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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背景下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7-09-11 14:47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同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执政五个方面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即“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科学界定政府的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工作。经济建设又是政府的中心任务,法治政府的建立,首先要求政府必须划清与市场的边界,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解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实施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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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行政垄断的国内研究,在 2007 年《反垄断法》制定出来之前,集中研究行政垄断的内涵、危害,以及论证《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王保树1、王晓晔2、邓保同3等学者在反垄断法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纷纷撰文论证行政垄断的内涵、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危害等。关于治理行政垄断的模式有不同的声音,有体制说、法制说,亦有学者认为根除行政垄断需要综合治理。体制说的观点认为,行政垄断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经济、政治体制的问题,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才能破除行政垄断,如陈秀山《我国竞争制度与竞争政策目标模式的选择》(1995)一文。郑鹏程在《论法律对行政垄断的综合规制》(2003)中认为,法律是规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手段,体制改革与法制变革密不可分,首先,法制是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制变革内含法制的变革;其次,法制是促进和保障体制改变顺利进行、巩固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外在力量。通过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消除行政垄断的命题,实质上就相当于通过消除行政垄断来消除行政垄断。4此外,王晓晔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我国反垄断法》(2009)和王岩的《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看政府责任法定化》(2014)认为,体制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是被动的、渐进式的制度变迁,需要很长的路要走,而行政垄断问题又迫切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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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垄断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2.1 行政垄断的内涵和基本分类

对行政垄断界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我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根据该条规定,可以从主体、行为、结果三个方面来界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一般包括行政机构、行政性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五大类,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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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依法治国的历程和概念比较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领导全党全国人民着手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步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思想。21954 年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制重要的起点,是我国向依法治国道路迈出的第一步。自 1958 年开始公检法部门正常工作秩序遭受破坏,文革期间发展到极端,法制遭到排斥和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逐步实现治国方略的转移,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强调要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来保证国家的长久治安,这一时期法制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为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奠定了思想和实践基础。1982 年新宪法的制定与颁布,标志法制建设进入另一个新的阶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人,提出并发展了依法治国的方略。1996 年中央举办的《关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理论和实践问题》法制座谈会上,首次正式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党管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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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困境...............13

3.1 宪法相关规定的现状及不足 ................13

3.2 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的现状及不足...............16

第四章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国际经验及比较................23

4.1 竞争政策的宪法条件.................23

4.2 规制行政垄断的行政执法条件 ................26

第五章 依法治国背景下规制行政垄断的思考...............33

5.1 确立竞争政策的宪法地位................33

5.2 完善规制行政垄断的行政执法 ................35



第五章 依法治国背景下规制行政垄断的思考


5.1 确立竞争政策的宪法地位

单纯依靠竞争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行政权力源自宪法,只有通过宪法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权力之间的制约。权力的行使必有滥用的局面,需要更高的权力来制约,而制约权力的权力也会存在滥用的局面,出现权力悖论。政府权力越大越是可能我行我素,规则的制定和职能的履行越是随意,在推定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公正的前提下,通过宪法来制约权力的滥用是最有效的途径。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其中在宪法中制定国内贸易自由保护条款和制定反垄断法是最直接、最有效,因而也是最重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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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完善规制行政垄断的行政执法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定更多“竞争倡导”的意味,而且对行政垄断的规定也并不是很全面,重点界定地方保护而对行业垄断采取“搁置争议”的方法。随着这几年对行政垄断的深入研究以及《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显现,《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不足和弊端也暴露了出来。《反垄断法》的修改计划已列入《2016 国务院立法计划》,被列为有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立法项目。现行《反垄断法》的立法是在行政法思维主导下进行的,《反垄断法》的修改,应该从经济法角度去设计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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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已有八个年头,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尽管效果不是十分明显。现如今,竞争执法的国际交流越来越深入和频繁,我国可以学习国际成功经验,为规制行政垄断执法和司法提供新的视角和参考。在中央特别重视依法治国背景下,梳理依法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进而进一步完善这个法律体系是十分有意义的。《决定》的出台,加快了法律修改的进程,并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意见》是为了破除行政垄断而颁布的竞争政策,落实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从系统的规制行政垄断至今,各种文件的出台以及法律的修改,都在朝着一个法治的目标前进。进一步完善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首先需要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同时在宪法层面倡导竞争竞争;其次还需要推动《反垄断法》的修改,完善行政垄断的范围,落实其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设立一个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最后还需要发挥行政诉讼规制行政垄断的作用,推动司法独立减少行政干预,而且需要落实违法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司法对行政机关的威慑力。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人民群众和政府的遵守执行,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因此竞争执法、司法以及竞争培训、交流、宣讲等活动来倡导竞争政策,可以保障规制行政垄断有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国行政权力强大、司法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寄希望于仅仅通过法律遏制行政垄断远远不够,规制行政垄断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更需要政治决策层的决心和魄力。但是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下,规制行政垄断的路程中法律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相信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之路会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83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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