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医院“医闹”现象的政府治理研究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
一、选题依据
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与人们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为了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有序运行,各国政府都在积极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在我国,尽管经过30多年的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事业实现了巨大的飞跃,但是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矛盾却不断深化,除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之外,公立医院“医闹”现象也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一大难题。由于医疗服务与其他服务产品不同,市场机制在这一领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极易出现公立医院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现象,导致“医闹”行为频频发生。目前,我国公立医院的“医闹”问题己经非常严峻,在各大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医闹”行为的相关报道,政府必须对公立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根治“医闹”。
本文立足于我国目前公立医院“医闹”的现实情况,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梳理和分析深化对这“医闹”现象的认识,并得出这样的结论:自我国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公立医院“医闹”的治理成效并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反而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近年来,“医闹”事件不仅在发生数量上不断增力口,而且在程度上愈加严重,患方经常采用极端暴力手段给医院施压,影响十分恶劣,引起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广泛关注。
本文正是在对公立医院“医闹”现象进行系统性的归纳和概括的基础上,分析公立医院的性质及其与患方的关系,评价政府对待“医闹”的态度及其釆取的措施的有效性,总结出导致公立医院“医闹”现象频发的各种原因,从而指出现有的政府治理措施存在弊端和缺失并加以改进,最终提出整治公立医院“医闹”问题的有效途径。政府可以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立医院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暴力医闹”行为,建立公立医院“医闹”的预防控制机制等措施,使医患双方走向正当维权之路,自觉地摒弃依靠暴力手段来维权的错误思想观念,最终实现医疗纠纷的合理合法解决,从根本上防止公立医院“医闹”现象的发生。
.................
第二节研究综述
在世界各国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公立医院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所具有社会影响力渐突出,对人们的生活水平产生巨大影响。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公立医院和患方之间信任缺失,医患矛盾急剧加深,公立医院“医闹”事件屡屡发生,己经成为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医患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医疗纠纷渐渐出现,而当前我们对“医闹”的分析和探讨正是建立在对医患关系的清醒认识上。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尽管人们对医学和医疗活动的认识不断深化,但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及医患沟通障碍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医闹”等恶性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因此,要探讨公立医院的医闹”问题,研究政府根治“医闹”的途径必须从“医患关系”这一医疗活动的最基本关系入手。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医疗纠纷”和“医闹”的研究非常积极,无论是关于医疗纠纷的研究还是关于“医闹”问题的研究,这些文章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和表达方式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国外对于医疗纠纷的研究,可以分为无医疗纠纷时期、医疗纠纷研究的缘起时期和医疗纠纷研究的发展时期。
在无医疗纠纷时期,早期的传统医患关系中,医方和患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约定俗成的,完全依赖于医患双方的道德自律,医方和患方之间建立了以信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在这一时期,医疗纠纷并非完全不存在,只是还没有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道德自律是人们衡量医患关系的价值判断标准。
在医疗纠纷研究的缘起时期,国外学术界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 始关注医患纠纷,因为医患关系在这一时期逐渐发生变化,原先的理想状态一充满同情心的医生和对医生充满信任的患方已经不复存在,这一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医患关系理论是“医患社会角色理论”。该理论对于医患关系的分析,重点突出了疾病的社会属性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弱化了患者的生理体征对医患关系的作用。该理论将疾病看作是对社会正常行为的偏离,医生必须对疾病进行社会控制,从而显示了医患关系的不对称性。正是由于存在角色差异,医方和患方之间往往会产生认知上的冲突,对医疗纠纷的关注也由此产生。
...............
第二章我国公立医院“医闹”问题概述
第一节“医闹”的概念
对公立医院“医闹”的相关概念进行正确界定,可以帮助人们深入了解“医闹”的性质、特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正确认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和服务性;有助于公立医院和患方选择正确有效的维权途径,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有利于政府制定相应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公立医院“医闹”行为予以防治、干预和解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法律对“医闹”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医闹”却是备受当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词汇之一,并且在各大媒体报刊上我们也可以经常看到它的出现。实际上,医闹”并不是始终存在的,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是由医疗纠纷逐渐演化而来的,所以,在探究“医闹”的定义之前,首先必须对医疗纠纷有正确的理解。
一、医闹糾纷的定义
学术界对医疗纠纷的界定在表述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方和患方对诊疗和护理的后果及其原因在认定上存在分歧,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或追究责任,需要经过法律或行政上的裁决或调解才能够加以解决的医患纠葛。这一定义强调了三个缺一不可的要素:一是医患双方在诊疗的后果上发生争议;二是患方要求赔偿损失或追究责任;三是明确指出了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即需要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学术界对医疗纠纷的这一定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认为医疗纠纷是必须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才能加以解决的纠纷这一观点与我国的现实国情不相符合。
第二种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由于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在认识上存在不一致而发生的分歧或争议。这一定义与一些地方行政法规中的定义相似,并没有对具体的解决途径加以限定,而是突出了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的“分歧”。这种定义相对来说有其合理之处。
第三种认为,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实施了错误的诊断、操作和治疗等医疗行为,并且该错误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由此发生的纠纷即为医疗纠纷它并不包括诊疗行为之外的关于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等民事权益争议,而是专指由于具体的医疗诊疗行为所导致的争议。由此可见,这一定义把医疗纠纷限定为医患之间由于医疗技术上的差错而发生的争议。
................
