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从对网络盗号行为的规制谈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6-03-15 17:37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遍布千家万户。互联网在给当今社会快节奏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盗号行为也给网民的网上虚拟财产带来极大威胁。随着近几年来我国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盗号木马更是层出不穷,其势日益猖獗。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形式的财产,极易受到盗号木马的攻击,因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针对网上虚拟财产的保护仍为空白,导致这类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加强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论文关键词]网络盗号行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一、网络盗号行为概述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游戏玩家的数量也随之迅速膨胀。广大游戏玩家为了玩好游戏,提高在游戏中的级别和地位,投入了大量的金钱购买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等。于是,随之而出现的是一些不法分子恶意制造网络游戏盗号木马,盗取游戏玩家账号内的虚拟财产,从而使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极大威胁。发展至今,盗号木马已经成为网络中的毒王,种类繁多。而我国目前对于网络盗号行为的相关定罪处罚问题相对滞后且不明确,既不利于惩治犯罪,又严重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一)网络盗号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网络游戏自20世纪90年代产生以来,发展极为迅速,我国网络游戏正式诞生的标志是1998年联众网络游戏的推出。短短十余年间,我国迅速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游戏市场,游戏玩家的数量也是急速增长。计算机网络中的木马指的是隐藏在正常程序中的一段具有特殊功能的代码,而具体的网络游戏木马是一种信息窃取类的木马程序,它由客户端程序和服务器端程序两部分组成。服务器端的程序是可执行程序,它在侵入用户电脑后可以伪装潜伏,继而获得计算机的最高操作权限,继而严重威胁到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安全。网络游戏盗号密码具有隐蔽性、顽固性、有效性及易植入性等四个基本特征。
(二)网络盗号行为的运作过程
现如今,网络游戏盗号木马已经发展成为一条严密的黑色产业链,其分工明确且精细,其运作也已经呈现出商业化的特点。盗号木马程序主要包括木马作者、总代理、代理商、流量商和洗信人五个主要环节。顾名思义,木马作者就是盗号木马程序的编写者,他们与传统意义上的网络黑客有所不同,他们编写盗号木马程序是受高额的经济利益的驱使,而不是满足自己表现自我的强烈欲望。总代理是木马作者的合作伙伴,木马作者编写好程序之后,由总代理利用互联网对外销售。而代理商是垄断获得单款游戏木马经营权的木马程序运营商。流量商负责将木马程序植入到游戏玩家的计算机当中,最后由洗信人实际实施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将虚拟财产售出牟利。
(三)网络盗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刑法规制
网络游戏的发展趋势呈直线上升趋势,发展极其迅速。现如今,网络游戏已经与其他领域展开合作,呈现出新的特点,例如将文学作品、热门电视剧等改变成网络游戏,还有专门为网络游戏打造游戏音乐等等。网络盗号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它破坏了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秩序,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以及个人数据的隐私性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现实社会的运行秩序,使得网络游戏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所得来的游戏货币或者装备瞬间被洗劫一空。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文化产品,也是一种精神娱乐产品,游戏玩家对于游戏倾注了很多热情和精力,其虚拟财产被盗号木马盗取,在某种程度上给游戏玩家的财产和精神都带来了极大的损伤。网络游戏盗号木马行为具有高度智能化和专业化的特点,其运作主体更是呈现低龄化的特点。社会中熟练运用网络技术的通常是青少年,而青少年的道德和法制观念往往还不成熟,在无道德的虚拟游戏中,他们极易受到各种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盗号木马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其运作成本低廉,收益却是巨大的,这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网络盗号之风。将网络木马盗号行为列入刑法规制范畴,已是必然之势。
二、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一)我国刑法对网络游戏木马盗号行为规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刑法对于网络游戏木马盗号行为的刑法规制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早在1997年,我国刑法中针对这一行为的法律条文只有三条,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等。其对于网络盗号行为的刑法规制相对较为滞后,对打击网络游戏盗号木马力度远远不够。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此进行了扩充,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以及为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程序、工具三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各地司法机关如何具体认定网络盗号行为构成犯罪的问题指明了道路。
(二)司法审判实践反映出的网络盗号行为定罪处罚难题
我国司法审判长期以来都面临着针对网络盗号行为如何定罪和处罚的难题,相类似的网络盗号行为案件,最后的审判结果却不一定相同。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罪名交叉问题、虚拟财产保护问题、虚拟财产证明及取证困难、虚拟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等等。此外,虚拟财产究竟是归属于游戏运营商还是游戏玩家的问题也一直存在着争议。网络盗号行为存在的获取和效力因其特殊性,成为侦查活动的主要难点所在。电子证据在刑法证据中没有明确的定位,同时也具有易流失性和不易固定性,这些都成为网络盗号案件突破的难点。
三、完善网络盗号行为的法律保护的思考与对策
(一)厘清罪名差异,完善罪名设置
