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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国际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15 08:13

引  言

蔚蓝色的大海,是生命的起源之地,其蕴含着难以想象的“海”量资源。大自然的积累在人类无休止的欲望面前显得无比单薄。于是,人类把注意力的焦点转移到了海洋这片未知而又神秘的领域。南海自古以来是一片宁静的海域。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南海地区两件事情的发生才打破了其原有的宁静态势,其一是南海海域大量的油气资源被探明促使南海周边国家开始纷纷抢占岛礁;其二是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各利益相关方纷纷提出了涉及岛礁和相关海域的划界案。 南海的地理位置具有较为封闭的特性,总面积 352 万平方公里。南海上分布着数量众多的岛屿、岩礁、沙洲、珊瑚礁及礁石。晚近以来,南海岛屿问题的愈发凸显,一方面,缘于南海周边某些国家的单方行为,包括大肆开发资源、非法侵占岛屿及相关海域、撤除我国在南海区域南部部分岛屿的界牌以及妄图用武力来实现其完全没有法理依据的相关利益等;另一方面,区域外大国如美国坚持其谓的“航行自由与安全”,不断举行联合军事演习,表明其参与该争端的立场等,也是导致南海问题进一步升级的原因。1为此,如何进一步合理处理南海问题特别是南海岛屿主权归属问题,确保南海群岛周边海域的航行安全与自由,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应该说,在应对南海问题上,南海周边各国都应该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基本原则,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内容、信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的承诺,践行通过谈判等非武力手段解决争议的原则来解决南海问题争议。 南海问题涉及到广泛的国家和巨大的海洋利益,解决好南海岛屿主权问题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岛屿主权,保护南海及其周边海域的和平与稳定。我们有必要去须分析南海岛屿主权问题日益紧张并升级的背景和原因,各方僵持不下的焦点矛盾,同时应当提出解决南海问题的有效对策。为此,本文特别探讨了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现状、原因以及南海各方权利争端的焦点问题,并对南海岛屿主权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以期为南海岛屿主权问题的合理解决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综合国内外对南海问题的研究现状来看,文献和资料是相当丰富可观的。傅崐成的《海洋法专题研究》依据国际法的相关内容和发展趋势陈述了海洋争端和解决海洋边界争议的法理依据,从法理依据的角度出发,有力地证明了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李金明的《南海争端与国际海洋法》全面系统的介绍了南海争端的历史及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以及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研究南海周边国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问题,对南中国海主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了有力的论证。吴士存的《南沙争端的起源与发展》从历史、法理以及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多个视角来论述南沙群岛的岛屿争端,不但证明中国对南沙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而且研究分析影响和制约南沙争端的相关因素,揭示南沙争端复杂化、长期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致力于和平解决南沙争端的立场。高之国的《论南海九段线的历史、地位和作用》通过分析翔实的史料和国家实践,阐明了南海九段线的历史和法律依据,对九段线所代表的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权利做了细致的阐释,并且对南海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在论证中国享有南海主权以及对争端方的主张提出驳斥的文献中,张卫彬、金永明、贾宇等学者的相关文章分析了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属性,为我国与南海划界提供了重要的法理依据。赵理海、曾令良、余敏友、韩永利、谭卫元等学者的相关文章根据时际法规则,从时际法角度论证了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的主权。黄德林根据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大量史实,指出越南、菲律宾等国单纯依靠国际法领域中大有争议的“邻近原则”、“有效原则”支持其主张,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黄瑶、凌嘉铭分析了大量的国际法案例,指出越南、菲律宾等国以有效控制原则侵犯我国领土主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赵建文在国际法法理基础上对“关键日期”、“发现”、“先占”及“有效控制”等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驳斥了他国所提出的主权要求,强调中国对南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面对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策略,张海文认为《公约》并不能被用来证明领土归属或解决领土主权争端问题,而需要多方面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蔡高强、高阳主张以历史性水域法则为突破口,寻求国际海洋法的承认与支持,进而用国际法路径解决南海争端。另外,前述吴士存以及高之国法官的著作中也提出了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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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现状和由来

(一) 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由来 
1. 南海占据着优越的地理战略位置
南海,亦称为南中国海,是由中国大陆、中南半岛、台湾岛、菲律宾群岛等包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南海优越的地理位置体现其处于太平洋和印度洋航线的核心地带,联系着亚洲、非洲和欧洲的航运往来。目前,西方国家的各种物质运输,尤其是石油及战略物质的输送都离不开南海这条航线。1连接到中国大陆的约 40 条航线中,有六成左右将南中国海海域作为运输枢纽。根据相关机构给出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到,每年来往经过南海海域的船只的计量单位一般为十万,以战略角度而言,南海海域堪称中国的海上经济主动脉,从周边局势来看,,周边国家也大多仰赖南海的军事、经济用途。如上述,南海因其至关重要的战略地位,而成为周边各国对中国的南海主权始终存在觊觎心态的原因。 

