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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视域下的女性平等就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31 06:49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和理论基础的阐述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公共政策和就业政策

关于公共政策的概念,目前并没有较为一致的界定。例如:美国学者托马斯认为,公共政策是指政府做或者不做的事。而宁骚则认为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利机关在政治过程中所做的选择和制定的方案,它们有助于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和实现公共利益。而本文引用的是陈庆云在《现代公共政策概论》一书中提出的概念,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实施的公共管理手段,是政府在特定的时期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在有效的增加和平等的分配公共利益过程中所制定出来的行为准则。本文的公共政策是从宏观角度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所采取地合理可行的政策方案,它应该包括:政治、社会、经济和科教文卫等方面的政策,其中社会政策进一步划分,就应该包括就业与社会保障政策。由于本文中的公共政策泛指就业政策,因此需要重点阐述一下就业政策。就业政策是指政府为了有效的使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能够合理就业,而制订和执行的一系列计划和办法。就业政策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来制定其目的在于调节不同群体促进共同就业,它具有时效性和强制性。

2、性别平等和平等就业权

性别平等,起源于平等权,根据《墨西哥宣言》的概念界定,性别平等是指两性在尊严、价值、权利、机会和责任上的平等。而对于平等就业权的概念则有很多的说法,例如:陈文娟认为:“平等就业权指的是两性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权利。”李雄则认为:“平等就业权,指的是国家以立法、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形式,使得劳动者能够在拥有平等的身份、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规则基础上享有的就业权。”而本文认为平等就业权是指,任何人都可以平等地享有就业权,不因其民族、性别、年龄、文化、经济能力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待遇。平等就业权是女性应当享有的权利之一,即两性在就业领域应该拥有同样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每个人都可以而且应当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代表着我们社会的公正正义,两性之间的生理不同是不可避免的,而作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来保证两性可以平等的享有各项权利,平等的去享有发展机会和社会资源,平等的享有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以此来逐步缩小两性在资源占有和利益分配上的差距,以便调动女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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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性平等就业的理论基础

1、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

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是由贝克尔提出。他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个人偏见。偏见指的是人们对与某个人或者某类人的一种讨厌感觉。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雇佣单位的偏见。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用人单位对女性员工抱有某种偏见,即使女性员工具有与男性员工相同的生产率,他们也仍然更希望雇用男性员工,或者在女性员工可以降低薪资的条件下,使得薪资上的差距足以弥补雇佣单位对女性员工的偏见,这样他们才会去雇佣女性员工。其次,员工之间的偏见。指的是员工之间因为岗位的关系引起竞争,进而使得他们彼此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以及他们对于性别、民族、年龄等问题的认识。最后,顾客个人的偏见。顾客对服务提供者也会有自己的偏见。事实上男性和女性的工作岗位偏好反过来也会影响雇主的选择偏好。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对于解释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认为女心就业歧视多是由于社会偏见造成的,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向。

2、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理论是由舒尔茨和贝克尔提出。他们认为由于人力资本上的差异,使得用人单位更愿意选择人力资本量高的男性。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女性在劳动领域里所受到的差别待遇,是因为女性的资本量不如男性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女性在教育投资、技术训练和工作能力等方面不如男性。通过人力资本投资模型显示,劳动参与率较低的人,其劳动和技术方面的投资也相对较低。同时女性较低的劳动参与率减少了她们的投资机会,从而导致了两性在人力资本投资上存在着数量和结构上存在差异,最终导致两性在职业结构和收入上的差异。贝克尔指出,男性更加擅长市场生产,女性则擅长于家务活动或非市场生产,而且在家务分工中,照顾孩子是女性最主要的任务。但是,有资料表明,用人力资本理论来解释两性就业机会与薪资上差别,仅有1/5的说服力,因此,仅用人力资本理论来解释两性间就业机会和工资差别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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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有关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分析


1、我国有关女性平等就业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分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

在我国,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宪法的重要补充,同时也为女性平等就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根据。在宪法中规定了男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尤其是在就业上享有平等就业权,而我国的基本法中也更加具体的体现了这一中心思想,其主要表现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具体规定中。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是将《宪法》中所规定的所有公民平等享有就业权加以具体化。其中与就业歧视有关的的法律法规有禁止雇用歧视。例如:《劳动法》中第12条就规定了保护劳动者平等的享有就业权,“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会因其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的差别而受歧视。”而在第13条中对保护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权利作具体的规定“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就业权,在录用过程中,除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外,不得因性别因素而否决录用女性或者提升对女性的录用准则。”还规定了,对有关损害女性权利的申诉、举报、控诉、拖延、压制不予惩处的,由其所在职位的上级部门命令其改正,并根据具体的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等;禁止工资收入歧视。在《劳动法》的第46条中规定,“薪酬的分配应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制度。”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在《劳动法》的第95条中规定,“雇佣者一旦违反《劳动法》中的原则造成了对女性职工的合法权利的损害,可以由行政部门命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惩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为保障女性权利而诞生的法律而言,它的综合性和全面性都为女性权益的保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2005年修正过后使得许多条款更加适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其中第 2 条规定了:“国家有必要采用合适方法,完善女性的各项权利,减少女性歧视行为。”这对于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女性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而有关男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则集中体现在第4章第22一29条。例如第 24 条规定:“坚决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制度,女性在享有福利待遇方面应该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权利。”第 25 条规定:“在升级、升职和晋升专业职务等方面,也应当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不得做出任何歧视女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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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政策取得的成效

