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百年来《宋刑统》研究述评
发布时间:2016-03-15 17:42
论文摘要:《宋刑统》详名为《宋建隆重祥定刑统》,于北宋建隆四年颁布施行,是宋朝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刊版印行的第一部封建律典。本文整理了近百年来针对《宋刑统》的研究状况,对其做出初步总结工作,以期更加全面地研究《宋刑统》。
论文关键词:《宋刑统》;立法特点;体例;折杖法
一直以来都存在一种对于《宋刑统》的评价,即《宋刑统》实乃《唐律疏议》的翻版。而近百年来对于《宋刑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前者并非简单的只是后者的翻版,此种结论实在缺乏考证。本文中要从以下几方面整理出《宋刑统》的研究状况:
一、《宋刑统》的整理成果
《宋刑统》共有十二篇内容,这一点继承了唐律,并在其中加入了敕令格式的内容。在总结研究成果之前应该了解目前对于《宋刑统》原文都有哪些版本和点校本。最早的点校版本是吴翊如的点校《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后又有薛梅卿在原点校本基础之上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使《宋刑统》的校勘工作更加细致。随后有魏殿金先生《点校本<宋刑统>补正十五则》(齐鲁学刊2002年)对于《宋刑统》点校的不同意见。
二、《宋刑统》的编纂体例
“1935年,任启珊发表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考略》(《社会科学论丛季刊》第2卷第2期),对《宋刑统》的名称、版本、编纂经过编纂体例以及与《宋刑统》相关的著作等问题做了考证。这是学术首次较为系统地对《宋刑统》所做的基本研究。”从编纂体例上看《宋刑统》有期独创之处,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提出在体例上它的创新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以“刑统”命名的封建帝国仅有宋朝一朝;其二,令格式敕合编的体例开启了大元通制、大明律例、大清律例合编的体裁的先河,并新增起请条和汇总“余条准此”。薛梅卿所著《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对《宋刑统》的体例改变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律典不称“律”,二、分门类编,三、尽统令格式敕,四、新增臣等起请,五、总汇“余条准此”,别具令敕本注,六、另有“议”补疏文,七、删去篇首疏议。这种体例上的改变可以体现出《宋刑统》在继承《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具有自己独特的创新。吕志兴在《宋代法典体例的演变》(贵州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中提到《宋刑统》是律、敕令、格、式等多种法律形式合编的法典,而这一特点在唐朝法律中也有体现,只是在《宋刑统》中最为显著。
三、《宋刑统》的刑罚体系
(一)刑罚制度
张晋藩与郭成伟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中对法定刑制度与非法定刑制度,法定制度包括法定五刑制度的笞、杖、徒、流、死刑和折杖法、刺配刑与凌迟刑,多用来惩处“贼盗”要犯。
(二)刑法适用原则
《宋刑统·名例律》在继承唐律的同时,加入了适应本时期的刑法原则。依据张晋藩与郭成伟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总结《宋刑统》刑罚原则有:一、十恶不赦的原则,二、同罪异罚的原则(八议、请、减、赎),三、“累犯”加重原则,四、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五、关于自首原罪的原则,六、关于共犯的原则,七、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八、关于“公罪”与“私罪”区分处理的原则,九、关于类推的原则,十、关于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十一、关于“化外人”有犯的原则。
四、《宋刑统》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折杖法
北宋在沿用传统五刑笞、杖、徒、流、死刑之外又创制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但折杖法不适用于死刑,有宽省刑罚的思想体现在其中。薛梅卿在《北宋建隆“折杖法”辨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第6期)中引用“折杖法”原文并从各种资料中引证证明了“折杖”二字是各刑的代用刑即“折减”刑之意,否定了折杖法是附加刑的说法,进一步印证了宋初的减刑思想。在薛梅卿《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她表达了与川村康先生对于折杖法不同的几点建议,问题的争议存在于“折杖法”究竟制定与哪一年,是建隆三年还是建隆四年?作者给出的结论是始于建隆三年,正式颁行于建隆四年。还一点争议在于折杖法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唐律的五刑制,但是在《宋刑统》中否取消了五刑制,作者的结论是否定的。戴建国《宋折杖法的再探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中肯定了目前关于折杖法的研究成果,再次提出“折杖法”的制定时间并证明了“折杖法”确于建隆四年制定,与薛梅卿持不同意见。研究了折杖法中小杖的职能以及宋代后期折杖法的变化等问题。同时提出建隆三年宋太祖两篇敕文所规定的折杖之刑并不完全是宋代制定的,其中夹杂着唐五代以来的旧法。魏殿金《宋代“折杖法”考辩——兼与薛梅卿先生商榷》(《南京大学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一文中肯定了“大观更定笞法”是折杖法修正法的意见,无论是大杖折决还是小杖折决其性质都等同于笞刑五等的“代用刑”。“郑和递减法是折杖法的修正法”,就当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予以解答。
