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保险监管研究
第一章 绪 论
同其它行业的分散风险不同,保险业是将其他行业的风险聚集到自身,对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也对人民生活能够保持安定有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今,网络保险已经成为保险行业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扮演者重要角色,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网络来关注保险,保险公司通过网络经营的保费收入也在逐年增加。与此同时,与网络保险发展相匹配的网络保险监管却不能跟上网络保险发展的脚步,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保险的发展加以约束。由此,网络保险中的不良部分就会影响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甚至对与之相关的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一个网络保险监管体系的良好运转,不仅可以十分有效地分散网络保险产品创新风险、让消费者不受到任何损失,也有助于网络保险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的构建,推进整个保险监管体系的建立。另外,对于网络保险市场来说,也同其它市场一样,存在着不能消除的市场失灵。一个网络保险监管体系的良好运转,不仅可以对网络保险的市场失灵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还可以有效促进网络保险的长远发展。
在我国,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针对网络保险的发展,在 2014年 1 月,由中国保监会制订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这凸显了我国对于网络保险监管在各个方面从忽略到慢慢重视的过程。
本文以此为契机,以网络保险中的由中国人保推出的“雾霾险”作为典型案例,来分析我国网络保险面临的主要风险,同时根据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网络保险监管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的网络保险监管提供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的发展也推动经济的全球化。在我国,制定完备的网络保险监管体系不仅有利于保险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保险行业自身的良好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保险购买环境,推动我国的经济改革深化,促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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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网络保险中的“雾霾险”作为案例,分析我国网络保险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再分析目前我国网络保险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对于网络保险监管的成功经验,从而为我国的网络保险监管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具有可行性地建议。
本文的主要结构如下:
绪论,对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以及创新性与不足进行了概括说明;第一章是案例介绍,介绍由中国人保推出的网络保险中的“雾霾险”被保监会财险部叫停的过程,凸显我国网络保险监管问题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第二章是案例分析,分析我国网络保险的现状,我国网络保险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三章是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有关网络保险监管的情况介绍,以及一些成功的网络保险监管经验;第四章是基于以上的分析论述,为我国网络保险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来解决目前我国网络保险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案例分析、实证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经验归纳法、逻辑演绎法、规范分析法不同研究方法。本文通过网络保险中的“雾霾险”被叫停来引出说明我国网络保险监管存在的不足;在实证分析方面,文章是通过客观的数据与资料进行验证说明我国网络保险面临的主要风险及网络保险监管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对比分析法,将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网络保险监管做出对比,寻找可供我国网络保险监管借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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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案例分析
我国的网络保险受各方面的限制,发展较晚。直到 1977 年之后,泰康人寿、太平洋保险以及平安保险才开始陆续成立网络保险平台。我国首家电子商务保险网站在 2000 年 3 月份建立;在 2000 年 8 月,平安保险的 PA18 综合网络保险平台成立,其将多个个性化功能集于一体,包括证券、保险、银行和个人理财等。同年 9月,国内首家通过保险 CA 认证的网站——“泰康在线”正式运营;在财险方面,中国人保在 2002 年 11 月开通网络保险平台,意外险、车险和家财险均可通过网络购买,享受网上支付、保险卡注册、保单验真、咨询报案等服务,极大的方便了财险需求者;2005 年 4 月,中国人保财险推出第一张全流程电子保单,标志着我国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网络保险;从此,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地购买保险和支付保费,并且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保单。
从 2006 年开始到 2008 年,短短的两年时间,我国网络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从06 年的 8078 亿元人民币增长到 08 年的 72.6 亿元人民币,整体保费规模增长了接近 8.3 倍,实现了保费规模的跨越式进步。
在 2009 年 2 月,中国人保财险的电子商务中心开始筹备运营,并实现了 149个大中城市网络保险业务的整体发售,同年 4 月份,中国人保寿险的电子商务平台也投入运营;面对网络保险的盛宴,不甘落后的人保健康也在权衡保险卡在线激活销售业务的可行性,想通过网络平台来开发新的健康险营销渠道。另外,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泰康人寿等保险企业在熟悉了网络保险的运营模式之后,开始整合资源,分别成立了网络保险销售事业部、电子商务部及创新事业部,并将其与其它相关的业务部门进行挂钩,运营情况成为年末绩效的一部分。在 2010 年,马云的淘宝网先后与泰康人寿、华泰保险、阳光保险、平安财险和安邦保险等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产品开始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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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保险的载体是互联网,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了网络保险本身也带上了虚拟性的色彩,其面临风险也要比传统保险业务的面临的风险大了很多,所以必须要强化监管、及时监管。
网络保险存在的各种风险导致了网络保险各种问题的发生,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就要认真、清晰、透彻的分析网络保险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或清除。无论如何,加强网络保险的监管都能有效的减少这些风险所带来的诸多不良影响。就目前来看,网络保险快速发展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截止到现在,对于我国的网络保险而言,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被修订,所具有的法律法规仅仅是对传统保险监管的,如此,就形成了我国对于网络保险监管的盲区。传统保险的监管法律已经不能跟上网络保险发展的速度和需求,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网络保险的发展。比如:现存的不完善的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障碍,我国的《电子签名法》没有对交易者的身份信息认证和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进行的相关说明;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其个人信息有着随时被泄露的危险,我国在这方面也不存在哪项法律法规来充分保护他们的权益;另外,在网络保险交易的过程中,有些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视若无物,不在乎违法不违法,这就增加了法律风险。
