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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03-15 17:32

  论文摘要 网络的普及与发展使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受到了传统挑战,网络使得数字化作品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提高信息更新的速度,问题是网络上擅自下载、传输音乐作品的行为十分普遍,著作权人却无法对自己的网络音乐作品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如何规范传统著作权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迫在眉睫,既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要促进网络音乐的发展,以寻求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与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要的最佳平衡点。

  论文关键词 网络音乐作品 著作权 著作权人

  一、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特征及保护的重要性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它是特指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对其网络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相比,主要有以下明显特征:
  从其专有性上看,网络音乐作品是著作权专有性较弱的一类作品。网络环境下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使作品的改编、再创作变得容易得多,由于数字化作品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形式,在复制过程中,有的移花接木,有的粗制滥造,侵权者可以轻松地利用计算机软件对他人的网络音乐作品进行所谓的再创作、再传播,网上作品的无形性、高效性和普及性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这使得对音乐作品专有性的认定上带来一定的难度。
  从其时间性上看,网络音乐作品与其他作品没有太大的区别,保护期限一般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只是网络音乐作品其有效期的确定要比其他作品更为困难。
  从其地域性上看,传统的著作权因获得许可而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作品的传播受地域的限制,但网络作品著作权由于网络本身的国际性特点,往往打破了作品传播的地域限制,管辖权的归属有时难以判断,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
  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日益重要。
  (一)是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
  网络传播给人们提供了自由的空间,网络音乐作品的无形化简化了音乐传播的环节,大大降低了音乐作品的生产和销售时设备和人力的要求,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让任何人在网络中可以同时扮演使用者、传播者、创作者的角色,但这种自由不应该没有限制,而且大量涌现的音乐类搜索引擎,例如QQ音乐、酷狗音乐等,虽然不提供盗版引擎,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却也因它的服务为侵权者提供了途径。这类搜索引擎的出现,需要相关法律的规范来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法治的环境下保护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推动音乐产业的发展不能建立在牺牲创作人权利的基础上,而保护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并非是忽略社会公众的利益。网络著作权制度不会影响到互联网精神与自由,因为有网络而无信息谈不上网络的产业;有创作成果不传播或者传播权得不到尊重,也保障不了创作者的利益。承认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承认网络音乐制作人的权利,通过法律制度的保护催生更多的创意,才能有更多更好的网络音乐作品诞生,才能推动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
  (二)是推动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网络音乐盗版的传播速度之快、传播面之广、渗透性之强、成本之低,使传统的盗版行为望尘莫及。更值得一提的是,它对音乐著作权人利益的侵害也更加严重。 目前我国网络数字化盗版更加严重,搜索引擎成为网络数字化盗版的最大源头 。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同时,还使国家的国际声誉直线下滑。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一旦受损,便会打击他们进行音乐创作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会削弱我国的网络音乐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给网络音乐产业甚至是我国的文化产业带来巨大的伤害,使得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因此,打击网络音乐盗版行为,是建立良好的网络音乐版权生态,推动我国网络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是规范网络秩序和维护知识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在当今世界,伴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因素,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网络音乐中是顺应世界著作权扩张的趋势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大量的权益冲突和纠纷,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成为阻碍网络和谐文化建设的一个不安定因素。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和无边界性,网络侵权盗版活动在国际范围内产生非常恶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在网络空间中,同样需要著作权制度的存在,在保护好作者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

  二、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音乐的储存和传播有了全新的方式,消费模式变得更加简单快捷,使得音乐作品的传播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更广。人们对音乐的消费模式从传统的从CD店购买转变成搜索、点击、下载、播放的模式,存在诸多有关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一)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司法保护不足
  目前我国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相对依赖于国家版权局、工商局或者公安局等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但行政执法力量在网络上能起的作用是非常小的,不足以对著作权人的权益实施法律保护,如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成为最大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比较原则,虽然国务院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对提供下载、复制等免费性质的网络服务商缺乏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修订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在当前在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审理具体的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时,仍然会因为没有可以全面适用的法律法规而捉襟见肘。网络的普及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与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相比,更为复杂和难以界定,亟待详尽而具体的司法界定与保护。


