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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中介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6-03-20 19:39

1 绪论


1.1 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我国,信用卡产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而在金融领域出现的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金融产业,自1985年3月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以来,仅仅经过二十多年的时间,信用卡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已成定局,并向世人展示了其自身的独特优势,毫无疑问,必将会是一个十分光明的产业前景。据央行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14年末,我国的信用卡累计发卡4.55 亿张,较上年末增长17.2%2。我国信用卡的持卡人数已经超过2亿人,成为世界上信用卡持卡人数最多的国家。当下,信用卡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家金融产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个人金融的发展,推动我国金融业务同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世界范围来讲,支持合理信贷,规避欺诈风险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要经营目标,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也都是各国法律的重要方面。我国自然也不例外。为保证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我国在信用卡产业的制度设计上确立了“刺激消费,增加收入,限制融资”的三大原则。然而,且不论这三大原则是否合理,基于这三大原则所发展的信用卡市场已经“培育”出了一种异化的市场参与者:信用卡中介。因为,信用卡行业虽然要限制融资,却不能杜绝融资,信用卡中介正是基于信用卡的这一融资功能而出现并发展起来的。信用卡中介要突破信用卡行业“限制融资”的原则,在相当程度上,会突破法律的限制,为一些违法的行为,甚至也会为了利益不惜触犯刑法。然而,伴随着信用卡市场巨大发展的同时,我国没有针对信用卡中介的法律规制,甚至没有专门的信用卡法律法规,在部门规章来说,也只有一个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和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所以,面对信用卡行业在市场上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法律层面的规制已经不足以调整当下在信用卡行业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当然,在短期内,信用卡行业不会因为市场的发展而自然消失,信用卡中介行业却可能会因为市场转型或者市场更大的发展而消失。对于这种可能性,本文不做探讨。笔者仅仅是基于当下的考量,在整合国内外文献,了解监管政策的影响的基础上,结合法律的制定和运行,力图从信用卡中介本身及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为突破口,在法律中给予这一行业明确的定位。并希冀可以依此定位,结合当下的法律制度,授信政策,,银行监管等,对建立完善我国信用卡申请机制,完善信用卡安全立法,防范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等方面做出有益的探讨和可行的意见与建议,这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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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综述
自1980年中国银行开始发行第一张信用卡开始,我国的相关学者就对其高度关注。长期以来,相关问题的主要研究方面如下:第一类,关注涉信用卡犯罪方面的研究。此类研究数量众多,即有以专著进行集中系统性论述的,例如刘宪权、卫磊的《涉信用卡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又有以论文形式专门论述某一具体罪状的,例如谢望原,王波的《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还有数量众多的博硕士论文,例如王雅琼的博士论文《信用卡诈骗罪》;关于信用卡涉刑犯罪方面的研究有很多观点,对于其中的一些罪名,其具体的罪与非罪,此罪还是彼罪,都有争议,限于篇幅,本文不在一一叙述。第二类,关注信用卡套现方面的研究。此类研究,最多见于关于信用卡套现是否是犯罪行为,及如果是犯罪,应归为何罪方面.其实还是信用卡涉刑方面的研究,但因为研究者众多,且分歧巨大,笔者将其单列一类。首先,套现行为的罪与非罪的争议,有叶良芳的《将信用卡套现入罪是司法“造法”》,言辞激烈,反对将信用卡套现犯罪化。有叶兰娣、钟加勇的《信用卡套现:多方共赢还是刑事犯罪》,认为信用卡套现其实是多方共赢的行为。也有周育栋的《遏制信用卡套现的法律适用难点剖析》,认为应将套现数额、频率等作为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并将小额套现合法化。当然,也有应将套现型经营行为犯罪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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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用卡中介的出现及其行为表现方式


