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资源富集区环境保护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和意义
1.1.1选题背景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取得了举世公众的成就,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然而遗憾的是,在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们要为环境污染的状况买单,并且负有主要责任。在人类不断地对资源进行开采时,我们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显。特别是在人类工业文明之后,经济的快速增长与环境问题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同时伴随着人口的不断増长、资源的持续性消耗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已变得愈发严重。日常可见的垃圾、工业制造排出的残留物等大量的堆积;农药化肥在农业种植中过度使用导致空气、饮用水及±地的重度污染;森林、草原、湿地和海洋的破坏引发的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健康呈现不断下降趋势,这都给国家的环境状况及人民的身也健康带来威胁。从近年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可以知道,我国的环境状况日趋严重,例如,2013全国大范围的雾霸天气频繁出现,PM2.5污染引发的环境安全问题已备受关注;3月份大量的死猪被丢弃在黄浦江水域事件与河南污水灌概麦田事件;6月份中国长庆油田造成的河流严重污染;2014年兰州由于废水排放苯超标导致饮用水严重污染事件;2014年9月,内蒙古腾格里工业园和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的化工企业,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于荒漠,再经过蒸发,将残留的废物直接填埋在沙漠;昆明市的一些矿业企业在未完善环保设备的情况下,私自设置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尾矿浆直接排入小江,造成沿岸村庄灌概和饮用水的重度污染;2014年12月陕北愉林某村由于煤炭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当地地表大面积的开裂和地面下沉。通过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可以知道,人类生存的环境已经受到越来越严重的污染,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不可或缺的影响。环境的保护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角色,充分发挥其主要的功能,送己然成为当今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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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方法和内容
1.2.1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通过网络、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查阅了许多的参考资料,认识责任,政麻责任和政府环境责任的相关概念,特征,存在问题和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2)理论分析法。通过对公共产品理论,环境权理论,外部性理论等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进行分析研究。
(3)案例分析法。通过对陕北资源富集区环境问题的研究,明确当前陕北地区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一些建议。
1.2.2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愈加突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担任起更加重要的角色。本文将文章划分为五章,文章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是绪论,主要是对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作简单的介绍,以期更全面的来研究本课题。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有关政府责任的相关概念和理论知识,主要是政府责任的概念,公共物品理论,环境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以这些理论为依巧,为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提供理论依据。
第三章主要分析了陕北资源富集区的资源分布,经济状况,及在环境保护中政府所取得的成效;及当前陕北资源富集区环境污染的现状。
第四章主要从政府的视角分析了陕北资源富集区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五章针对其问题提出完善陕北资源富集区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建议。
最后是结语,针对本文的研究作简单的概括。
1.2.3研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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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内涵及相关理论
2.1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概念
2.1.1责任
责任是现代社会非常重视的一个概念,也是公共管理中的一个主要理念。《辞海》中对责任的解释有多种含义,如负责;责问,责备;处罚,处理,责罚;索取,责求;要求,督促等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责任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种含义,一是完成自己应当做的事,并要求做到完善,也就是一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履行职责、尽到责任、完成任务等;二是对自己职责所在的事没有完成或完成的效果不佳,应当承受相应不好的后果,如担负责任、承担后果等。
2.1.2政府责任
政府责任的定义,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最早,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政府责任的理解是这样的:政府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保护社会免遭其他社会之暴力入侵,如向他国实施经济制裁;(2)尽可能保护每个社会成员免受其他社会成员带来不正义的压迫,诸如将声讨巨型集团定性为非法活动;(3)建立和维护特定的社会公共工程和公共制度,如向他国产品设置高额关税。而即使在履行送些职责时,政府的设计也应当考虑引入竞争。美国的学者珍妮特登哈特、罗伯特-登哈特认为,政府的责任是制定出各项制度和标准来规范现有的民主治理,在这里所指的是民众享有的公共权益,完善的法律法规,各层级的政府部门和组织机构,社会媒介,社会民众的价值取向,身处的社会环境,同时还包含公民个体。行政学者库巧将责任划分为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两个层面。客观责任是指应有的职权和义务;主观责任是被看作为伦理的一个范围,具体是指公民的个人价值观,对世界观的认知,个人的信仰等等;对那些同组织不相匹配的、缺乏职业操守和政治价值观错位的要给予否定,对于那些被公众普遍接受,存在利益需求的,就应当根据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合理规范和调整;加强同其他组织的合作,鼓励民众参与到现有的政治活动当中。
国内的学者对于政府责任同样做出大量的研究,张成福教授认为政府责任的内涵有S个方面的解释,即最广义上"对于社会公民所要求的,政府都会最有效的给予答复,并采取最有效率的做法,从而使得民众的利益诉求得到最公平的待遇";广义层面上"政府责是指政府机构的公职人员应当在其位,行其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履行应有的义务";狭义上"政府责任得就是作为政府部口的公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一旦涉及违法事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陈国权教授认为,政府责任是国家和人民给予的权力,也是管理公共事物的一种手段,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保卫国家的安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等等,王成栋教授对政府责任的重点是在它的行政方面,其承担的责任也通常是指法律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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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相关理论
2.2.1公共产品理论
一般来说,要界定一个产品或服务属于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是根据其产品的性质而判别的,即产品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著名的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认为公共产品的定义是这样的:"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不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相比之下,私人物品是这样一些产品,它们能分割并可分别提供给不同的个人,也不带给他人外部的效益和成本。"换言之可以这样理解,对于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来说当每个人对其消费时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减少对这种物品的使用。
