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务派遣制度改革的再思考
发布时间:2016-04-28 19:03
论文摘要 劳务派遣是。一种认为对“酬”做适当扩大解释,认为除劳动报酬外,仅包括劳动福利,不宜包括社会保险。第二种观点依据《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认为对“酬”应限制解释,仅包括工资。在此我倾向于王全兴教授的看法,因为派遣工与正式工的社会保险不仅分属不同机构来缴纳,而且在异地劳务派遣中社会保险的缴费地和待遇享受地也可能不同,这种情形很难通过劳动报酬制度得以解决。因为在“同工”方面,我们确定了以“同类岗位”为参照条件,所以在“酬”应当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即不能像上熟案例所指的双重薪酬标准。我们必须在分配上采取一视同仁的报酬原则,同时对不同劳动者细化具体而相同的计量方法。同时也要清楚看到,不能机械认识到只要派遣工与正式工实行了相同的报酬标准,就应当支付相同的报酬。我们也要看到在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中,一些劳动者因为自己的年功因素、资历、经验等因素,因为自己劳动价值充分体现的不同产生的报酬差异,就不构成同工不同酬。
劳务派遣的规制如今已经成为一个热门又紧迫的问题,但是它做为现代市场经济下企业一种灵活用工方式已慢慢被大家所熟知。我们当下的劳务派遣还存在许多问题,而且笔者认为过多的通过公权干预的手段来规制已经处于爆发层面的劳务派遣问题并不是一条最优的方式。因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下是尽量避免公权的干预,而且而且优胜劣汰的弹性机制是各类企业须臾不可缺少的机制。我们应该深思劳务派遣混乱背后真正的原因——同工同酬,而不是一味的相信市场解决不行,就动用公权力解决一切。,
本文编号:3596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359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