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
引 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成为大势所趋。而在民事法律的保障制度致力于维护诉讼双方的利益和诉讼结果的公平正义时,往往会忽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人们利用法律维权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人滥用诉讼权利,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诉讼侵害案外人的权益,此时保障第三人权益的问题迫在眉睫。但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不是原判决结果,案外人提起诉讼也不是为了使错误的法律文书得到改正或者撤销,而是通过纠正执行的错误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案外人再审制度的门槛又高,仅依靠这两个制度难以使第三人的利益得到彻底有效的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手段,所针对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部分或者全部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出现为那些由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没有参加诉讼,但是却受到生效法律文书侵害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的事后救济途径。2015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原有基础上,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起诉条件、适用范围、受理审查程序等多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对这一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定位和适用范围等问题,仍旧值得商榷。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在本文中适用了理论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结合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以及我国原有的案外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制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局限性,详细论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性质和适用条件,我国现阶段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的完善,以及在本文的最后,笔者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思考。希望通过本文,能以笔者微薄之力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走向成熟之路铺砖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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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涵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人们对第三人利益的保障问题日渐关注。在追求快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各国(地区)的立法也为第三人的实体程序利益问题设定了一些救济途径。但是,对于保障第三人利益的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中有所区别。在英美法系中,社会普遍认为第三人权益得到救济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利用个人及其律师的利益动机提起诉讼,因此,并没有给予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以单独的救济途径,而是利用已经较为系统的“事前程序保障”来救济第三人的权益。而在大陆法系的各国以及各地区的立法中,对于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更多的倾向于事后的救济,具体分为两种模式:独立的案外人撤销之诉(暨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型案外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虽然仅在为数不多的大陆法国家和地区被写进法律,但是各国或地区关于之一制度的具体规定却是不尽相同。截止目前,只有法国,我国大陆地区,还有我国的台湾地区和我国澳门地区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制度做出了规定。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称这一制度为“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七条第一款中,这一制度被称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我国在 2012 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设立了这一制度,将这一制度设立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虽然未被英美法系所接受,但鉴于其对第三人利益保障方面的作用,仍可以将它的设立称大陆法系自我完善的一大创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大陆法系的理论基础。这一制度的确立最早源于法国,后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澳门地区的相关立法中有明确体现。其实原本在日本的就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冠以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废止了这一制度。1直至 2012 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才对这一制度做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当时尚未引起广泛关注,加之缺乏理论研究,因此对于这一制度的内涵尚一直没有明确的定论。直到 2015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最新民诉司法解释”)出台,才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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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性质和适用条件
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582 条的规定,当原诉生效判决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时,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他人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判决。但是第三人若想要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必须要符合两个要素:首先原告“应当具有利益”,换言之,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错误判决的侵害。所谓“利益”不仅是指物质利益或者财产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二是原告必须没有作为当事人或者被代理人出现在原判决诉讼程序中。关于这一要素,条文又将其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和其他的权利继受人之间对妨害其权利的判决,可以提起撤销之诉”,第二类的规定针对非诉的案件。在非诉案件中,即使第三人没有收到送达,其同样具有请求原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判决的诉讼权利。第三人提起取消判决的异议,第三人为原告,被告则是原判决诉讼中的原告加被告,此处的“原告加被告”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另外,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时限的规定,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可以在原判决宣告后 30 年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台湾地区在 2003 年台湾地区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七条中对于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一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在设立这一制度之初便是为受到判决效力影响的第三人提供事后的保障程序,通过提供这种充分的程序保障来使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更好的维护。作为台湾地区关于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基本规定,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当事人、诉讼的对象、适用条件等主要内容在其中都有体现。根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若想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则需要符合两点:第一点,此第三人必须与原诉的诉讼判决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二点,没有参加原诉讼的事由不可归责于第三人自己。同时满足这两点才具有了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资格。对于第三人与原判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的界定,台湾地区法学界比较认同的观点是指第三人受到原判决效力的拘束便可称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虽然台湾法律学者多数都认同受到原判决效力扩张影响的第三人便是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适格原告,但是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判决效力扩张的理论在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少的争议,因此,关于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在台湾法学界尚无定论。3在台湾地区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以后,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开始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但是对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的定义问题,各界在司法实务中并没有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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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设置的必要性 ......10
(一)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 ...... 10
(二)遏制不诚信诉讼的现实需要 ....... 13
三、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现状 ..... 16
(一)“最新民诉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 .......... 16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仍存有待商榷之处 ........ 20
四、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24
(一)准确的司法定位 .......... 24
(二)适用范围的适当调整 ...... 25
四、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人撤销之诉加入到第三人保障制度之中已经是第四个年头,虽然 2015年版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撤销之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解释,但是这一制度仍旧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亟待完善和改进,这对于提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利用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面前,充分的完善这一制度的体系构建,给予这一制度准确的司法定位,有助于更好地体现这一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若能对其适用的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笔者认为,有助于推动第三人撤销之诉日渐成熟。
(一)准确的司法定位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因此它是对已决判决的既判力和安定性的挑战,所以笔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通常的救济程序,分析其对象、程序、性质和制度功能可以看出它和再审程序一样,都属于特殊的救济程序。也正因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制度的共同之处,有学者主张将这一制度归入再审制度的范围之中,合并组成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将其列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章节中。另外,也有学者提出我国可以将仿效法国的立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再审制度合并成立非常救济程序一章,与普通救济程序并列规定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在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将上诉的途径分为两种,即上诉途径和非常上诉途径。而非常上诉途径又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申请再审和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从而形成了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再审申请制度、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制度三足鼎立的非常上诉体系。笔者认为,若要在立法上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首先需要在法理上对这一制度进行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不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向审判监督制度的回归,作为一项程序保障制度,它是存在于常规审级制度下的特殊救济途径,它的救济作用体现在对可能存在错误的判决结果的追究,一则成为案外第三人权益保障的救济途径,二则实现了第三人程序权利的诉讼理论目标。张卫平认为:“从本质上讲,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属于再审的范畴,其实质上就是再审主体范围对第三人的开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与其它的纠错程序相比较,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侧重点不同。例如,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应用侧重点在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其所纠正的错误是生效裁判中可能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部分或全部,而再审制度所针对的则是生效裁判本身可能出现的错误。另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门槛要低于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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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社会的进步促使人们的交往更加多元化,频繁化,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在同一标的物上,常常会存在多个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来解决利益纠纷时,本应只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判决效力往往会向案外第三人扩张。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障问题成为社会和法学界共同的关注点。其中,获得最多关注的便是对由于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却受到生效裁判侵害权益的第三人的保护。此种类型的第三人在满足一定程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启动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来使自身权益获得救济。鉴于这两种程序对案外第三人利益保障的局限性,在借鉴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在 2012 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 2015 年出台的“最新民诉司法解释”中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和完善,不仅为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提供了救济、使得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机制更加的合理和完善,,同时也有效的遏制了滥用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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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897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38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