公共产品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是指公共物品的消费是由全体公民共享的,其效用是在不同消费者之间不可划分的,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使用都不可能排除其他人对这一的产品的享用;非竞争性是指对于所供应的公共物品,无论是谁对它的使用都不可能阻止其他人从中获得的利益,也不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根据以上的划分标准可以将物品总结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纯公共物品就是其特性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种特征,如国防,法律,环境保护等;只具备其中一个特征的为准公共产品,如消防,社会保障,不收费的公路;两种特征都不具备的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由于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每个人认为在使用公共产品时,无论是否付费都可以享受其好处,那么有的人会产生不愿付费的动机,而倾向于成为"免费搭车者",送就导致公共产品的前期的付出难以得到回报,从而造成公共资源的无限使用和过度浪费,从而产生"公共的悲剧"这一问题。"公共悲剧"这一现象是指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过度的消耗公共资源而导致整个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环境作为公共产品的一种,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损耗环境而拒绝支付费用,这使得单个公民是不会主动去改善和治理环境。因此,就需要政府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发挥其主导作用,在经济行为中要进行政府管制,采取法律这一最有效的方式对环境污染者进行处罚,从而在环境保护中起到有效的作用,杜绝污染事件的频发发生,防止环境的日益恶化。保护环境不仅影响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身必健康,同时关系着国家的安全。生态的安全也是国家安全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可持续生存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需要政府参与其中,承担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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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陕北资源富集区环境保护的现状...............17
3.1陕北资源富集区的概况..............17
3.1.1陕北资源富集区的地理状况..............17
3.1.2陕北资源富集区的资源状况.............17
第4章陕北资源富集区环境保护中的政府责任缺失..............27
4.1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27
4.1.1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缺失................27
4.1.2政府环境保护的准入管理不严................27
第5章完善陕北资源富集区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建议.............37
5.1完善政府环境保护法律体系.................37
5.1.1加强环境保护的立法建设...............37
5.1.2加强环境保护的执法建设.............38
第5章完善陕北资源富集区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建议
5.1完善政府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5.1.1加强环境保护的立法建设
我国经历了三十年的环境法制建设,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根据之前所提出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政府责任缺失的现象,笔者认为,环境保护的立法层面,应当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实现法律的实际可操作性。对于国家的立法方面,中央政府应当制定出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实现中央政府对环境问题的统一监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涉及的生态建设中政府的责任做出详细的分工,设立新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将原有的环境保护机构合并于新的机构,明确环境保护机构所占有的位置,明确各部口的构成及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中央政府统一支配,各层级么间相互适应与共同监督。同时,针对《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条例及制度中内容过于单一,原则化这一问题,中央政府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将环保条款作出细化并明确落实政府环境责任主体,明确相关责任人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在没有履行好其职责时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有效制止部门间的职能重复,职责不统一的现象。
地方政府环境立法方面,除了现有的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现实情况制定出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促进国家环保法的具体化。我们都知道在各级的地方政府都是完全依照国家的环境保护法来进行环境保护与治理。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是,有的污染事件在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送使得环境保护的立法丧失有效性与可操作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地方政府对于企业的排污项目,排污标准,现实排污的数据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例如,陕北地区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有关资源的开采和加工所造成的,因此,对于在企业的准入环节要做到严格的考核,制定出严格的排污标准,对违法排污者和各级政府、监管人员做出明确的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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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环境污染问题愈发突出,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政府如何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环境问题,越来越引发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在环境问题中,政府应当占据什么样的地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承担环境责任都是一个值得深刻探讨的问题。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从1979年正式颁布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程,环境保护法中的各项条款也为顺应时代的要求进行了数次更新与整改。在现实情下说,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但对于政府责任的规定还是较为有原则性,简单化,缺乏可操作性,内容较为笼统,缺乏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未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说明,政府也没有出台与当地情况相符的法律法规。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更注重的是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对政府应履行的职责概括的不到位,这样就导致在环境保护中政府的职责不清,执法不严,滥用权利等行为的发生。同时政府的政绩考核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问责机制不完善,环保的政务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公开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都影响我国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有效实施不能落实到位,为此笔者对进一步完善陕北地区政府环境责任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一是完善政府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的立法建设和执法建设;二是建立地方政府绿色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地方政府的"绿色GDP"建设,建立公众参与的绿色绩效评价机制;三是健全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环境问责对象,完善多元化的环境问责主体及建立政府环境责任的终身追究制;四是强化环境保护的社会公众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大力发展政府与环保民间组织的合作,并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王作。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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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21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382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