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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采访权利和义务平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13 12:45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媒介融合背景下,新闻记者采访权利和义务平衡问题的表现形式更为多样。2014年新闻记者采访侵权行为频繁发生,而且涉及到新媒体领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掀起学界对于新闻记者采访侵权行为的思考。在采访活动中,有些新闻记者利用"手中特权"违法乱纪,违反职业道德。在新闻采访中植入合理想象,对线索不加严格验证,导致信息失实,误导公众;不注重采访方式和内容的合法合理,被宵侵犯他人隐私权和泄露秘密;在商战洪流中,新闻记者收取不义之财,做有偿新闻甚至涉及新闻诈骗;在眼球经济时代,新闻记者热衷于采访和炒作无关社会痛痒的低俗新闻。这些做法辱没了"铁肩担道义"的社会期望,违背了新闻记者的采访义务和职业规范。新闻记者采访侵权原因何在新闻记者权利过大还是之前规范力度不够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步伐中,媒体的市场化程度也在加剧,使媒体在猎取信息过程中,有意或不经意间触及到规范禁区,导致新闻采访侵权。

我国有学者专门汇编丛书研究过大众传播法,探讨知情权、隐私权、名誉权的关系、抗辩事由等,介绍并评析美国的新闻官司。在中国知网上也可查到从媒介生态理论、伦理学、博弈论等等角度探究采访冲突的论文。但却少有关于新闻记者采访权利和义务平衡问题研究的文章。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从新闻记者采访权利和义务平衡问题角度切入讨论,探究新闻采访冲突事件发生的原因、演变过程及存在特征,探索解决新闻采访冲突事件的道路,对于改善社会对新闻记者的法律认知,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开展新闻活动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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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论文研现状与趋势

一、对新闻记者采访权利的研究

在新闻记者采访权利的问题上,清末时候便有启蒙思想家、教育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提及了新闻立法思想。杰出的民国新闻实践者邵飘萍认为,必须赋予新闻记者采访行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中国共产主义先驱李大判在《宪法与新闻自由》中,也主张用良法保障新闻记者采访行为免遭侵害。新中国建立后的20世纪80年代,我国成立了"新闻法研究室",并征求各方意见、广搜材料。《新闻法通讯》中收录的有关新闻法学术研究成果价值很高,又陆续介绍外国的相关研究。我国筹划《新闻法》立法起草工作如火如茶,但随后的新闻立法活动由于多方意见分歧而被搁置。至今,《新闻法》仍旧处于停滞阶段,对新闻媒体的法律规制至今仍散落在各项法律法规的某些具体法条中。

当今我国对新闻记者采访权利的研究集中了大批著名学者。在学术界出版的新闻理论著作中,如顾理平所著的《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新闻权利与新闻义务》(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年)等,在新近出版的《新闻传播法学》(江苏教育出版社,2012年)中,顾理平就新闻法律关系,阐述了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新闻法治的必要性等内容。此外,还有孙旭培所著的《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魏永征主编的《大众传播法学》(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2007年)等都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做了一定梳理、分类,探究了新闻记者采访权利的缘起巧重要意义。

在中国知网上,主题为"采访权利"、"采访义务"为搜索条件,可找到硕士论文56篇,学术期刊162篇,可见此领域研究成果不少。论文大部分从新闻记者采访权利和义务的缘起说起,文章或是阐述对新闻采访权的理解及分类,比如采访权包括了报道权,比较宽泛,或是较多分析了新闻记者采访侵权行为,缺少从立法平衡的法治精神来论述赋予新闻记者适当采访权利的重要意义。本文细化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权缘和分类,其间,既有对新闻法条的梳理,也有对法的平衡精神的推敲,并附带新闻采访冲突案例包含新媒体生态中新的冲突表现形式等,来具体研究采访权利、采访义务失衡原因及平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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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闻记者采访权利和义务的渊源及范围


第一节新闻记者采访权利的渊源及范围

一、新闻记者采访权利的渊源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认为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新闻采访是"记者通过访问、观察等方式采集新闻材料的活动。"新闻记者采访权利的渊源是指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依法享有权利的依据。新闻采访权最早由英国报业人士于19世纪初提出。我国虽没有新闻法,但是本章试图找出我国关于新闻记者采访权利的法律渊源,主要从宪法、新闻法律、新闻法规、新闻规章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择、及约定俗成的有关新闻采访权利的习惯法中证明新闻记者采访权利的合法性。

(一)宪法

新闻记者的采访行为是保障整个新闻传播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和前提。对于新闻记者采访权利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新闻记者自身利益,更关系到广大公众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的实现。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但是,传播信息、连接社会为职能的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仍然可以从公民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中仍可推出。

