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社会学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16-04-27 15:13
论文摘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方式写入法条的做法在活动。在社会上树立“敬老”、“爱老”的风气。家中长辈要以身作则,通过自身表率教育后代要孝敬老人。利用我国的千年文化传统,在社会上营造“孝道”文化氛围。并力求在法律的调解制度中实现国家法与伦理法的高度一致和和谐。每一项社会制度的构建都不是凭空想象的,其均有着根治于社会成员内心的情感需求与理性考量,在社群心理上获得对于“孝道精神”的推崇是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最基本也是最本质的要求。
其次,注重精神赡养。现如今,物质需求已经并非绝大多数老年人最主要的诉求,他们真正渴望的是儿女的呵护与陪伴。“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法治进步的表现,但其仅仅是原则性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却鲜被提及。这样的法律逻辑固然有“恤老”、“爱老”的精神在其中。但必须指出的是,真正让儿女常回家探望父母的绝非是冰冷的法律的约束力,而是其内心的孝义的召唤。就其效果而言,不具有约束力与惩罚力的法律的效力远不如已经长久存在于人心的社会规范对其的制约有力。
再次,发挥社群评价的制约作用。伴随着生产力的不断革新,人们的生活半径持续扩大,但是这仍然改变不了熟人社会中价值评判的标准与作用。在社区中,这种秩序大约会表现为对于社会规范的日常遵守和对违规者施加的集体性惩罚,包括对于规范的遵守者基于较高的社会评价和使违规者蒙受耻辱等。在一个社区中(由其是乡村和城镇结合的地区),社会评价对于家庭成员的生活是十分重要的。尊重老人,善待老年人,无疑都会为家庭成员带来良好的声誉。而名誉是熟人社会生存最重要的资本,可以使家庭成员在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受到实惠。反之,则会使其名誉降低。
诚如奥地利学者埃利希所说,“无论现在或者任何其他时候,法律发展的中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作为一个牵连甚广的社会问题,不仅仅关系到我国老年人的晚年幸福,更关系到国家的安定与社会的和谐,其良好解决意义重大。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既要注重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又关系到老年人内心幸福与社会人文精神的进步,,这就要求做到“老有所伴,老有所乐”。欲解决这个深刻而复杂的社会问题,就必须保证法律效力,道德约束与社会制约等举措的有机统一,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从而取得更加圆满的效果。
本文编号:3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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