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平行进口几个问题的新认识
发布时间:2016-03-15 18:17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化趋势的加强,商品在国家之间的运输成本不断降低,妨碍商品流通的关税壁垒逐渐减少,平行进口的重要性逐渐突出。国内外有关平行进口的理论研究很多,但达成共识的却很少。本文通过对平行进口问题研究文献的梳理,对平行进口的定义、权利用尽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冲突和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平行进口 权利用尽原则 地域性原则
随着科学技术与运输手段的蓬勃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人们享受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国际贸易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贸易问题尚待解决。平行进口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国内外学者很早就开始了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但是除了对平行进口其中的两点达成了共识:一是该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受法律保护,并且在保护期内,即对象是合法的,不是假冒的;二是贸易的方向是确定的,进口是对于进口国来说的进口,对于平行进口中的其他问题,学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试图针对几个特定问题,在对比现有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新认识。
一、平行进口定义中的问题
厘清平行进口的定义是研究平行进口问题的基础。许多学者都对平行进口的内涵作出了界定,但是对于定义中的一些细节,学者的观点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我们自己重新理解。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在国外又被称为灰色市场进口,是相对于完全合法的白色和完全违法的黑色的中间状态 。
理论研究中,经典的平行进口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是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Wegner教授所作出的,他认为,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专利已获得进口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从国外购得专利权人或其专利被许可人生产制造或销售的此项专利产品输入该进口国销售的行为 。
我国知识产权界关于平行进口的讨论中,郑成思提出了另外一种定义。郑成思指出,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同意,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 。
对于郑成思定义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继续明确一下。第一个问题是对于“某一知识产权”的理解。定义中提到了“获得两个以上国家保护”的“某一知识产权”,这里的“某一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某一项技术或者商标,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获得了不止一项权利,但其本质上还是属于同一的知识产权。第二个问题是对于侵权者“第三者”的理解。定义中侵权主体被称为了“第三者”,但是此处用“第三者”这个词似乎有点不妥。通常,“第三者”用来指合同双方以外的人,而在平行进口问题中,一般不知道双方是谁,何谓“第三者”。此处在定义时可以借鉴Wegner教授的“未经授权的进口商”的表述。
二、权利用尽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冲突
从理论上看,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常常被国内学者用来解释平行进口的问题。主流的是两大观点:一种是以地域性原则为理论支柱反对平行进口,第二种则是依据权利用尽理论赞成平行进口。
反对平行进口的学者认为由于知识产权有地域性,那么权利用尽也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在某一区域内用尽并不等于在其它区域也已用尽。因此平行进口如果没有经过进口国知识产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同意,就构成对该知识产权人或代理人的侵权。
多数支持平行进口的学者的理论依据是权利用尽原则,即知识产权的产品一经售出,知识产权人就不再享有控制权,因而,平行进口是合法的 。
还有人进一步根据权利用尽的区域将权利用尽理论分为了权利国内用尽理论(Domestic exhaustion)、权利国际用尽理论(Interactional exhaustion)和权利区域用尽理论(Regional exhaustion)三类。
有人主张,在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上的地域性原则与权利用尽原则之争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国内穷竭论与国际穷竭论之争。因而,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关键是对权利用尽地域性的态度。
但也有人认为不存在权利用尽的地域性之说。他们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知识产权在空间上要受到地域的限制。一旦知识产权人在登记国将产品投入市场,所有消费者均有权进行购买,知识产权人无权控制产品被销往何处。权利人可以根据另外一个国家的法律享有在另一国的权利,但这绝不是根据第一个国家所享有的权利的“尚未用尽”的部分。因此,不存在权利用尽的地域性之说,更不能用其来解释平行进口问题 。
学者们对于权利用尽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争议不断,但是只要是权利用尽,与地域性原则都是有冲突的,不管是国内权利用尽还是国家权利用尽。因为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法中的地域性原则包括很多项权利,从确权方面来说,就专利权而言就包含很多项权利,比如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但是在平行进口问题中,涉及的只有进口权与销售权。所以,在平行进口问题中讨论权利用尽原则时,首先需要界定用尽的到底是哪方面的权利,到底是只有进口权与销售权,还是仍然包含有其他权利。只有首先界定清楚权利用尽的到底是哪些权利时,讨论权利用尽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冲突才有意义。
三、平行进口行为合法性的研究角度
纵观目前各位学者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都试图通过权利用尽原则与地域性原则这两个原则来解释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但是,产生平行进口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竞争利益,但是很少有学者从现实利益的角度来研究平行进口问题。
纵观目前各位学者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都试图通过权利用尽原则与地域性原则这两个原则来解释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但是,这从这个角度研究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张雪晨认识到了现有理论研究的局限,为解释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国家利益原则,认为一个国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是一个利益权衡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发展战略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一个国家应该综合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在此基础上决定允许平行进口行为或禁止平行进口行为 。
张雪晨提出的国家利益原则为我们研究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打开了思路。笔者认为,产生平行进口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竞争利益,除了国家利益角度,还可以从公共利益角度、跨国公司定价策略角度来研究平行进口问题,进而得出更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结论,而不仅仅拘泥于权利用尽原则与地域性原则。
四、分别讨论不同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
每种知识产权都存在着自身的特点,这些特征对于平行进口问题的分析有着一定的影响。例如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加剧了著作权贸易平行进口的可能性 。与商标权、专利权不同,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完成作品的创造即取得著作权。根据该原则,当著作权有形载体的货物贸易与著作权贸易在某一地区一起出现时,平行进口也就可能随之产生。还有,在专利权中,权利人享有的是专利的“专有权”,但是在商标权中,权利人享有的是对商标的“专有权”,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因此,笼统地研究所有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不利于具体问题的分析。在分析平行进口问题时,更适合将不同的知识产权区别对待,这样能够更好的分析好不同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问题,也会对实践有更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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