  (二)网络用户普遍缺乏网络音乐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网络用户对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缺乏基本的认识,有的不以为然,在下载音乐的同时很少思考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行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没有一个起码的概念。这一群体,尤其是年轻的网络用户在利用最流行的技术手段分享网络音乐、电影等数字产品时,缺乏法制意识。有的著作权人没有采取任何的技术性保护措施,不能有效制止他人复制网络音乐作品。有的即便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措施,由于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一些破坏、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和工具层出不穷。
  (三)网络音乐作品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界定问题
  由于网络服务存在海量信息、不特定公众用户、实时等特点,目前我国法律上对于网络音乐作品服务提供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并未规定事先审查义务,而是通过事后的责任追究,以促使服务商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目前基本没有哪个服务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查,而是放任上传、分享,以吸引更高人气。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产生于《世界版权条约》第8条 “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本身不构成传播”的规定 。就数字音乐下载问题,,虽然前后有数起侵权案在前,但是网络音乐下载之风仍然大行其道。因此,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对保护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面对互联网技术资源的共享性与权利人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我们既要注重保护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网络传播产业健康发展,力求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
  (一) 加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受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司法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不利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行政责任。今后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在作出修改补充时,应逐步完善网络音乐传播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细化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尤其要加大刑事保护,从而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加大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网站、APP的行政处罚力度,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增强网络音乐创作者的技术保护措施
  音乐著作权人要不断增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创作过程中,著作权人要正确鉴别各类著作权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权利人可主动采取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来维护自身在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避免自己的作品未经自己的许可或未收到任何报酬被网络转载或用于下载服务,这些技术保护措施包括电子水印技术、数字加密技术、磁盘控制技术等等,为版权人管理、控制、甚至追查版权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提供救济途径,这比事后采取的法律诉讼途径更为积极主动。网络音乐服务商要加强版权自律,广大权利人和网民以及社会各界、各类媒体要对其进行监督。
  (三) 实行版权补偿金制度
  在著作权人采取技术措施尚不能起到有效预期作用的情况下,补偿金制度不失为另一种救济方式 。我国在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领域导入版权补偿金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我国一直以来著作权保护的重点都停留在对作品的营利性使用上,对基于私人目的使用都归入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内。这种做法本身是无可置疑的,也是繁荣我国文化事业的内在要求。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应当忽略在整个合理使用的背景下,著作权人所遭受到的经济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所造成的利益的失衡,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作品的创作和优秀作品的出现以及传播。要实现对网络音乐的网络传播的法律保护,一定要建立起音乐补偿金制度。对于数字音乐的传播载体都应该征收一定的补偿金,以弥补因为网络音乐的免费下载及共享行为而给他们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 。同时,要积极引导网络音乐产业各方以“合作、共赢”的理念积极开展版权合作,并将推动词曲作者、唱片公司、权利人组织等与网络音乐服务商建立“通知-删除”快速处理机制、版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等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四) 不断降低成本开发新品等其他保护措施
  正版音乐制品商为了固守自己的高额利润,往往不愿主动降低正版音乐制品的价格,唱片商们对于网络音乐传播技术也有着根深底固的抵触,要主动适应网络时代人们消费模式的转变,通过降低成本、开发出新产品来开辟网络新市场,网络环境下音乐的传播,不仅孕育着新的商机,也同时蕴藏着可观的利润,网络消费者用户也对数字音乐有着巨大的需求和市场,数字音乐的健康消费模式当然离不开网络用户版权意识的提高,网络空间也要遵守法律规则,唱片商和消费者完全可以实现网络法治环境下的双赢。



本文编号:34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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