第二节我国公立医院的公益服务属性
一、公立医院的概念界定
一般而言,公立医院是非营利组织的一个类别,而非营利组织的建立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其基本出发点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运作经费主要来自于各种形式的捐赠。公立医院就是这样一种非营利性医院,旨在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并非将赚取利润作为运行的基本目标,获得的收入主要是为了弥补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开支。公立医院是政府创办的非营利性的旨在为社会大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国有性质的医疗机构。根据公立医院的规模大小和诊疗技术水平的高低,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级别和等次。
二、公立医院的公益服务性质
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己逐渐确立,但那些带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公益服务产品的供给仍然不可以由个人或企业来承担,必须由政府来提供,属丁政府的职能范围。在我国,公立医院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一项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以满足人们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和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作为基本目标,这说明公立医院本身具有明显的公益服务性质。但是公立医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受市场经济的趋利性的影响,它本身并没有保持公益服务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容易产生与患方争利的现象,最终引发“医闹”行为,所以,政府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取缔公立医院的逐利行为,保障其公益服务性质不变,杜绝“医闹”现象。
..............
第三章我国公立医院“医闹”的原因分析........18
第一节政府方面的原因.........18
一、政府对公立医院定位错误.......18
第四章政府在公立医院“医闹”治理中的问题分析.......26
第一节政府治理公立医院“医闹”的结果分析.........26
第五章我国公立医院“医闹”现象 政府治理之道.........31
第五章我国公立医院“医闹”现象的政府治理之道
医疗卫生行业是与每个人的健康息息相关的特殊行业,一直备受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人们健康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患方对公立医院诊疗效果的期望值逐渐增加,再加上一些媒体炒作的错误导向,使得目前医患矛盾不断激化。公立医院“医闹”已经成为政府、社会和医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其发生数量的持续攀升,公立医院遭受骚扰、医务人员遭到威胁伤害,患方的索赔金额也越来越高,医院领导疲于应付,医务人员更是畏首畏尾,不愿意承担风险,导致防御性医疗行为泛滥,最终还是不利于患者,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公立医院“医闹”的产生是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说明了政府在治理“医闹”现象时不能简单地依靠某种方式,而是应该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通过多方面的途径系统地加以治理。
第一节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一、协商机制的完善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协商的具体运作作出详细规定,现实生活中公立医院和患方选择协商解决纠纷时,往往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严重影响了协商结果的公正性,而且缺乏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和处罚机制,无疑会加剧医患双方的对抗情绪,使“医闹”发展到更严重的地步。
因此,对协商这一解决途径必须进行制度层面的重新设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协商的适用条件,对适用协商机制解决的医疗纠纷和不适用协商机制解决的医疗纠纷作出具体界定;明确规定协商的具体运作流程,保证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明确规定协商的结果必须在医忠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通过法定协议的方式准确地加以记录,并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必须强化执法监督,及时管理那些协商没有取得共识的“医闹”问题,指引公立医院和患方通过其他途径来化解纠纷,并保障做好两种解决方式之间的接续工作,按时查看那些通过协商成功解决的“医闹”所达成的协议书,坚决防止“医闹”的再次发生。
...............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壮大法治建设的日趋完善,全民素质的逐渐提高,公立医院“医闹”已经成为我国美好蓝图上一道非常不和谐的音符。公立医院医闹”问题,不仅是医疗卫生领域的无奈,是我国社会的一大难题;而且是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是中国社会前进道路上的荆棘丛。公立医院面对“医闹”5手无策,患方选择“医闹”是无奈之举,难道医闹”不可避免吗?
通过全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公立医院“医闹”的发生并非偶然,它是我国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的必然产物,是各类社会矛盾的聚焦和转嫁。公立医院“医闹”行为之所以频繁发生,除了医患双方的原因之外,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政府职能的不完善,甚至缺失。政府职能的缺失表现为多个方面,包括对公立医院定位错误、投入不足、资源分配不平衡、培训不足、执法不严等。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定位错误,将公立医院错误地定位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忽视其公益服务性和社会功能,与患方争利,使得医患之间信任缺失,医患矛盾激化。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不足,则会使其公益性弱化,公立医院为了维持日常经费开支,不得不增加医疗服务项目和提高药品价格,造成患方“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患方支付了高额的医疗费用,一旦自己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就容易发生“医闹”。政府对公立医院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城乡公立医院之间、区域公立医院之间和不同级别等次的公立医院之间,直接导致了不同地域和阶层的人群所享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存在很大差异,加剧患方的不公平之感,引发患方的对抗情绪。政府对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培训不足,知识更新不及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更容易出现操作失误甚至医疗事故,威胁患者的生命健康。政府对公立医院医闹”行为执法不严,一味地姑息纵容,则容易使患方产生侥幸心理和负面示范效应,更加肆无忌惮地通过医闹”给公立医院施压来获得高额经济赔偿。
参考文献(略)
,
本文编号:3514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35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