死亡”原则的规定,在中国寿险业中根本无法法律依据。
WTO与中国保险业
我国保险市场将涌入大批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加入WTO,中国的保险市场必定要开放,有着上百年经营历史和经验的外资保险公司必将抢夺世界上最大的一块未开垦的保险市场,而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技术先进、而且其灵活的市场化经营方式对中国保险业都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外资竞争主体增加,保费将出现分流,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将会逐步减少。
国内保险业将在商品和服务上都面临着挑战。加入WTO,国内保险公司失去的保护,和国外保险公司在同一水平上竞争,我国保险业商品单一、设计不尽合理的劣势将明显表露出来。国际保险同业的全方位服务的优势凸显,保险资金运用回报率高,运用方式灵活是国内保险业所不能比拟的。
中资保险公司的传统优势逐渐丧失。目前,国内保险业务的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中资保险公司从政府的干预和行业垄断中获益。加入WTO后,保险业务的获得,将更多地凭借各保险公司的风险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这就要求中资保险公司必须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改进服务,其关键在于必须转变观念,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我国的保险体制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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