吕志兴《折杖法对宋代刑罚重刑化的影响》(《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中考证了折杖法的源流问题即《宋刑统》一直适用到宋末因而《建隆折杖法》也适用到宋末。宋代刑罚重刑化的重要原因就是《建隆折杖法》实施以后,刑罚过于宽大,宋代刑种配置不合理所致。还有魏殿金《折杖法与唐宋量刑制度的变化》(《齐鲁学刊》2012年第6期)中指出折杖法的施行改变了笞杖徒流的执行内容,作者通过具体举例的方法证明了折杖法的实施对于部分法律的效力有所影响甚至失效。
(二)《宋刑统》重典治贼盗
宋朝初建立时,社会不稳定,因而采取宽省刑罚的态度,刑罚较为宽松,但唯有贼盗犯罪一律实行严惩。而宋代贼盗罪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包括多种方面。郭东旭《论北宋“贼盗”重法》(《宋史研究论丛》2001年第5期)作者以介绍“贼盗”内涵为切入点总结出宋代贼盗罪的特点:一、“盗贼”频发,始终不断;二、区域广泛,但不平衡;三、规模大小不一,时间有长有短;四、最突出特点是“民贼”与“军贼”交织在一起。对于抢劫贼罪特别是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直接威胁国家利益的罪通过《宋刑统》中的附令敕更加加重了处罚。乔晓静《重典智贼盗》(《科教文汇》2012年第4期)分析了《宋刑统》的贼盗律和刑事法中的特别规定。从而得出结论:北宋时期中国封建制度已经开始走下坡路,一直处于一种内忧外患的状态,统治者企图用“重典”镇压人民反抗,反而是自己处于不利的位置,实为自取灭亡。另有申静的《宋代惩治盗贼的法律规范研究》(《兰台世界》2013年第4期)对贼盗的定义做了界定,从而得出宋代比唐代对于贼盗惩治更加严重并深入分析了宋代重典治贼盗的原因。“宋对“贼盗”类犯罪的处罚十分严厉,主要表现在:一,《宋刑统》作为常法、严惩‘贼盗罪’;二,制定特别法严厉镇压贼盗罪。”
(三)宽治官吏赃罪
史旺成《宋初对官吏贪污受贿的惩处》(《中州学刊》1985年第2期)指出宋初在用严刑峻法惩处贪官污吏时注意扶植正气嘉奖提拔廉洁和敢于与贪赃不法斗争的人员。[5]使社会风气有所改善,从而缓和了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阿江《两宋惩贪教训述论》(《现代法学》1989年第12期)总结出宋代留给后代的几条教训:一、“徒善不能以为治,徒宽不能以为惩”;二、治小不治大,无以正天下;三、治贪需养廉,养廉必有方;四、官僚体制不毁,贪赃之症难医。还有郭东旭《宋代以赃致罪法略述》(《河北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中论述了计赃的原则包括犯脏自首的计赃原则,累赃论罪原则,累赃倍论原则及征赃原则等原则。
五、《宋刑统》的民事法律制度
基于宋代经济的发展的特点,宋代的民事法律规范具有着不同于以往其他朝代的独特之处。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中肯定了《宋刑统》中的民事内容明显多于唐律,既对保护私有财产起到作用,同时将人情、风俗考虑到其中。薛梅卿《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对于民事法律规范介绍了《唐律疏议》所为涉及的领域,如行为能力、所有权、继承、债法等。高楠在其《宋代民间财产纠纷与诉讼研究》(河北大学2005年)的博士论文中详细介绍了宋代具有不同以往朝代的继承纠纷与诉讼,包括了法定继承、户绝继承与遗嘱继承的纠纷处理。张晋藩与郭成伟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一书中提出宋朝在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时对于继承方面的新法律,,包括:一、亲子的继承权,二、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的继承权,三、寡妇的继承权,四、命继子的继承权,五、同居人的继承权,六、关于死伤财物的继承等。田海宾《略论宋代遗嘱继承中的财产纠纷问题》(《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6月第36卷)一文针对宋代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遗嘱继承的财产纠纷及处理机制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宋代是如何适用运行的做出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六、《宋刑统》的影响及作用
学界对于《宋刑统》的价值评价存在很大争议,宋代后期由于增加了多条“敕”,律的地位有所降低,学界因而有“以敕代律”的观点。戴建国《<宋刑统>制定后的变化——兼论北宋中期以后<宋刑统>的法律地位》(《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作者认为宋代由于社会发展而不适应时代要求,因而大量修纂编敕,对法律进行补充,但并不影响《宋刑统》终宋之世的地位,敕仅优先于律适用而已。李俊《<宋刑统>的变化及法史料价值探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0期)首先肯定了《宋刑统》的法史料价值,展现了其独特的立法特色,细化了“准”之中的三项内容:增加了更多的民事条款,调整对部分犯罪行为的轻重处罚,注重解决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史料价值体现在对《唐律疏议》的继承,使其更好地保存与传播下去,保存着五代及唐代的一些敕、令、格、式,便于后世研究。又有岳纯之《<宋刑统>的形成、结构及影响》(《兰州学刊》2013年11期)主要阐述了《宋刑统》对后期宋代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继承和延续了中国古代重视法典编纂的传统,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古代的律典形式,为其他政权惩治犯罪和制定法律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七、结语
在就目前对于《宋刑统》整体而言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但可以发现研究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未开拓出进一步的价值。随着史料的发现和深入研究,法律史的研究方法俨然已担负着一种至关重要的使命,通过不同的研究方法,可以从不同角度挖掘史料的古今意义。
本文编号:3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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