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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数额_哪些是公共财物_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兰州红谷村主任获刑

发布时间:2016-09-05 21:00

  本文关键词:公共财物,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原标题: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村主任获刑

  中国甘肃网8月24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张烁)红古区窑街街道红山村原村委会主任石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日前,红古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以石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红古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在红山村村委会实施田间道路硬化工程过程中,石某与鲁某、史某、康某(3人另案处理)商量后,以人工工资的名义套取13200元,后4人将所套取的13200元私分,每人分得3300元;2013年7至8月间,在对红山村村委会2012年维修渠道和生产过程产生人工工资报账的过程中,石某与鲁某、史某、康某商量后,将在杨某等4人名下虚报的工资1620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4050元;2013年3月,石某安排鲁某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4张金额为5000元的购物卡,并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开具4张5000元发票,后将该发票在红山村财务报账。报账后,石某将4张购物卡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7月,石某驾驶个人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石某安排鲁某以人工工资名义从红山村村委会财务账上套取11600元,用于支付车辆修理费。

   红古区法院审理认为,石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石某能够积极退清赃款,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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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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