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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法下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发布时间:2016-03-19 12:48

  论文摘要 电子证据是社会信息化的产物,是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出现的一种证据。由于电子证据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目前新刑诉法已单独将其列为一项新的证据,但法律未详细规定电子证据的提取程序等内容。在当前情况下,如何审查、运用电子证据关系到审查起诉工作的质量,因此我们要对这一项新的证据引起足够重视。从而基于对相关电子证据的审查、辨析及运用,最终发现电子证据提取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为完善和规范电子证据的提取等工作提供建议。

  论文关键词 电子证据 审查 规范

  随着社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信息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各个领域当中,有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劳动成本。新刑诉法在证据一章中将电子数据增列为一项证据,赋予电子证据独立的地位,体现了立法机关重视社会信息化对刑事诉讼的影响。笔者结合办案实际,浅谈如何具体审查和运用电子证据,以及规范电子证据提取等工作的重要性。

  一、 电子证据的内涵及其特点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说明我国的证据从事实说转向材料说,而在本条第二款中把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并列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可见在我国的立法中,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法定种类之一,取得法定地位。
  (二)电子证据特点及提取规则
  电子证据首先具有非直观性,不是以有形物存在模态予以展现。其次具有动态还原性。电子证据可以通过网络快速传播,在系统中随时存储、备份,能够实现远程精确复制,这也正是电子证据最大的优势所在。第三具有综合展示性。电子证据虽不能直观展示,但电子证据以文字、图片、声影等多媒体的形式综合展示案件客观情况,更便于司法工作人员直观判断。
  基于以上特点,笔者认为,在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的前提下,电子证据应遵循以下规则:(1)电子数据的搜集程序、方式应当合法,除必须遵守相关部门对此的规定之外,对扣押的电子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尽量保持相关的存储计算机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使其处于不可访问状态或者及时从可以访问的计算机系统中移走。(2)电子数据提交时应当将可移动存储介质与打印件一并提交。(3)电子数据的内容应确保真实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改变。(4)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应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予以审查。(5)电子数据的来源及搜集过程有瑕疵,应当通过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二、 提取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电子证据的提取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等特性,在电子证据的提取中容易产生以下一些问题。
  (一)证据提取不全面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的电子证据很多都残缺不全,已提取的电子证据中也存在忽视操作记录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1)办案人员提取电子证据的意识不强。刑事案件办理中,大部分的办案人员受传统观念影响,对于电子证据了解不多,缺乏重视,很多重要电子证据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被忽略。(2)提取人员技术不高。办案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提取电子证据的技术不高。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对计算机领域不熟悉,对电子证据的提取缺乏专业知识,操作不正确造成电子证据残缺。(3)专业设备不规范。目前在办案中使用的大部分电子证据提取设备都是制造商自行制造,缺乏国家权威机关的技术认证,质量标准不一。而且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一线办案人员能熟练操作设备的不多。
  (二)技术分析不完备
  电子证据除了文本、图片、图像、声音等直观内容外,还包含一些计算机专业数据等内容。直观的内容可以直接进行判断和运用,但专业数据要进行分析才能进行判断和运用。如这些数据在计算机中能产生什么作用?是本机产生还是网络输入?通过什么方式输入?等等问题须经专业分析才能确定这些数据能否成为证据。现在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基本都提供操作记录,这些操作记录对数据得到的各种操作有详细记录。通过对操作记录的分析,可以判断异常修改、删除等操作情况,也可以识别假冒IP地址、假冒管理账户等异常操作情况。目前笔者接触的电子证据基本没有提供数据分析的情况,对运用电子证据造成障碍。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1)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不强。提取人员往往重视电子证据内容,忽视电子证据的运用,未考虑到不分析出关联性的电子数据不具备证据的地位。(2)办案机关的引导不力。办案机关对于电子证据提取的引导性文件不多,对一线办案人员引导的力度不够。办案机关对如何开展电子证据提取工作没有成熟的方案,目前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工作基本上依靠办案人员自行摸索开展,不同地方、不同人员的做法不一,没能形成统一的模式。
  (三)法律文书不规范
  电子证据提取后出具的《电子物证勘验检查报告》、《远程勘验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对勘验的具体过程记录不够具体,往往只简单说明通过专业设备提取等等。法律文书不规范,使人无法判断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提取过程是否规范,所提电子证据是否客观、真实。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目前关于电子证据提取的规范不多。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制定、颁布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勘验程序规则(试行)》。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提取、鉴定电子证据的程序等方面做了一些规范性要求,但涉及相应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多,导致一线办案人员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不规范。



