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发布时间:2016-03-19 08:01
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确认。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财产权并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解决。本文拟对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涉案财物问题进行列明,并简要的分析造成这些不规范问题的原因之所在,力求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为我国的涉案财物问题的规范与完善提供个人的一些浅显之见,以飨读者。
论文关键词 涉案财物 监督理念 扣管分离 大数据
一、 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工作之背景解读
进一步规范完善刑事诉讼工作中的涉案财物处理工作,对于诉讼程序的保质保量的开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信力,实现“依法治国”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去年岁末,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并于今年的三月份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予以联合发布。
由于涉案财物处置涉及较多的诉讼环节、众多的执法司法环节,涉及众多部门情况较为复杂。处理好这一工作,对规范的可操作性要求特别高。在此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各相关职能部门都是各自为政。因此这次公布的《意见》,为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了政策方向,为其制定下一步的具体实施细则提供了参考依据。
在此之前,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皆做了规定,相关部门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在我们的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随意处置,对一些保管要求较高的涉案财物没有妥善保管,部门之间移送财物渠道不顺畅,对外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现象较为突出。这些不仅严重阻碍了司法程序的进行,而且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这对维护司法公信力起到了极大的消极作用。从而一些贪赃枉法,司法腐败的问题就在这一阶段出现了。造成了社会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极易引发社会对立情绪。
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历来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的三月份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这是继2012 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 年版)》等规范之后,最高检针对检察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所出现问题的又一及时规范。
二、 涉案财物工作中的几大问题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的方面做出了一些明确和完善的要求。一方面,强化了对涉案财物的查扣和追缴措施,主要是增加了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手段,扩大了查询冻结涉案财产范围;另一方面,加大了对被违法查扣和处理涉案财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力度,主要是增加了当事人的申诉控告权等内容。笔者通过查阅前人研究资料并结合相关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最近几年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当前的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还存在一些诸如,涉案财物处置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涉案财物执法行为不严格等一些亟待改善的问题。有以下这些具体表现:
(一)对涉案财物的界定范围不甚明确,可实施范围大
2012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及时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个人认为此条规定较为宽泛,,缺乏具体的描叙没有具体的定夺标准。一是何为与案件有关的标准不明确,这给具体的侦查办案人员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容易造成随意的扣押,滋生渎职腐败行为;二是有罪无罪问题。由于案件只是在侦查阶段,此条只规定了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但对于侦查机关的行为相当性问题并没有做出合理规定。这给了侦查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是侦查机关认为是与案件有关,就可以对其进行扣押,这极易造成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侵害。我们也了解到,在部分检察机关处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侦查机关扣押的物品有时与所办案件并无实质的联系,当被要求将相关财物返还给当事人时,侦查机关常以案件尚未经过法院判决,不能明确该物品的合法性为由加以拒绝。
(二) 财物扣押冻结行为不规范,相关程序混乱
一是在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在立案之前就对有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二是在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中存在手续混乱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相关章节中已经对扣押冻结程序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部分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有扣押查封手续混乱的问题。个人认为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相关执法人员执法观念不正,法律职业素养欠缺;另一方面是由于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
(三) 对相关的涉案财物缺乏妥善的保管处置
当前我国的涉案财物管理问题最大的弊端就是“扣、管不分”。办案部门在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并没有将涉案移送至案件管理部门或者是计划财物装备部门,这容易引发司法腐败行为。还有诸如在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对于对一些对保存条件要求苛刻的涉案财物由于保存的条件不恰当,造成了涉案财物的毁损灭失,这一方面对案件的侦破造成阻碍,同时也不利于对犯罪的定性,而且对于某些最终被认定为无罪的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了侵害。
(四)欠缺对于违法的涉案财物扣押行为的制约救济程序
由于前文所述问题的存在,所以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之中极易造成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损害。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都赋予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违法处置行为以申诉控告权。但是当事人的申诉并不能必然的引起相关的程序的救济,并且相关的制度对此的支持也是显得那么宽泛概括,并没有像其他章节那样细致的规定。这些并不能很好的对办案部门的行为起到制约监督作用。加上一些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够或者是基于对国家机关的畏惧,最终放弃了自己申请相关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 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完善之个人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正确处理涉案财物工作,个人有以下几点薄见供参考。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涉案财物处理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司法的“脸面”,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首先,要切实提高检察人员专业水平,转变法律监督理念。一项法律制度的能否彻底落实,终归还要体现在我们的执法者身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检察工作队伍的建设。每一名检察业务人员要加强自我的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端正执法理念。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办事,切实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工作的程序,明确规定涉案财物处理的每一个环节,程序功能划分清楚,疏通涉案财物在检察系统内部的移转渠道,杜绝程序、手续混乱。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再者,要切实明确机关内部的职责划分,统一涉案财物由案件管理部门管理的规定,同时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等活动进行监督。然后,加大对涉案财物的经费支持力度,提高管理工作智能化水平。丰富相关人员科学知识,配置一批能妥善保管涉案财物的现代化办案工具。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可以将涉案财物的专用账号与责任人的移动通信终端绑定并与相关大数据平台进行联网,一有款项流动相关责任人和数据平台都能及时得到反馈,以此使涉案财物能够得到妥善保管。最后,提供制度保障是重中之重。加强对相关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设也是一种很好的监督方式,在制度的制定过程当中不仅要深入案件多发的基层机关去调研发现问题,而且也要广泛听取民众学者的意见,制定出与其他章节同样细致的救济规定。从而使权利救济制度做到既能反应实际问题又能真正解决问题。
处理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工作,加强监督规范管理,让涉案财物处理工作透明高效进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
本文编号:3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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