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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侦追赃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6-03-19 08:06

  论文摘要:追缴脏款赃物涉及经济犯罪被害人、国家和社会集体的经济利益,经侦实战部门在追赃过程中经常遇到犯罪人销赃快、手段狡猾、亲属包庇等阻碍追赃的难题。根据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侦查人员可以运用快速制敌、内审外调结合、打击与追赃并重、整体作战和完善追赃制度的对策来提高追赃的效率

  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追赃;难点;对策

  经济犯罪侦查有两个目的,一是打击、预防经济犯罪,而是预防、挽回国家及人民的经济损失。追赃是打击经济犯罪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但是现阶段我国经侦工作存在追赃体制不健全、法规不健全、情报获取迟缓、各部门未形成合力等问题。为实现政治效益、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涉及赃款赃物的追缴应当讲究对策和方法。本文就经侦工作追赃难的原因及对策进行简单阐述。

  一、当前我国经济犯罪侦查中追赃面临的困难

  追赃是经侦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实际追脏率较低,追赃成本高、难度大,尤其是对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赃更是困难重重、力不从心。
  (一)赃款赃物转移、隐匿方式多种多样,去向难以确定
  大部分犯罪人事前已经进行周密设计,在犯罪后,他们可以迅速通过各种渠道转移、隐匿赃款赃物。有的嫌疑人将资金已现金的形式藏匿,有的嫌疑人通过投资将资产转移,有的嫌疑人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转移至海外,有的嫌疑人通过多次银行转账、取现来隐匿赃款,手段复杂多样。同时,由于经济犯罪具有高智商特征,一些犯罪人具有法律、金融、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更增加了经侦人员确定赃款、脏污去向的难度。
  (二)追赃阻力巨大
  在经侦追赃的工作中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其它相关部门比如银行、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不予配合。在异地追赃时候,,该地公安机关甚至阻碍追赃工作的正常进行。另外,部分嫌疑人的亲戚朋友也为其提供藏匿额、转移赃款赃物的条件,甚至误导、欺骗办案人员,使得追赃工作无法准确有效开展。
  (三)发案较晚
  大部分经济犯罪披着“正常合法经济活动”的外衣进行,发案时已经比较晚,报案较迟,同时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较广、取证难、定性难,加之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导致立案侦查进度也比较缓慢。实际侦破中,经常出现正在侦查或者已经侦破的案件,嫌疑人被抓后,赃款赃物已所剩无几,损失难以挽回。
  (四)追赃过程中经常出现有赃不能追、追赃处理意见出现分歧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机关只能查询、冻结嫌疑人的相关存款;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相关物品,而对嫌疑人的个人资产无法处理;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赃物赠与他人时如何处理,这些情况在追赃过程中经常遇到,所涉及到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予以解决,故公安机关追赃时出现了有赃不能追,赃款赃物处理出现分歧的局面。

  二、经侦追赃工作难的原因

  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不仅仅是经侦民警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过程,同时也是与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公司企业相互协调配合,与犯罪分子亲朋、地方保护主义周旋的过程,必须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复杂利益关系。
  (一)经济犯罪智能化程度高,作案手段狡猾诡异
  经济犯罪属于白领犯罪,具有高智能化的特点。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一般较高的文化程度,很多人甚至具有丰富的经济、财税、贸易、会计或者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并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在犯罪手段上犯罪人往往以其专业知识,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牟取非法经济利益。
  (二)地方保护、亲友包庇,致使追赃难
  经济犯罪案件追赃最大的障碍就是地方保护主义,一些经济犯罪行为人是地方著名的企业家,对当地经济有着较大的影响力,还有一些地方从保护本地区利益出发,对外地追赃不重视、不配合,甚至故意阻挠设置障碍,使追赃工作难以进行。另外有些人因为亲情、感情以及相关的利益关系,阻碍追缴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情报获取滞后,案件处理迟缓
  情报信息是经侦追赃工作的基础前提,只有在第一时间内获取犯罪分子处理赃款赃物的线索,才能立即采取查询、冻结或查封、扣押等措施将尚未隐匿转移的赃款赃物控制,对已经隐匿转移的赃款赃物立即开展追缴工作,这样才能有效提高追赃效率。另外,一些情况下,即使掌握了情报由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到时贻误战机。
  (四)我国现行法律未对赃款赃物的追缴问题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导致“追赃”实务中陷入困境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程序性法律,没有制定相对完善、独立的刑事追赃程序。刑事追赃实质上至今仍只是侦查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罪证据过程中附带产品。从刑事追赃结果上看,现行刑事法律没有构建一个能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完全、有效退赃、退赔的刑事追赃制度。



