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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决权的时代意义

发布时间:2016-04-13 16:55

一、 自决权的时代困局 

(一)克里米亚事件 
2014 年 3 月 16 日,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举行全民公决,以近 97%的赞成票通过了克里米亚作为联邦主体加入俄罗斯。3 月 21 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克里米亚入俄条约。自 1991 年苏联解体,时隔二十三年,克里米亚重新回归俄罗斯。 20 世纪 90 年代之前,乌克兰一直是苏联的势力范围,苏联在乌克兰地区有传统的管辖历史。亲俄势力一度占据着乌克兰政坛的大半江山,俄罗斯也将乌克兰作为阻挡美国及其欧洲盟友东扩的屏障。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衰退和政权的频繁更迭,乌克兰亲欧美势力中的民族主义势力开始占据上风,并实行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导致乌克兰内部民族矛盾激化。欧美与俄罗斯在幕后支持不同的政党,是乌克兰政坛混乱、地区局势紧张的重要原因。 在乌克兰的人口组成中,近 60%是俄罗斯族,90%以上的居民说俄罗斯语,可以说乌克兰与俄罗斯有着割舍不断的血脉联系。俄罗斯的黑海舰队长期驻扎在从乌克兰租借来的军港之内,乌克兰可以说是俄罗斯在地中海、黑海的前沿哨所。乌克兰的天然气几乎全部由俄罗斯供应,而乌克兰也是俄罗斯原油运输的必经之地,两国在能源供给方面都严重依赖对方。俄罗斯的农副产品也大多来源于乌克兰或通过乌克兰港口进口。这次公投无疑是在本就不平静的国际社会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美国与欧洲盟友极力反对克里米亚的独立,他们不愿看到欧盟东扩即将得到的成果化为泡影,更不愿看到自己如意算盘打错的同时,成全了对手俄罗斯。而俄罗斯不仅支持克里米亚独立,还在第一时间吸收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一方反对,一方支持,反对的一方提出的口号是克里米亚作为乌克兰的自治地区进行公投寻求独立,违反了乌克兰宪法和自决权原则,造成了对乌克兰国家主权的破坏。支持的一方则认为,克里米亚通过全民公投加入俄罗斯是其人民行使自决权的结果,人民有权决定自己及其国家的命运,公投符合国际法,国际法并没有明文禁止主权国家的一部分独立并加入其它国家。纵观克里米亚事件的全过程,我们不禁联想起与其极为相似的科索沃事件,在科索沃事件中美欧与俄罗斯变换了立场,自决权却仍然还是他们共同援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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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索沃问题
科索沃原是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一个自治省,90%的人口是阿尔巴尼亚族,塞尔维亚族人不到 10%。历史上,阿尔巴尼亚族和塞尔维亚族曾经同根同源,同属于伊利里亚人。科索沃因地处大洲交界,是民族、宗教、文化聚集和碰撞的地区。220 世纪初,科索沃地区就因为种族、宗教等原因成为著名的火药桶。1999年科索沃战争爆发,科索沃由联合国托管,,国际社会围绕科索沃问题的谈判旷日持久、迟迟不能达成一致,而科索沃人民争取独立的欲望却越发强烈。 2008 年 2 月 17 日, 科索沃议会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脱离塞尔维亚建立科索沃共和国的独立宣言。紧接着,塞尔维亚将科索沃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2010 年 7 月 22 日,国际法院公布了咨询意见,认定科索沃的独立“不违背国际法”。国际法院针对科索沃问题的咨询意见公布后,国际社会一片哗然。4塞尔维亚宣布永远都不会接受科索沃独立,并警告全球将出现分裂潮;俄罗斯称国际法院的裁决不会影响俄罗斯不承认科索沃独立的立场;中国认为科索沃独立将会严重影响巴尔干地区的稳定,对巴尔干半岛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并呼吁科索沃问题应回归到联合国的框架内,通过和平的方式加以解决;美国则认为国际法院针对科索沃独立的咨询意见为特殊个案,各国应尽快予以承认;欧盟虽然表示将致力于促进科索沃与塞尔维亚对话,但实质上承认了科索沃的国家地位。5时至今日,很多国家都陆续承认了科索沃的国家地位,科索沃的自决问题客观上已经有了结论。但是,其带来的影响可能是深远的、多方面的。既然科索沃的自决“不违背国际法”,那么“科索沃的自决形式”是否可以被自由的复制,无限制的在世界范围内推而广之呢?自决权究竟应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行使?自决权的主体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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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决权的起源和发展