2. 南海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
南海区域面积广阔,岛礁众多,堪称“天然聚宝盆”。从积累时间以百万年记、矿层厚度数米、蕴含着丰富的磷、钾元素以致可直接作为天然肥料的鸟粪磷矿,到岛屿周边盛产的海鲜水产,无不是具有重大经济利益的自然资源。更为令人惊叹的是造物主对这片美丽富饶海域的偏爱,南海海盆富集了异常丰富的油气资源。目前仅在南沙群岛海域,便探明了近八十个极具开采价值的海底油田和海底天然气田,探明的石油蕴藏量有 350 亿吨,而天然气更是有约 20万亿立方米。可以预期的是,一旦南海油气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其必将成为中国最大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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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南海岛屿主权争议的现状
南海问题,是指南中国海各利益相关方,以南海岛屿及相关海域的主权归属为核心的争议。南海区域岛礁众多,仅中国地名委员会公布的岛屿名称就有189 个,而目前已确定的岛礁更是多达 230 个,该区域更是涵盖了约 82 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在属于我国的南沙岛礁之中,其中越南的野心最大,侵占了包括南威岛、景宏岛和南子岛在内的 29 个岛礁;菲律宾侵占了九个岛屿,其中最主要的是中业岛、马欢岛等;马来西亚非法侵占的岛礁多达十个,更是以此为基础,牟图侵占 27 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除此之外,文莱也对中国领海分别侵占或试图侵占 5 万、3 万平方公里。与之形成反差的是,中国军队在南海岛礁中,仅驻扎在其中的八个岛礁,其中包括了目前在台湾当局控制下的太平岛。菲律宾当局于 2013 年 1 月将南海岛屿的所谓“争议”诉诸《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程序;2013 年 3 月 30 日,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诉状,2这种单方面提起仲裁的做法,受到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专家的一致反对和批评。进入到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南海海域一呈现出不稳定态势,表现之一乃是菲律宾非法侵占了中国南沙群岛 8 个岛礁。这一侵占行为可以说是菲律宾妄图在中国南海非法扩张其利益的根源。早在 2006 年中国政府就已经发布了正式声明,该声明明确表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5 部分第 2 节所述的强制程序管辖对涉及领土主权问题并没有管辖权  ,1而菲律宾当前提出的仲裁事项实质上是两国南中国海部分岛礁主权争端及在南中国海部分海域的海洋边界界定问题。2014 年 12 月 7 日,针对菲律宾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的请求,我国政府坚定地表达了中国将不会接受、不会参与此次仲裁的态度,并分析了仲裁涉及的是中国领海及岛礁主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强制性程序对其并无管辖权。2菲律宾单方坚持将南海岛屿主权争端问题诉诸国际仲裁程序,一方面是妄想借助国际社会舆论给中国带来压力;另一方面是想挑起并炒热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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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途径 ...... 24 
(一)  构建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问题的框架机制 ..... 24 
(二)  完善相关国际立法 ......... 26 
(三)  健全国内法律制度 ......... 27 
(四)  利用国际司法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 ....... 29 
(五)  充分加强与南海岛屿主权争端各方的国际合作 ...... 30 

三、 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途径

南海岛屿主权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源于南海地区蕴含着法律上的争议。这些争议的产生极为复杂,既包括历史性的原因,也包括经济发展、国际制度缺乏的原因。我们要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际法相关原理和国家原则规则,遵循《联合国宪章》、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制度,采取政治合作、司法路径等多种途径相结合来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这是从全球性和长远性的角度来解决这一国际热点问题的整体性思路。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相关国际立法、充分运用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结束关于南中国海岛礁权利归属的争端,一方面有助于争议各方妥善地解决南中国海岛礁权利归属争端,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持南中国海区域乃至世界秩序的安定。

(一) 构建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问题的框架机制
南海岛屿主权问题目前处于焦灼状态,并未得到有效地解决。但是,2002年中国与 ASEAN 诸多国家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下称《宣言》)从某种度上说明了南中国海争端诸国对于主权争端达成了一致。签订各方表示愿意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和精神,从而力争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各方也一致认同并表示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相关国际法原则为基础来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以及南海海域划界问题。 2002 年,各方在签订《宣言》时也做出承诺,表达了遵守《宣言》的内容,愿意尊重且承诺尊重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南海的航行及飞越自由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相关规则;其中《宣言》第四条规定有各争端方应努力开展磋商谈判和相互之间的对话合作,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国家之间的岛屿主权争议以及海洋划界的问题;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上一条要求,要求各方也采取合理的程度来解决岛屿争端,不扩大化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不复杂化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不影响区域间国家的相互政治经济合作及发展。同时,各争端当事方不得在目前未曾有人居住的岛屿或岩礁或沙滩实行控制和占领的行为,各方应争取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及创新机制来解决彼此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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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探讨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历史背景、现状、争端各方的主张依据后,发现除中国外的南海岛屿主权利益相关各方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我国享有南中国海岛屿主权不仅有着可靠的史料支持,还存在强有力的国际法根据。 
(一)南海,也被称之为“南中国海”(South China Sea)。在两千年多年的海洋渔业活动和海洋航行实践中,我国劳动人民最早发现了南海诸岛。最晚至在唐代时期,当时的政府对已经实现了对南海岛屿的行政管辖。我们有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可证明,南海岛屿是我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时际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准则,在解决南海岛屿争端中的规则适用起着关键性作用。关于领土的取得,都应以权利创设时正在生效的法律来判断,而不应以争端发生时或争端解决时的法律来判断。无论是根据 15、16 世纪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国际司法实践,还是根据近现代国际法原理,中国人民都是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经营、最早实行管辖南海诸岛。 
(三)无论是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还是现代的领土取得方式,发现都不属于其中之一,但是最初发现领土的国家根据国际法理享有一种优先权。领土的发现国在合理期间对其发现的领土实行了有效的占领和控制,可以产生阻止其他国家占领该领土或领域的效果。越南声称其最早发现并最早占有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发现领土或者岛屿是事实问题,无论是公民的发现还是国的家发现,都是产生发现的作用。南海周边国家对中国劳动人民在生产实践中和航海实践中的发现表示否定,这与国际法是背道而驰的。私人或者航海家的发现,同样可以产生阻止他国占领发现领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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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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