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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补偿费分配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23 07:16

第 1 章 引言

土地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随着国家社会的不断发展,各产业、各部门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呈不断增长的趋势。我国可利用土地资源总量少与土地需求快速增长构成了土地资源利用的矛盾。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有了更高的要求,要充分的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因此,通过不断加强立法,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不断改革完善,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土地征收制度建立至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框架下,征地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基本适应我国特殊的资源国情和特定的发展阶段,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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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土地征收补偿概述 


2.1 土地征收及其基本原则

尽管目前在我国土地征收的实践中,越来越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不可否认,在启动征收权的时候,国家是具有强制性的,只要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法定程序,国家就可以启用征收权,而不用通过协商或者征求意见的程序。国家应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征收土地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的行政行为,并不是普通民事行为。土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不需要达到双方自愿和意思一致,可以基于政府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被征地农民的同意,对土地所有者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使其承担服从义务。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征收会使拥有土地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和生活的土地,如果国家不对其进行补偿或者补偿不充分,必将会导致农民无法生活,必将影响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所以,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以后足额支付征地后的补偿,同时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障费用。 


2.2 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依据

虽然各国对于土地征收以及征收补偿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实质上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使用非国家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无需经过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不用达成双方意思一致。但是,必须程序合法、补偿合理,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土地征收补偿是政府因自身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对象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应当属于行政补偿中的公益征收补偿。同样,我国的征地补偿可以概括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造成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丧失土地所有权,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对这种损失给予补偿救济的法律制度。


第 3 章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历史沿革及发展现状...........16 

3.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历史沿革........... 16
3.2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发展现状........... 18
3.3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发展的基本特征........... 20 
第 4 章  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分配存在的问题 ........... 22 
4.1 土地征收补偿确定原则存在的问题 ...........22
4.2 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存在的问题 ........... 26
4.3 现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31 
第 5 章  完善我国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建议 ...........38 
5.1 探索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38
5.2 改革货币补偿方式 ................41
5.3 改革补偿标准计算方式 ........... 42
5.4 改革土地征收补偿体系........... 44 
5.5 改革补偿费分配方式 ...........45 

第 5 章 完善我国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分配制度的建议


5.1 探索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本身具有的局限性使得它在很多情况下保障国家建设利益和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等方面显得不足或不经济。探索多元化的征地补偿机制更有利于实现实质和形式公平,更容易使广大被征地农民享受土地发展红利。目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了几种模式,如浙江绍兴的股权分红模式,海南海口的物业开发模式,福建的最低生活保障模式,广东南海的土地入股模式,深圳的留地安置模式,浙江嘉兴的土地换保障模式陕西省雁塔区的就业促进模式,江苏苏州工业园区的综合保障模式等等。不管采用哪种模式,其根本目的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文认为,探索多元化的补偿方式,重点在于“保障”和“提高”。在“保障”方面,应当采取社会保障模式,而在“提高”方面,重点在于使农民充分享有发展权,充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因此,在多元化补偿方式方面,应该更加注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权。

5.2 改革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制度的重点在于建立合理适当的评估机制。集体或者农民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拿出来为国家的而建设事业做贡献,实际上征地时农民集体和个人对国家和社会所做的一种牺牲。因此本文认为征地补偿与民法上将的侵权或者违约责任所坚持的赔偿损害填补原则不同,征地补偿应当更注重保障性,补偿额度应该要在征地实际损失以上。在补偿制度建设方面,应当注重探索合理的补偿评估机制,其中包括实际损失的评估机制和发展保障费用评估机制,土地补偿费应当由实际损失的费用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发展的费用两部分构成。对于不常费用的评估,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采用了公平市场价值法。本文认为,我国征地货币补偿制度的改革中,市场因素应当更多地纳入评估考虑范围。只有将市场因素纳入评估机制时,才能充分测算农民因征地实际受到的损失,和保障农民发展所需要的费用,并且也更能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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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本文选择征地补偿标准与分配制度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各省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试点经验的总结,对我国征地补偿立法以及实践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征地补偿标准与费用分配制度的建议,一是要探索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改革目前单一的货币补偿模式,“保障”与“提高”并重,使被征地农民充分分享城镇化成果,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改革货币补偿方式,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审慎稳妥探索征地补偿的市场化评估机制;三是改革完善征地补偿计算方式,对区片综合地价中区片的划分、各因素的权重进行完善,并健全定期更新机制;四是改革征地补偿分配机制,,做到补偿费用落实到户。本文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费分配制度记性了初步研究,下一步,作者将继续关注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研究,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等问题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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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0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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