 (一)萌芽阶段:一种政治思想
自决权,首先是作为一种政治思想出现,其萌芽可以追溯到 17、18 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民族主义思想、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二者共同构成了民族自决的思想源流。民族主义思想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联系,这种联系在自然形式上可能表现为共同的生活区域,相同的语言文字,一致的宗教信仰乃至文化的传承和经济的一体发展;在政治上的形式表现为人民的自治政府,即通过“人的集合”的共同特性自发自决的进行一切活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则认为人生来就具有一种自然权利,国家建立以后,人民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国家的职能在于保护人民实现其应有之权利,同时,人民也有反抗暴政的权利。北美的独立战争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事件。北美独立战争的领导者以自然法与社会契约为依据,阐述了人民推翻殖民政府、建立主权国家的合法性。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事件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与另一个民族之间迄今为止所存在的政治联系,而在世界列国之中取得那自然法则与自然神明所赋予他们的独立与平等地位时,就有一种真诚与尊重人类公意的心理,要求他们一定要把迫使他们不得已而独立的原因宣布出来。宣布北美独立是固有的神圣权利。”北美独立战争使自决权由政治思想进入政治实践领域,是自决理论的首次实践,它的胜利极大地鼓舞了其他被压迫民族,自决权理论也成为被压迫民族进行反抗殖民斗争的思想武器。经过北美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等一系列资产阶级革命实践,民族自决理论已初具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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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战前后:国际政治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决权开始逐步由国内政治原则向国际政治原则过渡。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欧洲大国开始发动侵略战争,侵犯弱国领土、进行民族压迫,侵略版图从欧洲扩张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世界被划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被压迫民族要求维护国家主权和自决的意愿也日益强烈。这一时期,列宁和威尔逊的自决思想对推动自决权成为国际政治原则起到了重要作用。 1914 年,列宁在《论自决权》中对自决权理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帝国主义阶段,自决权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1在列宁的理论中,行使自决权的主体是受殖民统治的民族,进行革命的对象则直指帝国主义国家,并提出了全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应联合起来,共同抗争的口号。列宁把自决权理论付诸实践,取得了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十月革命的胜利又极大地鼓舞了亚洲、非洲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 笔者认为,列宁的自决权理论是希望通过自决,促进民族之间的融合,建立较大的民族联邦国家,是去殖民化,而非主张民族分离。“他并不鼓励每个民族特别是获得了相对平等待遇的少数民族去行使自决权以同自己的母族相分离,从而造成小国林立的局面。”2尽管列宁的自决权理论是为了解决十月革命所面临的民族问题,但为我们区分自决权与分离主义、自决权理论的国际化发展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一战结束后,沙俄、奥匈帝国和奥斯曼帝国土崩瓦解,苏联、爱沙尼亚、奥地利等民族在自决权理论指导下取得了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民族自决原则逐渐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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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决权的理性分析 ....... 14 
(一)自决权的概念 ..... 14 
(二)自决权的主体 ..... 15 
(三)自决权的内容 ..... 17 
(四)自决权同分离权 ....... 19 
(五)自决权与国家主权 ......... 21 
四、 自决权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2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 22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决权的关系.......... 23 
(三)“台独”的合法性探讨.... 24 
(四)“藏独”和“疆独”的理性分析.......... 26 
五、 自决权的时代意义 ....... 28 
(一)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 28 
(二)遏制分裂、分离主义对国家主权的潜在威胁........ 28 
(三)对人权的基本保障 ......... 28 
(四)更好的发挥自决权的作用.......... 29  

五、 自决权的时代意义

自决权作为一项争取独立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引申的国家主权和人权,得到了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作为一项国际政治原则,自决权改变了殖民时代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际社会的格局,作为一项国际法律原则,自决权发挥了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人权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自决权依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焕发着时代的活力。

(一)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21 世纪的时代主题是和平与发展,国际社会也致力于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自决权在国际政治层面和国家法律层面都发挥着作用。国家是国际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只有国家政权稳定,经济才能发展,在去殖民化浪潮当中,依据自决权理论,被殖民统治的民族和地区,得以建国,国际社会关系框架基本形成,使国家的发展成为可能;在自决权理论被确认为国际法律原则后,新近建立的国家在法律上的地位得以被认可,如南苏丹通过自决建立国家后,国际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就是其主体地位合法化的最有利证明。有了稳定才能谈发展,和平是发展的保障,发展是和平的动力,自决权是实现和平与稳定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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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自决权起源于17、18世纪的民族主义、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在其后的几百年的发展当中,不但为被殖民、被统治和被占领地区人民争取民族独立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在实践当中也为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民族国家的兴起,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自决权的主体和权利内容也随着时代变迁发生了变化,一国之内的全部人民是新时代下自决权行使的主体。只有在遭受迫害和歧视,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条件下,部分人民才有可能成为自决的主体。自决权是国际政治和法律原则,其行使应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律的规定。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及其解决是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应遵循一国的《宪法》和部门法律的规定。主张国内部分人民可以行使自决权的观点是危险的,应将分离主义、分裂主义和自决严格的区分开来,避免别有用心的人通过滥用自决权实现其阴暗的政治目的。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关系也应该引起国际社会足够的重视,不能一味的强调自决、盲目的追求人权,而抛弃了不干涉他国内政,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自决权的权利内容也得到了丰富和发展,从单纯的争取民族独立,建立独立的民主国家,转变为对全体人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权利保障、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障。 新形势下,自决权面临新的威胁和挑战,对自决权歪曲、滥用的国际事件比比皆是,且充满了大国背后操控的强权政治的色彩。他们打着“民族自决”的旗号,通过“武装冲突”、“全民公投”的方式分化敌对阵营,分裂主权国家,实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面对这样的形势,联合国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框架和机制,通过调停、斡旋、制裁等非暴力方式实现主权国家的独立自主和国际社会的和平共处、长治久安。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自决权在主权国内部的引申和发展,为国际民族自决争端的解决、民族矛盾的化解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借鉴。中国在国际事务当中也承担了大国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发挥了大国应有的国际影响,为发挥自决权的积极作用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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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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