1.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的重要权利之一,其通常也被认为是新闻采访权的宪法渊源。"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言论自由被看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我国《宪法》第35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狂、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不管是我国《宪法》还是西方法律,言论自由权,或是表达观点和思想的自由等都是公民基本且重要的权利,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速,言论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在扩大,由个人权利发展为公众权利,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新闻媒体亦享有此种自由。新闻记者作为公民本就享有言论自由权利,加之新闻记者自由采访、询问、捜集线索是新闻工作的基础。因此,新闻记者所享有的采访权利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和扩大化,附属于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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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新闻记者采访义务的渊源及范围

一、新闻记者采访义务的渊源

新闻记者有采访权利并不等同于拥有绝对的新固自由,新闻记者作为满足公民知情权和舆论权的主体,享有的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新闻记者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新闻媒体应该遵守的义务。具体来源于宪法和法律法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条款,及符合新闻媒体的性质和功能。

(一)完法和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应该履斤的采访义务,但仍可以从法律对公民的规范中加总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虽然自主、独立,但是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内容的信息。"新闻媒体是职业的信息传播机构,新闻记者是采访和报道信息的主体,一定要严格规范采访报道的内容防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除此之外,新闻记者对采访手段的运用也应合法有度。我国《宪法》第38条、第40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新闻记者任何威胁他人接受采访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尤其要把握在隐性采访时道德和法律的平衡。

近年来所颁布的部口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司法解释《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在一定的程度上强化了对网络新闻的监管。2014年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对新闻记者趁职务之便做出的违纪行为予明确警告。2014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宣布将要出台APP管理方法,让新闻记者在利用网络工作时有了准绳与依据。2015年两会研究讨论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有关法规,将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新闻记者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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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闻记者采访权利遭受非法侵害.............17

第一节影响新闻记者正常采访的表现形式.................17

一、采访行为受阻.................17

二、采访者人身受到伤害...............18

第四章新闻记者履行采访义务中存在失范行为..............23

第一节新闻记者采访中失范行为的具体表现............23

第五章新闻记者采访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途径..............28

第一节建立健全新闻采访法律法规...........28


第五章新闻记者采访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途径


第一节建立健全新闻采访法律法规

平衡新闻记者采访权利和采访义务最首要的是,依法明确新闻记者采访权利和义务的内湿,规定新闻职权,限定权责范围,对新闻记者侵权行为也做出界定,在法律制定上寻求新闻记者采访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媒介融合背景下,新媒体厕起壮大,时代在呼吁着《新闻法》的出台来确认新闻媒体的法律地位。确立恰当的新闻法规是国家新闻产业正规化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法,有利于指导新闻记者有效开展采访活动,引导新闻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咖锁之中。"新闻法规的确立是新闻行业规范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管理新闻行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闻业的前提基础。

一、赋予新闻记者采访所需的权利

新闻记者在采访中的权利源自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对于何为采访权,采访权的内容,新闻记者的从业资格,新闻记者在采访中是否享有职业特权等具体问题均未作出规定。知情权和监督权"取决于为从事捜集和向公众传播情报的人规定充分的保障措施",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法规中,对新闻记者在采访中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的规定较为完备,这便导致了新闻记者采访权利与采访义务立法上的失衡。因此,需要专门的法律条文来明确规定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以此来区别新闻记者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上确认和支持新闻记者的职业地位,能促进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鼓舞新闻记者的新闻理想。既可保护新闻自由,又可以平衡新闻记者权利与其他公民、法人、和机关、组织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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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大大提升。十八大报告重申"依法治国"方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应纳入法治轨道,新闻事业也不能例外。目前,我国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仍然没能严格地在法律框架中开展,新闻记者采访权利和采访义务的平衡问题一直存在,在新媒体普及、媒介融合的新世纪尤为突虽。

新闻记者采访受侵与失范行为成为采访权利与采访义务平衡问题的两大表现。我国目前对新闻媒体和记者的管理是以限制为主,缺乏对合法权益的保障。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对主体的授权,是为保障权利主体的独立和权益。而权利的获得取决于对义务的遵守,义务代表对主体的限制。因此,当法赋予权利的同时,也包含了对义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平衡的法治穂神。公民既是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拒绝义务而单独享有的权利,也没有摆脱权利而单独承担的义务,需要"主体之间对权利的高度尊重和对义务的自觉履行"。义务的规定是为了实现权利,只规定新闻记者的采访义务却缺乏相对应的权利保障,这种义务便会缺乏存在的合理性,导致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问题。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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