2.1 信用卡中介的出现
1985 年 3 月,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张人民币信用卡——珠江信用卡,我国的信用卡产业自此开始。伴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发展,信用卡市场经历了一个严格管制到跑马圈地的过程。在初始阶段,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尚算落后,商业银行对信用卡申领的门槛设置极高,审核也十分严格,即使批核,额度也不高。这种情况下,信用卡的发卡数量相当有限。再加上国人早期的“量入为出”的传统习惯,信用卡大多被当作借记卡使用。亦因为此种状况的长期存在,造成我国信用卡行业一直难以形成比较大的规模,不能产生规模效应,长期处于低迷甚至亏损的状态。进入 21 世纪以来,为扭转这种状况,商业银行开始放宽信用卡的申领条件,放松审核程序,以获得更多的客户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以后,各大商业银行甚至地方性银行为了抢占市场,更加加剧了信用卡市场的竞争和发卡乱象。随后,信用卡行业虽然在经过迅猛发展后市场环境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各大银行在市场都有了一定数量的持卡客户。但是鉴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市场需求仍旧十分旺盛,各大银行仍旧采取扩张型的经营策略,以图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形成规模化经营。然而,各个行业,包括银行在内都面临着劳动力价格上涨,用人成本提高的问题,银行就面临了需要人力扩张与人力成本过高的矛盾。解决这个问题,外包业务成为了银行不错的选择。银行开始将信用卡的发卡业务通过签约“外包”的方式外包给第三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就是信用卡中介公司。信用卡中介也开始正式出现并提供发卡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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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信用卡中介行为的表现方式
前文论及,可将信用卡中介分为 A、B、C 三类,下面,笔者将以此为基础,论述信用卡中介行为的表现方式。A 类信用卡中介是受银行委托,与银行签订协议,为银行提供信用卡发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因此,A 类信用卡中介首先应与银行签约。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其次,A 类信用卡中介的主要行为应是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营销活动。根据央行与银监会的《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中的相关要求,A 类信用卡中介负有对申请人信息保密的义务,自然也不能将信息改变、加工。因此,A 类信用卡中介主要就是为申请者和商业银行间提供居间服务,其行为为居间行为。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 4 月 27 日以前 A 类信用卡中介的居间营销行为,是可以独立进行的。但 2009年 4 月 27 日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后,A 类信用卡中介的营销行为便只能是配合银行本身的营销行为,只能提供辅助性的业务服务,不能再独立开展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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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用卡中介的合法性分析..... 12
3.1 A 类信用卡中介存在的法律基础 ...... 12
3.2 B 类、C 类信用卡中介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 12
3.3 对非法信用卡中介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 18
4 国内对信用卡中介现行规制的不足之处.... 21
4.1 我国对信用卡中介现行的法律规制与不足 ... 21
4.2 西方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的相关经验借鉴 ... 23
5 对我国信用卡中介的法律规制建议....... 25
5.1 以法律对信用卡中介予以明确规制 .... 25
5.2 明确行业定位,调整产品设计 ... 26
5.3 系统研究,普及法律 ...... 27


5 对我国信用卡中介的法律规制建议


信用卡行业的发展可以带来收入和刺激消费,从而加强内需,提振经济。这些有目共睹,而且就目前而言,整个行业的发展势头十分良好,坏账部分与信贷总额相比也并不算高。但无论如何,非法信用卡中介都是一个明确违法的存在,应予以规制。前文论及,信非法用卡中介因制度而生,因市场而繁荣。也有可能因制度的转变而转变,因市场的更加繁荣或者萧条而消失。对于这些可能性,本文均不做探讨。而是立足当下,基于现实,一切还是要从实际出发。那么要解决非法信用卡中介的问题,也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量现实。笔者认为,要针对信用卡中介进行法律规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实施。前文论及,非法信用卡中介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具体经营行为都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它又广泛的存在着。那么,既然它违法的存在着,就必须依法进行处理。为了使执法和司法活动更有依据,就需要明确其违法性质,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信用卡中介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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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信用卡中介行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的特殊产物,在时代的大潮中顺势而生而又逆势而为。本文通过对其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具体经营行为合法性的分析来探讨信用卡中介的合法性。B类和C类信用卡中介的存在本身是无照经营,其获客、包装和申请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整个流程的经营行为对银行、申请人、行业和社会都没有益处,只有信用卡中介本身获得了相当可观的收益。然而,面对此种情况,我们的现行法律法规却没有完整,精确的描述与规制,本文建议对其进行明确的描述,并通过司法解释产生强制性的效力。另外,对其的法律界定只是明确了信用卡中介的违法性和相关法律依据,对其的法律规制建议更只是些许建议。这不能改变信用卡中介的存在,也不会阻止他们的发展。要让信用卡中介成为历史,最终要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合适的信用卡制度。另外,信用卡中介还常常从事贷款的中介业务,相对于信用卡中介来说,贷款中介所用手法与信用卡中介几乎相同。本文限于篇幅,未能进一步论述,期待在以后的研究中加以研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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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6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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