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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9 09:54

  论文摘要:社区矫正适用前程序的建议

  (一)制定社区矫正法,明晰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程序设计社区矫正法已在推动制定中,这将作为社会调查程序的法律基础。立法应当明确社会调查作为适用社区矫正前的必经程序,调查对象为所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拟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拟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除未成年犯罪案件外,判决前社会调查提前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以保证社会调查的时间,确保社会调查的质量。对于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判处监禁刑而法院认为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在审判阶段启动社会调查。
  (二)构建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程序检察监督机制社区矫正的基本程序分为两个环节,即决定和执行。每个环节还有各自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社区矫正的决定是指确定对什么人在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样的社区矫正计划的过程。社区矫正的执行是指具体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决定的活动。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则属于社区矫正决定环节的一个必要程序。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决定环节进行检察监督,自然也应将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纳入监督范围。
  通过检察监督,一是能够保证调查评估结论的客观真实,使有权机关准确适用社区矫正,从源头上把好社区矫正的入口关。二是有利于交付执行监督,防止漏管。交付执行环节一直是检察监督的重点。由于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都没有收到法律文书,罪犯又未能按时报到,就会造成漏管。而如果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对拟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后续跟踪监督其是否已纳入社区矫正,则可防止漏管。三是可以提高群众接受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监督的意识,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的监督活动中,能使社区群众对社会调查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得到了解,取得群众支持,同时可使群众发现问题时知道向检察机关反映,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提升社区矫正效果。因此,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的检察监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通报制度。司法局在接到委托机关发出的委托调查函后,及时将受委托调查的情况及调查人员组成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检察机关,并将委托调查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局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意见后,在提交委托机关的同时应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这样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介入,对社会调查同步监督。
  2.建立申诉权利告知制度。调查人员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对于调查过程中不当的调查行为、调查方式,有权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址,畅通被调查人及其他群众的举报渠道,摸排违法犯罪线索。
  3.对重点监督对象的调查走访过程积极派员现场监督。检察机关应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被告人或罪犯确定为重点监督对象,积极派员至被告人或罪犯的居住地,现场监督调查走访活动,确保调查程序合法规范。
  4.对调查评估结果在书面审查基础上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所附调查笔录等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选取调查走访对象范围是否合理,是否2名工作人员调查,调查笔录是否规范,了解内容是否全面,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对于委托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有异议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态度与调查评估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调查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通过实地走访、电话沟通等方式调查核实。
  5.有效行使监督建议权。检察机关对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委托机关和司法局提出书面意见,对于本地法院判决前委托的社会调查,应同时将书面意见抄送本院公诉部门,,对于外地法院或监狱委托的调查评估,应同时给委托地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抄送。发现调查评估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本文编号:3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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