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宗教组织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以河南新村为例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城镇化飞速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逐渐走向萎缩与消失的道路,但是农村社会依然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至关重要的位置。我国在阐述“四个全面”战略时,把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放在了首位,而实现这一伟大目标的重点在于如何在广大农村地区实现小康社会,这就对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提出了严格要求。邓小平也曾指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首先解决农村问题,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农村社会稳定离不开国家的引导与管理,也离不开农村社会组织的参与。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宗教在农村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信教人数不断增加,宗教场所逐渐开放、宗教设施日益完善,登记与非登记团体的数量不断增多,宗教组织逐渐成为吸纳个体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且以其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灵活的传播方式在农村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宗教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众自治组织,它能够以独特的内在精神和组织形式通过公益慈善、集体权威和团体活动构建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并且在实践中与政府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共同为农村社会的管理提供一调适、控制、整合农村社会的机制。但是由于我国的宗教管理体制不完善、宗教专业化人才缺乏以及农村群众对宗教认识不足等原因,农村宗教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不仅加重了村民经济负担,而且增加了社会管理难度,激化了干群矛盾,并为基层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因此,研究当前农村宗教组织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机制以及如何完善积极机制、克服消极机制就成为本文研究农村宗教组织与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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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已有文献述评
一、国外已有文献述评
国外学者主要围绕宗教的本质并结合其他学科展开研究。除了对宗教起源、宗教发展、宗教属性、宗教本质、宗教类型以及宗教功能进行阐释之外,结合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哲学对宗教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与研究。研究宗教必然要涉及宗教组织,宗教组织作为宗教的载体,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类型与组织的功能两个方面。
(一)关于宗教组织类型的划分。马克斯·韦伯(1949)引进了教会---教派类型学,他认为教会是一个规模较大的、建制完善的宗教实体,教派是一个较小的、组织化程度不高的信徒群体。①尽管韦伯引入了教会与教派的概念,但他的学生 Troy Ernst(1931)是第一个赋予这些概念以重要性的人,并根据宗教组织与外在社会环境的关系发展了韦伯的分类,引入了一个新的宗教组织类型---神秘主义,但是这主要侧重于个人的非理性经验的宗教,在组织上,具有分散性。针对教会---教派概念化中的一系列不足之处,为了使教会与教派的区分更加清楚,托马斯·奥戴(1966)对特洛伊奇和后来的学者提出的一些定义进行总结,并指出教会与教派各自所具有的属性。①Ben Johnson(1963)从关于教会与教派的种种定义中放弃了几十种相关性,并且提出划分宗教团体的一种单一属性:教会是接受其生存的社会环境的宗教团体;教派是否认其生存的社会环境的宗教团体;在接下来的研究中,贝克尔、伊斯特等又提出新的组织类型---膜拜团体。随后 Wallace(1966)指出宗教组织具有个人主义的宗教崇拜团体、信奉巫术的宗教崇拜团体、基于社群身份的宗教崇拜团体和教会宗教机构四种类型。②
20 世纪 70 年代随着多元化时代的到来,宗教思潮愈演愈热,宗教蓬勃发展,传统的类型学研究无法适应时代的变化,于是宗教组织的社会学研究作为一种新的研究方向显现出来。从理论上讲,宗教组织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开放系统理论、理性选择理论、新制度主义以及其他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资源动员理论、组织生态学等。这些理论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都强调组织所处的环境,为后续的实用层面的研究提供良好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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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核心概念
一、农村宗教组织
在对农村宗教组织进行定义之前,首先要了解宗教组织的含义。很多学者对宗教组织的含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比如王晓朝(2003)、冯天策(2005)和段德智(2005)等,其中王晓朝认为宗教组织是一种与统一的宗教信仰目标与行为体系相联系的、共同遵照一定的制度规范的宗教信奉者所结成的社会群体。学者们对宗教组织的定义比较清晰,但是实际上,宗教组织像其他社会组织一样,是硬性设施与软性制度的结合体,不仅包括宗教器物(圣物、神像、法器)和宗教活动场所(庙宇、教堂、修道院),那些维系宗教组织、规范宗教行为、指导宗教活动、传播宗教文化的体制、制度、规章、规则、惯例、传统、习俗等总称的组织制度也应该包含在宗教组织的含义之内,因为它们是宗教组织生存和发展的信条。
农村宗教组织主要是指存在于农村社会中的宗教组织。农村宗教组织与城市宗教组织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是信仰动机并不像城市那样出于对宗教本身的信仰,而是出于世俗目的;另一方面,信教主体主要以老人和妇女为主,且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同时农村宗教组织的结构简单松散易于变动且信教主体流动性强,,这些特征使得农村宗教组织与正规的宗教组织具有一定的区别,因此本文认为,农村宗教组织是指在农村广泛存在的,有固定场所(一般指教堂、寺庙、道观)、神职人员和相对完整权威的规章制度的社会群体。任何宗教都必须具有某种组织形式才能够在社会中生存下去,宗教意识、宗教思想、宗教信仰、宗教情感也必须依靠组织这一载体形成一定的社会实体,规范化的宗教礼仪、秩序化的宗教活动也只有在这个组织体系中才能得以运行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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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论基础
一、社会团结理论
在关于团结的社会学研究中,涂尔干(1983)的《社会分工论》引领了社会团结理论研究的潮流并成为后人沿用的依据。在涂尔干正式提出社会团结理论之前,很多学者对“团结”这一概念和内涵进行过一定的研究,无论是傅立叶基于家庭的团结理念、还是勒鲁基于哲学的团结理念以及孔德基于社会学的团结理念,都为涂尔干研究社会团结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涂尔干的社会学从根本上讲,是对社会分化过p>
现有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机制大多是刚性机制,而对于农村宗教组织这种以信仰为根本、以信教群众为基础的组织来说,仅有刚性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的是刚柔并济,需要从价值认同机制的塑造、宗教组织与政府的合作、拓宽利益传达渠道、培训专业人才以及完善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使农村宗教组织在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机制的同时克服消极机制,从而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8313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kjzx/583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