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科技时代民法的创新点
发布时间:2016-04-28 19:08
论文摘要 高科技的快速发展是时代进步的综合体现,发展过程中的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而民法则强调的是对民事活动中的与上述相关的事件的有效处理。
随着信息技术、能源技术以及生物工程技术等各项高科技的快速发展,民事权利体系随之而扩张,这种扩张更多体现在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等两个方面。《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该条法律明确指出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有知识产权,常规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作品、发明、设计、商标等几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发明与科技成果的种类更为多样化,其中很多科技成果已经超出了《民法通则》实际涉及领域,从而使得民事权利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体系不断扩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强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该条法律表明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而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人身权所涉及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张。例如,隐私权是民事主体人身权方面的重要一种,其主要包括了民事主体的个人详细信息,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下互联网便成为了个人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也成为泄漏个人隐私的主要平台,近年来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多起通过互联网而泄漏其他人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所以可以说高科技的影响下人身权方面所受到的冲击越来越明显,民事权利体系中关于人身权的法律规范也应随之扩充。通过知识产权与人身权,就高科技对民法民事权利关系的冲击问题进行了分析,未来民法发展过程中有必要以民事权利体系的扩张情况为切入点推进法律规范的创新。
(二)强化民事主体制度的创新
《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在民事活动中享受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的参与者,而民事主体制度则主要从民事权利、民事行为等多个角度对民事主体进行保护与约束。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事主体的范围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扩大,这也表明民事主体制度也具有不断变化、不断完善的特点,因而在高科技时代下民事主体制度的范围也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以克隆人为例,其是生物科技、克隆技术发展的产物,从常规的角度讲其是人类在自然繁殖规律以外而研制出的科技产物,不应该归属到自然人的范畴,但从克隆人的生活方面分析,其除了在产生方式上与自然人存在差异外,其余均与自然人无异,因而从这一方面讲应将其归属到民事主体行列。
从克隆人的民事归属上分析可知,民事主体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而未来民法发展过程中有必要将民事主体方面的制度规范作为创新的切入点,通过科学、严谨的调研与分析,对民事主体的构成进行重新的确定,以为民法在高科技时代下的创新完善与发挥效力提供帮助。
(三)强化民事代理制度的创新
高科技时代下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传统的民事代理带来一定的冲击,电子代理人可以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处理相关的代理事物,为交易活动提供了更多便利,因而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电子代理人仅是具有代理方面的一些外部特征,而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以及行使民事权利、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所以民事代理工作仍需要民事主体的具体操作。从传统民事代理与电子代理人的发展趋势看,未来民法发展过程中应将民事代理制度作为重要创新点,加大对电子商务等相关的高科技民事问题的研究力度,以在不断扩充民事立法的基础上完善民事代理制度。
四、总结
在高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民法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因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立法部门应加大对各种冲击点的关注与研究力度,,从而将高科技对民法的冲击点转变成民法完善发展的创新点,从而为我国各项民事活动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与约束。文章以民法基本原则与制度为切入点,着重探究了高科技时代民法的创新点,希望能为我国民法的完善化发展服务。
本文编号:3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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