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问题研究
一、 如实告知义务概述
(一) 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
如实告知义务,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要向保险人披露一切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保险标的危险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如实陈述,对危险进行正确的测定,掌握保险标的状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的高低,并以此作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基础性依据。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危险所作之陈述不属实,存在欺诈、隐瞒、遗漏或报假,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得以解除保险合同。”
........
(二) 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
我国法律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体现在《保险法》和《海商法》之中。《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3则规定了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六十四条4同样规定了要保人5应当回答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德国于 2008 年修订的《保险合同法》在第十九条1规定“(1)投保人应当将其在发出投保要约时所知悉的且保险人以书面方式询问的订立保险合同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如保险人在投保人发出要约后,保险人承诺前,提出第一句规定事项的询问时,投保人有告知的义务。(2)如果投保人违反第一款的告知义务,保险人得以解除保险合同。(3)…”。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发现,如实告知义务的产生并不是源自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合意的约定,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进行磋商时履行的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前的义务。由上文中提及的各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各国在规定履行此义务的时间时采用了诸如“合同缔结时”、“订立合同时” 、“订约前”等相似的语言描述,因此如实告知义务应为先合同义务。在缔结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人可能承担多少风险、需要向投保人收取多少保险费用甚至是否决定承诺承保,都取决于投保人对保险人告知的情况,保险人需要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进行评估。因此,告知义务应由投保人在保险人承诺承保之前,即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履行,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先合同义务。
............
二、 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及履行对象
由上文中提及的各国保险法条文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上述国家的保险法条文均将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规定为投保人。但是这样的规定在学界依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在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由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可能无法将其全部情况告知给保险人,给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带来一定的障碍,最终会到影响保险合同目的的实现。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是一直以来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有学者认为,“被保险人如果知悉不为投保人所知的危险状况,那么被保险人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1主张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学者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之一,由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的时候,可以保证保险人对于风险的评估的质量,最终是有利于实现保险合同目的的,因此应当要求被保险人作为如实告知义务人。但是这样的逻辑也并不完美,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被保险人并不一定是保险合同上的当事人。当被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的时候,即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时,我们无需对此种情况再进行讨论,由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重叠,要求投保人履行义务就等同于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义务,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存在问题与争议;但是当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时,被保险人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且此合同通常是为被保险人利益而设定的合同,被保险人作为获益者不应当承担任何义务。
............
(二)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上存在两种制度,分别是主动告知制度以及询问告知制度。 主动告知制度是指投保人对于所有与保险合同订立相关的事实都应当告知给保险人,否则即视为投保人没有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制度。正是因为没有特定的告知范围,所以该种制度又被称为无限告知制度。历史上确实曾经存在该种制度,比如 1991 年德国《保险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1采纳的是无限告知义务模式。但是随着现代保险技术的发展,无限告知义务已经逐渐为当代保险法所抛弃,而且德国的保险司法实践也已经否定了这种无限告知义务的模式。 询问告知制度是指投保人不需要考虑哪种事实是与保险合同订立相关的,只需要在保险人询问的时候,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即可的制度。这种制度的产生是基于法律保护的天平向投保人的不断倾斜,,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不必再因为保险知识和意识的缺失而承担判断何种事实是关系到保险合同的事实的责任,减少了投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由第十六条第一款可知《保险法》明确了我国采用询问告知制度,因此下文将针对询问告知制度进行论述。 《保险法》在第十六条第一款仅仅规定了保险人“提出询问”,但是对于询问方式的规定并不明确,这意味着保险人可以任意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来进行询问,因而给了保险人很大的选择的空间。但是以任意的方式来询问并不一定有利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作完成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律保护的天平逐渐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倾斜的大环境下,并没有给予其足够的保护。 在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规定是要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询问负有告知义务。如此规定,也就排除了口头询问的可能性,所有询问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德国《保险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也做出了规定,即将保险人的询问方式限定为书面询问方式。
...........
二、 告知义务的履行 .... 5
(一)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及履行对象 .... 5
(二)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 8
(三) 告知义务中重要事实的认定 ........ 9
(四)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 10
(五) 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 15
三、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18
(一) 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 18
(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 20
(三)投保人因轻过失或者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处理 .......... 22
三、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四、五款;其中,《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将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心态进行了区分,分别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和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第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了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下面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一) 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在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又在第四款规定了保险人在享有解除权的同时还不承担保险责任以及不退还保险费用。《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三条1也做出了与《保险法》相近的规定。 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各国都采取了类似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同样规定了保险人因为要保人的隐匿而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日本保险法》第二十八条2第一款规定了保险人的损害保险合同的解除权,第三十一条3则规定了解除保险合同后不负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德国《保险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1规定“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上述条文可知,在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德国《保险合同法》同样赋予了保险人解除权。 各国家和地区均对这种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采取了严格的责任,这样的规定看似对于投保人而言是严苛的,但又是十分必要的。如此规定使投保人履行了保险合同义务,却不能享受保险合同的权利,这种无权利有义务的合同解除方式最大程度的惩罚了抱有任何侥幸心理的投保人,也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压缩投保人基于侥幸心理希望获得保险赔偿的获利空间。通过这样的规定,向投保人传达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必要性,否则不仅不能获得保险赔付,甚至不能取回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投保人隐瞒真实情况的企图,使保险人可以降低事前的调查成本,也可以减少面对投保人此类行为的风险。
..........
结 语
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在各国都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实务上争议案件最多的问题之一。《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并没有紧跟当今发展的时代潮流,这是由法律的滞后性所决定的;但是司法实务却需要承担起法律发展的任务,在过时的法律规定之下,为其发展新的生命,最终超越法的容量,并具体体现在《保险法》的修订之中;同时,我们也应当广泛借鉴各国保险法发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保险法律事业发展做出有效的补充。 结合上文的论述,笔者认为,《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有需要修正的,则进行适当的修正,或者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相关方面做出更丰富的解释:《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有义务对于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即使在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也不负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投保人对于其所知悉的关于被保险人的事情,同样应当告知。 明确《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对象,应当为保险人以及保险代理人。告知保险人是当然之义,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因此投保人亦应向保险代理人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如果投保人已经向保险代理人如实告知,而保险代理人未转达给保险人,则保险人不能以此主张投保人违反义务。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的告知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履行完毕如实告知义务,但是当保险经纪人向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转达了投保人告知其的内容,可以视为投保人已经向保险人告知,此时如果保险人做出承保的承诺,不能主张投保人违反义务。
.........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0639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1063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