从建国初我国就很重视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护,这些从《宪法》、《妇女劳动保障法》等的颁布时间就可以看出,不可否认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成立使得女性的权利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女性就业人数和结构日趋完善。根据《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中的调查结果显示,到2013年我国女性就业者已经占全国就业者总数的45%,已远远超过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所承诺的到2010年女性就业人数要达到40%的标准。

1、女性就业数量不断增加

在各项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政策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女性就业人数呈现出一种不断上升的态势。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女性员工由原来的60万人增长到2036万人,增长了34倍;女性员工的比重由原来的7.5%增长到28.3%,增长了20.8个百分点。这主要是由于建国初期我们党和政府制定的“男女平等”政策的功劳,使得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和女性劳动参与率上升,女性开始走出家门参与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当然其中也有不顾当时生产力水平发展的问题和吸纳能力的问题,但是瑕不掩瑜建国初期的鼓励政策使得女性的积极性得到了调动,这为今天的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奠定了良好基础。到1978年我国城镇一共有3128万女性员工,占当时员工总数的32.9%,到2004年我国城镇一共有4227万女性职工,占当时员工总数的38.1%,到2013年,女性就业者共有34640万,占就业者总数的45%。这已经超过了十年《纲要》中的要求,女性就业人数的进一步提高可以看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总体上对于提高女性就业人数起到了很大的帮助。由此可知,改革开放以来女性职工在参与人数上和比例上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是有较大提高的,可以说改革开放的发展为女性平等就业权实现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此外,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女性就业人数也很高。与西方发达国家比,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在1980年、1995年、2000年分别高出 16.8%、16.4%和 14.6%,而且我国也远远的高出了世界平均水平。表一是2010年我国与日本、越南、印度的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比较,从表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女性劳动参与率因为经济危机和近年就业高峰的影响略有下降,但与日本等国相比仍然很高。

公共政策视域下的女性平等就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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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现有就业政策对于实现女性平等就业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21

(一)我国现有就业政策对于实现女性平等就业存在的问题................21

(二)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政策存在的问题的原因....................23

四、实现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建议..................27

(一)国外有关实现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27

(二)实现我国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建议................29


四、实现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一)国外有关实现女性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

女性就业的不平等现象形成已久,但因其涉及生理、心理、文化传统、政策及经济发展水平等众多因素。因此,引起了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关注,在国外对于实现女性平等就业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

1、以立法的形式,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

仅仅通过政策的指引和规范并不能真正的改变女性就业不平等的现实,必须要通过完善法制的手段才能做到真正男女平等就业。可惜的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来规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和内容。但是从国际上来看,早在1957年就制定了《罗马条约》,提出了男女同工同酬的要求。同时,欧洲委员会还制订了大量有助于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政策,例如:1975年通过的《平等工资指导》就是为了实现男女同工同酬而制定的;1976年通过的《平等待遇指导》中明确的禁止了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并且接下来又制订了《禁止对自营就业人员的性别歧视指导》,来保障女性可以实现平等就业。与此同时,西方各个国家纷纷响应欧委会的号召,如:1970年英国颁布了《同工同酬法》;1983年法国颁布了《男女岗位平等法》;1994年荷兰颁布了《荷兰平等待遇法》;就是我们的近邻—日本也在1972年颁布了《保障男女平等就业法》。这些个法律条例大都对性别歧视的概念、适用范围、申诉和救济方式等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强,这些都会对我国实现平等就业具有启示和借鉴作用。

2、建立健全的生育保障制度

因为女性承载了生育责任,在国外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建立完善的生育保障制度,,为女性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例如,欧美等一些国家在女性生育期间不仅给予产假和育儿假,而且还可以领取到同样的薪资。在法国女公务员具有长达16周的产假,并且可以拿到全部工资和福利津贴,在哺育婴儿不到3岁期间,还会有为期两年的哺育假,在这段时间可以领取到全额的工资和福利津贴,并且还为女性保留一年的晋升资格,而且在哺育假内又再次怀孕的女性,从新生婴儿出生第一天开始,还可以再次延长为期两年的假期。因此,如果我们无法改变女性的生理特性,那么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生育保障制度,使得女性生育成本社会化,这样女性的生育成本从企业转移到国家,就会减少女性在就业过程中的歧视现象。但是由于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不是很成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加剧了女性就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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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性平等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更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问题,但是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加强监督力度,公共政策在制定、执行过程中考虑性别意识的影响,社会生育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其他的配套措施的改进。由于本人的能力有限,对女性平等就业的研究只是浅显,希望能为他人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本文从公共政策的视角出发,从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政策谈起,分析现有政策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期找到就业政策没有有效落实的原因所在,运用比较分析法,借鉴国外有关女性平等就业政策的可取之处,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期制定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对于消除女性就业歧视本文提出通过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加快专门的就业歧视法出台,在执行中要加强监督以及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注重性别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早日迎来女性平等就业,当然,这一天的到来还需要时间,但只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在这场持久战中胜利一定属于我们。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0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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