要想从根本上对网络盗号行为做好必要的法律保护,首先必须厘清各种罪名之间的差异。目前,针对网络盗号行为所制定和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种罪名在定义上难免出现交叉和重叠的内容,应区分好各种罪名之间的差异,根据罪名合理定罪,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同时也提高各级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应着力实现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细化网络犯罪种类,提高对网络盗号行为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打击力度。
(二)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同现实中的财产一样,需要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虚拟财产是个人财产在网络世界的表现形式,因其特殊性,也应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从根本上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安全。
1.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并举
虚拟财产与现实民法上的物有所类似,也有所区别。要通过立法扩展《民法通则》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使网络虚拟财产也同现实中的个人财产一样得到相应的、合理的保护。同时,传统的刑法体系在网络社会中也相对滞后,网络虚拟财产缺乏必要的保护。在网络游戏中,青少年占据较大比例,必须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虚拟财产属于刑事意义上的财产,使青少年具备必要的法律意识,合理利用网络,杜绝网络盗号行为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将民法保护同刑法保护相结合,使网上虚拟财产失窃案同现实盗窃案一样承担必须的法律责任。
2.通过合法合同确定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一直以来就有争议,关于虚拟财产究竟应该归属于网络运营商还是游戏玩家这个问题一直不明确,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应对虚拟财产所有权权属进行统一界定,可以在合同法上对虚拟财产的权属问题做统一的规定,在网络游戏正式开始运营之后,使得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仅享有相关的保管和使用的权利,而游戏玩家享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3.明确虚拟财产的价值
虚拟财产一般用于购买网上虚拟用品,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大多虚拟财物并不能直接体现现实价值。不同游戏当中的虚拟财物的价值与游戏本身的性质、游戏的运营状况以及运营商的运营成本等因素都息息相关,应该综合各种要素明确虚拟财产的价值。
(三)完善电子证据采集制度
1.全面合理地制定电子证据采集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是法律制定的基础。在我国,立法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在起草的过程中应组织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经验的人员进行实际方面的调查和研究,要明确认识到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全面合理地制定电子证据采集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案件侦破的基础,全面合理地制定电子证据采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此类案件在开展调查的过程中有法可依,使案件的解决更为合理和科学。
2.严格规范取证程序和流程
针对网络盗号行为方面的犯罪,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及有关的技术性的规范,制定严密具体的取证流程,明确规定相关的侦查机关来收集电子证据。在抓获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之后,要及时地来提取涉及案件有关犯罪事实的计算机,严格规范取证的程序和流程。对取证流程和程序进行具体有效的规范,有利于案件侦查的展开和突破,有利于其程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更有利于使案件有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
3.建立专业的电子证据采集部门
在对网络游戏盗号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应当建立专业的电子证据采集部门,合理分工,规划好各项流程。民事部门、刑事部门和行政部门的电子证据也应当合而为一,作为立法的证据。虚拟财产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同时也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的调整。虚拟财产纠纷中出现的诈骗、盗窃、暴力等行为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应该作为当务之急。建立专业的电子证据采集部门,有利于全面的收集各种证据,有利于为此类案件提供更多更好的借鉴和相应的解决措施,也有利于促进网络盗号行为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保护。
4.刑事、民事、行政的电子证据规则合一立法
近几年来,我国在各级司法和公安部门都成立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机构,要着力培养具有丰富的电子证据专业知识的调查人员或调查机构,也要制定合法有效的电子物证技术。刑事部门、行政部门和民事部分的电子证据的规则应该合而为一 ,应该成立计算机紧急反应小组和高科技犯罪侦查组织等专门收集电子证据的组织,及时和有效地收集电子证据,从根本上锁定犯罪,杜绝网络盗号等违法犯罪行为, 由专业组织全面地指导网络盗号行为等犯罪案件的侦破全程,要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研究者深入组织之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解决电子证据研究中的诸多难题,促进案件的侦破。
四、小结
21世纪是网络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自2006年以来,各类木马迅速膨胀发展,其中最为猖獗的是盗号木马。随着我国近几年来网络游戏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盗号木马开始泛滥,继而成为对广大网民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类木马。盗号木马不仅盗取游戏账号,更盗取网络银行密码,对网民的网络虚拟财产造成极大威胁。国家及各地司法机关应着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的罪名交叉及法律适用难题,对网络盗号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使我国互联网信息产业得以在安全、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中实现科学健康发展。
本文编号:34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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