  三、解决追赃难的对策研究

  根据追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以及产生困难的原因,在今后的追赃工作中应当采取以下对策,以保障追赃工作顺利完成,提高追赃的效率。
  (一)快速制敌
  犯罪人作案后,一般会通过各种渠道、手段转移、隐匿赃款赃物。有些犯罪人甚至在犯罪前就已经对赃款赃物的去向进行了周密的安排,这都给经侦部门的追赃工作制造了巨大的困难。所以,经侦部门追赃使用的首要对策应当是“快”。快速制敌是指针对经济犯罪的特点,经侦部门快速立案、快速侦查、快速缉捕、快速控赃,达到以快制快的目的,在犯罪分子隐匿赃款赃物的去向前,搞清楚、弄明白,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二)打击与追赃并重
  一些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仍存在破案为主、追赃为次的认识。我们应摒弃错误观念,树立打击与追赃并重的理念,树立“打击与追赃并重”的理念。经济犯罪的侦查的目标是打击犯罪人及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所以经侦民警应结合实际案情,制定破案计划,将打击与追赃作为案件侦破的两大任务。同时,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准确处理惩治与追缴的关系,努力追缴减少国家、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各部门整体作战
  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广,侦查过程中应加强与税务、质监、工商、海关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合作,这些部门可能掌握着犯罪嫌疑人大量的信息,尤其是赃款赃物的流向线索。所以,经侦部门及协作机关应当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密切配合,形成追赃合力。经侦部门还应当与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协作,建立完善协作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实现全国一盘棋。
  (四)完善刑事追赃制度
  1.在《刑事诉讼法》中为刑事追赃设置专章或专节,明确刑事追赃的概念、刑事追赃的程序、可以采用的司法强制措施等。确立刑事追赃与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同等重要的原则,将刑事追赃程序作为刑事司法的主要程序,贯穿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从而规范、指导公安司法机关有效进行刑事追赃,也赋予受害人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追赃的权利,强化侦查机关的刑事追赃意识,确保司法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充分、及时、有效追赃。
  2.在《刑法》中设置鼓励犯罪人积极、主动、完全、有效退赃、退赔的刑事追赃条款。在刑事法律规定中,应加大对完全或有效退赃、退赔犯罪嫌疑人减轻或从轻的幅度,或者参照“数额较大”全部退赃、退赔后的刑事处罚。同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仍拒不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严格限制、谨慎适用减刑、假释等制度,但对于积极、有效进行退赃、退赔的犯罪人(被告人),应放宽减刑、假释的幅度,不受减刑一次最多不超过两年、假释前至少服完原判刑罚一半以上刑期的限制。
  3.明确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但应严格限定善意取得标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例外是指在追缴赃款赃物的过程中,如果涉案赃款赃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公安机关则放弃追缴的例外原则。
  总之,对于现阶段经侦追赃工作存在的困难,我们应当以法律为基础,在法律许可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追赃对策,并灵活地运用相关的方法与技巧。同时,追赃的对策是在经侦实战的基础上总结而来的,所以我们应当注重对实战工作经验的总结,理论联系实践,提炼出好的对策以便更好为经济犯罪侦查服务。



本文编号:3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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