  三、电子证据的审查方法和运用

  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是确认该电子证据能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认定法律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对电子证据的运用是让电子证据在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体系中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
  (一)电子证据的审查事项和重点
  (1)审查关联性。电子证据有助于认定某一案件事实,它就与案件有关联性。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审查:一是,这些电子证据和具体的个案事实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的关系。二是,电子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是否属于案件的情节问题。三是,电子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矛盾关系。只有证明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存在,才能将其作为定案依据。(2)审查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取证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其收集主体以司法技术人员为主。二是,电子证据取证的程序与方法。在取证过程中违法获得的电子证据,应予以排除,如现场勘验、检查不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使用有缺陷的软件或者错误的方法、设备进行收集,不能确保电子证据真实性;未经依法授权,秘密对他人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进行数据监控、数据截取或者非法侵入他人设备、场所中对电子证据、声音图像进行复制、窃听、录像所获取的电子证据。(3)审查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真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电子证据的非直观性和易变动性导致其容易伪造、篡改,而且不易被发现。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对电子证据各取证环节进行审查。审查电子证据取证人员的主体资格和取证方法的科学性,重点审查技术人员在收集工作中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和工作记录等证据。审查电子证据的形成是否正常、规范,,是否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等,重点审查系统日志和操作记录等证据。审查电子证据存储的操作的规范性,存储介质是否遭受不法的接触、修改等。二是,对电子证据的状态审查。审查电子证据所在计算机系统是否正常,系统正常工作状态下生成的电子证据,可以确认真实性。审查据电子证据受安全技术保护程度,受保护的程度高的电子证据真实性高。因为受保护的电子证据更不易被伪造、篡改。三是,对电子证据的专业鉴定情况审查。由具有电子证据鉴定资格的人员、机构对电子证据真伪进行鉴定,是目前确定电子证据真实性最具权威性的方法。
  (二)如何运用电子证据构建证明体系
  电子证据是由计算机及其系统形成的证据,不能必然地与指控对象产生联系,因此我们要具体运用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逻辑推理分析,构建证据体系认定案件事实。(1)核对分析。运用电子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通过犯罪嫌疑人对电子证据的操作过程等供述,使电子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能互相印证。这样我们一是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二是确定电子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2)关联分析。运用电子证据与犯罪结果证据结合分析,使电子证据与犯罪结果之间产生关联,我们就能确定犯罪嫌疑人通过电子证据产生社会危害结果,进而认定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综合分析。运用电子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证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以这些相互印证的证据所形成的体系证明案件事实。

  四、 加强和规范电子证据提取

  电子证据是新刑诉法确定一项新证据类别,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已经出现了电子证据的身影,但对于它的提取程序等规定依旧缺乏。因此,我们有必要规范电子证据的提取,以发挥电子证据在信息化时代的独特证据作用。
  1.加强对电子证据取证设备的研发和规范。国家应加大电子取证设备的研发力度,规范电子取证设备的技术标准等,让我们办案工作跟上社会信息化的脚步。
  2.电子证据取证人员专业化。加强对一线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使一线办案人员能掌握和使用电子证据取证设备。尝试建立专业的电子证据取证、分析队伍,加强对电子证据取证过程所涉及的法律和专业知识研究,总结适用于电子证据取证的方法和技术。
  3.加大鉴定机构认证力度。可以通过办案机关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对社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认证的方法,加强电子证据鉴定力量,推动电子证据取证和分析工作开展,特别是疑难复杂电子证据的取证和分析。
  4.电子证据取证过程制度化。司法机关应根据司法实践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制定详细的取证规范,形成专门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活动的规章制度。减少各办案机关对于电子证据取证活动合法性、真实性的分歧。

  五、 应对这一新法定证据的举措

  如何将电子证据应用于办案过程当中,应对新挑战,笔者抛砖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尝试:
  首先,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形式应有主动适用的意识。不能有畏难情绪,充分认识其重要性。
  其次,相关机关要注重专门技术人才的培养,克服技术难题。注意培养技术人员的侦查意识、程序意识,确保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
  最后,加强制度建立,建立电子证据统一运用标准。相关机关完善现有的证据搜集措施,明确保全、审查、出示电子数据的相关程序,严格程序意识,使电子数据的运用走上正规化道路。



本文编号:3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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