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辩护律师的法律风险研究
1以“李庄案”为例,导入法律风险问题
2009年11月中旬,袭刚模家属到北京找到了李庄律师,委托李庄律师为袭刚模的辩护人,李庄接受委托后,到了重庆三次会见袭刚模。其后,袭刚模称受到了刑讯逼供,是李庄律师让其如是说的。2009年12月10日,因李庄教唆编造“被刑讯逼供”虚假口供,重庆市公安局对李庄立案调查,两天之后,重庆警方到北京将其押回重庆,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2009年12月18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将起诉至江北区法院;12天之后,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2010年1月8日,一审法院在无一名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判处李庄两年零六个月;李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时,李庄当庭认罪,这是人们所始料未及的,2010年2月9日,二审法院改判为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李庄案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到法院一审宣判仅用了 28天,从不服一审上诉到二审宣判用时不到一个月。现在回头看看“李庄案”,笔者认为其产生有两个关键原因:一是当时“重庆”政治权力肆无忌惮,直接干扰、影响重庆司法,造成司法不是依据法律,而是按照个别政治人物个人意志,从而导致此案对律师合法权益的侵犯;二是我国相关立法还存在着对律师群体的歧视与偏见,在制度上给辩护律师设置巨大的风险,特别是《刑法》第306条的歧视性规定,加大了辩护律师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时时、处处困惑辩护律师的执业,影响着律师职业的发展,换句话说,即使没有特定政治人物以权乱法的因素,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和处境也是发炭可危,处于某种不确定、不公平状态,这正式本文所要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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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辩护律师的法律风险一般性问题
2.1辩护律师的法律风险概念
对事物内涵界定一般是通过概念来进行,概念是认知、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且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就不可能清楚、理性思考问题。‘何为风险风险一词的概念是随着社会发展、人类社会活动趋向复杂和深刻而逐步深化的,不同领域、不同学科都赋予其特有、专业化内涵,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高频率词汇。无论“风险”一词的概念有什么深化,但其基本核心含义“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是不会变的。何为法律风险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法律风险是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它包括但不局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以及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但笔者更倾向于认为,法律风险是行为主体因自身行为在某个法律部门或者多个法律部门受到否定性评价及其惩罚性后果。当然,任何职业都有其法律风险,受到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必要的法律风险是规范、约束人们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同样,法律对律师职业进行必要的规范、约束是必不可少的,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所必要,但如果法律规定丧失公允、违背法治精神来限制、甚至打压律师群体,使律师执业处于一种岌发可危、高风险状态是不妥的,而中国律师就是在这种发岌可危、高风险状态下从事执业,坚守着职业理想与法治信仰。中国律师职业不同其他任何一种职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相关工作,受到法律规范、约束最多,法律风险较大的职业类型,辩护律师尤其如此,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不公正造成辩护律师承担过多的责任、承受过多的风险,本文是研究中国辩护律师法律风险问题,在认知与理解辩护律师在法律上受到的规范与约束及部分法律规定的不公正、不合理,再联系中国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就会深知中国辩护律师的不易、法律风险之大。因此笔者认为,辩护律师的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公正,导致辩护律师执业受到不公正对待、面临法律责惩的危险。
1997年到2002年期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多数(占80%)最终被宣判无罪”。多数律师最终被宣判无罪,这本身就说明多数律师在依法行使辩护权,却被司法机关非法干涉、限制,给律师行业制造恐怖气氛;而500名律师被抓、被判对于整个律师队伍、全社会法治信心的伤害,更是难以估计的,显然是特定的制度安排不利于辩护律师。我国公检法机关手持“利剑”,随时可能刺向辩护律师,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辩护律师除了被刑事追究,还面临着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行业处分的风险,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面临着诸多风险,本文重点则研究辩护律师刑事法律风险,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及考察问题的全面性,也对行政、民事、行业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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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风险的立法规定及分类
基于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从责任类型角度对辩护律师的法律风险进行分类,笔者认为辩护律师的法律风险应该包括四类:刑事责任风险、行政处罚风险、民事赔偿风险、行业处分风险。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活动,人身安全是行使辩护权的基础,没有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不可能有全面行使辩护权利,更不可能有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因此,辩护律师刑事责任风险是法律风险中最突出、危害性最大的风险类型。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律师被刑事处罚或者“差点被刑事处罚”,还有些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被改判无罪,无论是那一种,对律师个体伤害是彻底的、对律师群体的打击是巨大的,最为引人瞩目的是2009年“李庄案”、2011年“北海四律师案”。最近,刘少斌(律师)之前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判刑,2015年3月17日被法院改判宣告无罪,在社会上和律师群体中引起广泛讨论。“为权利而斗争”己变成中国律师座右铭,“斗争”总会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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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护律师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11
3.1立法上歧视与防范.......11
3.1.1《刑法》第306条立法歧视.......11
3.1.2《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有过多约束、限制性规定.......13
3.2控辩双方不平等.......14
3.3保障制度缺位与救济措施缺失.......17
3.4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19
4辩护律师法律风险控制构想.......20
4.1解放思想,勇于接受与提高地位.......21
4.2清理法律,保障落实与强化赋权.......22
4.3司法改革,促进“控审分离”、"控辩平等” .......24
4.4强化律师协会作用.......25
4.5提高律师自身素养、自我约束与规范.......26
4辩护律师法律风险控制构想
中国辩护律师高法律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和阻碍了中国的法治建设、人权保障和刑事辩护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完善好律师制度、控制好律师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这主要基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法治建设的考虑。中国法治建设需要律师,更需要勇于担当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是中国法治建设一支重要力量,刑事辩护律师是为犯罪嫌人、被告人提供权利救济的重要主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律师作为法治建设重要的参与者和实践者,他们的法律风险、人身安危是法治建设必然要考虑的问题。第二,人权保障的考虑。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实践者。正如美国学者指出: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有力且全面地为当事人辩护。28试想,一个正当履行辩护权利的律师,自身受到法律威胁或者外部因素的干涉,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法律风险高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辩护律师不敢承揽刑事业务,或者接受委托后心存顾忌,不能竭力行使辩护权。这都将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违背了刑事辩护制度是为保障被告人、嫌疑人权益的初衷。近些年所发生赵作海案、佘样林案,还有2014年内蒙古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案,都反映控方的强势、辩方的弱势,辩护职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不少案件的被追诉人被冤枉,冤假错案产生,为此,必须通过改革辩护制度、强化律师的辩护权,进一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与人权保障。第三,刑事辩护事业发展的考虑。辩护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是对抗控诉权的有效武器。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需要律师参与其中、发挥积极作用,这里首先要解决的辩护律师的法律风险问题,消除辩护律师的后顾之忧,潜心、竭力为委托人辩护,否则辩护制度将沦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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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之一,法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切入点。建设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是未来中国发展的大势。法治离不开律师,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属于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走在法治建设前头。从小的方面说,律师将当事人、委托人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为其争取的合法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从大的方面说,律师为委托人解决矛盾,就是为社会化解矛盾、减轻社会负担,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繁荣。中国律师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一个社会不能没有律师,没有律师就不会有民主,没有民主也不会有法治,律师职业的兴衰是民主兴衰的反映、是法治兴衰的反映、甚至是国家兴衰的反映。因此,律师队伍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律师的安危、法律风险的高低是法治建设晴雨表,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一把尺子。在当今中国,律师的工作拥有无比光明前途,未来的中国属于法治、属于民主,律师将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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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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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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