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影响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因素分析
发布时间:2016-04-28 19:43
论文摘要 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是衡量一国法律运行状况、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而影响法律功能实效效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将这些因素概括为三个方面,包括立法因素、司法因素、社会因素。
论文关键词 法律功能 法律实效 法律运行
之所以制定法律,就是为了通过法律运行来发挥法律功能,以维护国家统治,推动社会进步。但是,法律功能会因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群体等差异而出现不同的效果。因此,为了更加完整充分的实现法律功能效果,就亟需探讨影响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因素究竟有哪些,是怎样影响的,以便寻求实现法律功能的最优方式,达到最优的效果。
一、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概念
众所周知,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有其特定的立法目的,调整具体的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法律效果的产生过程恰恰就是实现法律目的的过程。具体来说,法律功能实现效果,即法律效果,就是指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而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对整个社会所发生的客观影响或效应。
二、影响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因素
(一)立法因素
立法是法治的核心阶段,“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善法,说的是所立之法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若立法先天不足,质量不过关,执法、司法、守法难免会出问题,进而直接影响着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
1.立法价值的影响。立法终究是为了实现一定的价值和目的,调整某一社会关系,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优劣直接取决于公众对于立法所追求的的价值所持的态度。首先,法律功能所要追求的价值应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辩证的一致的,满足现阶段人民最迫切的需要,是法律得到人们自觉拥护和遵守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律仅止于此,法律更重要的功能在于规范和指引,通过科学立法来调整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从根本上改善生活,实现法律价值与人的价值的高度统一。其次,符合现实的社会结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要求。一国的法律从本质上说是国家的意志的体现,脱离具体的法律环境谈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根本是无稽之谈,是无意义的。因此,立法应是在立足于其所预作用的社会形态、现实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如若立法太超前,就会与现实生活脱节,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必然会受到限制,大打折扣。最后,立法应是区别化的,即在同一法律体系下允许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在我国体现在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规范上。立法最理想的状态是该法的法律功能得到完全的实现,这就不得不考虑到区域差别化和民族差异化。 所以,为了使法律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就必须使法律与社会不断地相协调。
2.立法技术的影响:
第一,,明确性是指法律规范的语言清楚、概念明确、法律规则清晰,没有歧义。我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不便,使得执法、司法阶段中犹豫不决,过多的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随之制定了大量的相关配套解释,大大降低了法律作用的效率,这就是立法质量阻碍法律功能实现的表现之一。
第二,完整性是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完整和程序完整。(1)逻辑结构完整即是指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者完整。在有关适用该法律规则的条件或情况下,法律不仅要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部分(即行为模式),还要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的相应的结果,包括肯定后果和否定后果。(2)法律程序完整,主要指与实体法想配套的程序法应完整,即是在通过实体法确定了法律预期的功能后,充分规定执法、司法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帮助、安排法律功能的实现,使人们在依法办事时确实有所依据, 法律正确发挥其功能,取得理想的法律效果。
第三,统一性是指法律功能的充分发挥还需要立法做到法律规范之间、法律部门之间以及法律制度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而且注意做到法律体系与其他规范之间的相互协调。例如,对于同一个社会关系的调整肯可能会规定在多部法律规范之中,这就要求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协调、配合,避免出现适用这部法律规范是合法的,适用其它的却是违法的,这样就会造成法律实效的困难和尴尬。
(二)司法因素
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公正司法则是法治的防线。如果说立法关系到法律自身的质量,那么司法则是维护法治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在违法现象出现时给予的最根本最及时的救济,往往也是最终的权利保护屏障。法律功能的实现不仅依靠立法,还要依靠司法救济来保障。立法仅仅只是限定了法律的功能价值,如果在实践中没有保障救济手段,任凭大家随意解读、实施,那么法律功能也只是“一纸空文”,法律效果注定将是令人失望的。由此可知,司法是影响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重要的关键因素。
1.司法人员素质高低。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职务意识影响着对法律内容的认知、解读、判断和评价,进而影响司法行为的质量,裁判的公正,最终影响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司法人员是使用法律的主要群体,他们对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被误读或者滥用时,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就会在职务意识的引导下去纠正适用法律规范,保障法律功能的正确实现;反之,职务意识薄弱的司法人员则可能选择追求个人利益,出现司法腐败现象。
2.司法裁判是否公正。要实现司法公正,切实实现法律功能,关键在于裁判公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裁判公正直接影响着人们是否诉诸司法救济,进而影响法律实效。事实上,裁判不公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不独立导致的,司法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政府机关不适当的干预以及制度漏洞导致的司法地方化等不公平现象,粉碎了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任感,丧失了适用法律的兴趣,更遑论实现法律的功能了。当然,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完全独立,不受任何的领导和监督,否则将会衍生出司法权滥用。由于司法机关在很多地方依附于地方,有的司法机关已经不能很好的维护法制,沦为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这实际上是司法体制漏洞和监督缺失导致的,削弱了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
3.法律监督机制是否完善。要实现司法公正,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法律监督机制健全与否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法律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在立法监督方面,尽管允许个别地区对正是规范进行调整,但仍存在上下位阶的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这就使得在根源上法律功能便被歪曲,实现效果当然也就有所差异了。在司法和执法阶段,严格、合理、有效监督的缺位同样影响着法律实效的实现。但是,我国目前尽管法律监督机构不少,但是整体的法律监督机制仍不健全,监管不力、监督失灵现象时有发生,亟需改正。
(三)社会因素
1.意识因素。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离开人的法律是无用的,人在法律功能法实现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由于传统的封建文化的积淀,人们普遍持“厌诉”的心理,“以后为贵”的思想深入人心,对法律救济持回避的心态,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在当下的法治社会中,当违法现象发生后,一般都需要被害人主动运用法律提出司法救济来启动诉讼程序,发挥法律规范的功能,调整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法权利,恢复社会秩序。所以,即使法律自身内容完善,功能健全,实现步骤完备,但却无人赏识,执法者以及社会公众无动于衷,那便是形同虚设,何谈法律实效呢?除此之外,不可否认的是诉讼成本也是公众对司法救济望而却步的因素之一。人们总是追求以最小的成本换得最大的受益,当诉讼受益大于诉讼成本时,公众当然乐于选择诉讼救济;反之,则不然。这二者综合影响公众诉诸司法救济的愿意程度,进而最终影响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
2.体制因素。这里的体制是指法律体制是否完备、有效,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整个体系,并不单纯特指其中的某一阶段。法律体制健全是指机构设置完善,部门职责设定明确,人员配置合理,经费准备充足,监管机制配套。法律体制有效是指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掌握必要的权利和手段,可以为执行、适用法律作出必要的、有权威、有约束力的决定。这些都不可避免的影响着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最终将影响国家的法治水平。
3.环境因素。法律功能的实现离不开现实的环境,这是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自然环境等广义上的环境。它们是法律运行的土壤,也是法律作用的对象。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功能是维护国家的统治和发展,因此,法律必然会国家的大政方针相联系,与国家的政治走向相一致,实现法律的政治价值。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已经是无需证明的论断了。二者是相互作用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影响着公众接受先进事物的能力,进而影响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好坏,好的法律效果也将反作用于经济,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环境包括法律传统文化、法律意识、人权观念等,在这些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作用下,法律功能的实现效果总是有所差异的。
三、结语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无疑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优劣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只有认真从在理论上去研究这些问题并付诸于实践,才能尽快提高我国的法制建设水平,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本文编号:3595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359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