保险中的四大基本原则中,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根据规定履行自己的如实告知义务。在传统的保险交易中,最大诚信原则对双方均起着很大的约束作用,而网络保险则不然。在签订电子保单的过程中,保险人见不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无法根据相应的情况来进行核查,这就使得保险市场逆选择的风险加大,阻碍了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同样,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来加大对自己的宣传力度,甚至误导消费者来购买保险产品。2014 年 12 月,在凤凰网的新闻中出现了这样一个事件,某个老人去银行讨要说法,原因在于本来想来存款,却被银保业务员以夸大的高利率为诱饵,将本来想存的钱变成了保单。此种现象对网络保险,甚至是整个保险行业都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最终将是保险的发展举步维艰。互联网如果能从起步开始就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则对未来网络保险的发展定然能起到一个巨大的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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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达国家或地区网络保险监管的经验借鉴 ................... 12
3.1 发达国家或地区网络保险监管分析 ............................ 123.1.1 美国对网络保险的监管 .................................... 12
3.1.2 中国香港对网络保险的监管 ................................ 13
3.1.3 欧洲对网络保险的监管 .................................... 14
3.2 发达国家或地区网络保险监管的启示 .......................... 15
第四章 完善我国网络保险监管的建议 ............................ 17
4.1 明确监管原则和监管目标 .................................... 18
4.1.1 网络保险监管的国际准则(IAIS) .......................... 18
4.1.2 明确我国网络保险监管原则 ................................ 18
4.1.3 确立我国网络保险监管目标 ................................ 19
4.2 调整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 .................................... 20
4.2.1 立足政府监管 ............................................ 20
4.2.2 注重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 21
4.2.3 强化个体内部监督 ........................................ 22
4.3 改革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 .................................... 22
4.3.1 建立灵活的市场准入机制 .................................. 22
4.3.2 充分重视网络安全 ........................................ 23
4.3.3 加强道德风险监管 ........................................ 24
4.3.4 培养和开发人才资源 ...................................... 25
4.3.5 促进国际与区域合作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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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完善我国网络保险监管的建议
网络保险的发展本身具有很大的风险,但是也带来了无限的机遇。对于网络保险的监管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更侧重于对网络保险保险人所拥有的权限的管理。与此同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首次明确了网络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一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以及合作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意即网络保险虽然说通过互联网来经营保险,但是网络保险和其他形式的保险经营有着本质的相同,因此,无论运用何种媒介或载体来经营保险,对其业务的监管方法应该一致;公开性原则意即网络保险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要及时地批露必要的公开性信息,如同其他形式的保险经营一样,均要保持透明性;合作性原则意即网络保险的监管并非某个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的单独监管,而是需要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网络保险监管机构相互合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IAIS 的网络保险监管原则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不具有特殊性,可以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制定网络保险监管原则的参照。对于我国来说,在参考 IAIS 的网络保险监管原则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网络保险发展的情况,根据我国网络保险监管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情况来制定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的监管原则。
公平性原则主要作用于被监管者、保险监管者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首先对于被监管者而言,所有的网络销售平台在销售网络保险产品的过程中,都要无条件接受网络保险相关制度规范的约束,无一例外;其次保险监管者要平等的对待每一个消费者,切实保护网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各网络保险销售机构或第三方平台的业务范围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相关规定,保险监管者也不得盲目监管,要对网络保险销售机构或第三方平台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只有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有一个良好的网络保险监管效度,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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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人才的培养方面,政府等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培养措施,主要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学校和网络保险机构进行双向培养。由高校负责各种知识的学习和传授,经考试合格后进网络保险企业进行锻炼,一定时期的在岗锻炼过后,有了一定的能力后,进入到相应的网络保险监管机构就业;也可以在各个网络保险机构进行选拔,选出来的优秀人员进入高校学习,考试符合条件之后进入到监管岗位。良好素质的综合性人才是网络保险监管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有了优秀的人力资源作为网络保险监管的有力支撑,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同样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外企保险公司进入到中国内地市场开展网络保险业务,甚至在本国就可以对我国从事相关保险业务,这就使得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网络保险机构加强合作成为必然。网络保险的高流动性、高便利性及虚拟性使得网络保险得以摆脱地域的限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交易,这就会引发许多矛盾和争议,也使得网络保险的监管难度被加大,网络保险监管人员已经不能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来处理相应的问题,这就需要一个共同的标准,要么就必须加强各个地区监管机构和人员的协作交流。当然,这也对网络保险的监管人员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学会综合运用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而不仅仅是单一的法律法规,只有如此,才能对网络保险进行全面的监管,更好的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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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683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36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