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史的研究方法
发布时间:2016-04-27 08:58
论文摘要 学好一门学科首先要掌握好学习方法,一个好的研究方法将会在学习中让我们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法律史作为一门综合性很高的学科,其中蕴含的研究规律与方法是十分值得我们去探究的。
论文关键词 法律史 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 史料
随着学界对法律史的研究的深入,法律史的研究方法也逐渐成为广大学者们讨论的议题。关于法律史的研究方法,不同的人有着自己的见解,也有很多学者试图把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纳入到法律史的研究中来,我认为这都会成为促进法律史这门学科发展的重要动力。作为一名法律史专业的研究生,两年的学习生活让我受益匪浅。老师的谆谆教诲时常萦绕耳边,老师严谨治学的态度也感染着我身边的每一个人。老师在教导我们法律史方面知识的同时,也传授给我们这个专业应有的研究方法。以下我将以这两年来的体悟为基础,介绍一下我在法律史专业学习研究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一、明确研究对象
明确研究对象是法律史研究的前提性问题,它在我们整个学习过程中起着导向的作用。只有明确研究对象,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学习的方向,也才能更加有重点地快速有效地了解学科的概况。正如张晋藩先生所指出的:“ 一门学科的对象,是以它所研究的现象所具有的矛盾特殊性为根据的。只有如此,才能表现出一门学科的价值以及与其相关学科的区别和联系。”鉴于明确研究对象的重要地位,下面我将就学界有关法律史研究对象的不同观点进行简单概括,并阐述一下我自己的观点。
对于法律史的研究对象的理解,在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丘汉平先生的论述指出,“法律的史有三种: 法律史( 或名法制史)、法学史与法律思想史。第一种史所研究的对象是叙述每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典章的兴废,与法律的进化。”钱大群先生认为,“‘法制史’应从‘法律制度’的历史逐渐转变为‘法制’的历史”。也有学者认为,法制即刑罚,法制史即法律史,所涉范围,只以法律上制度为限,凡与讼狱律例无关之制度,皆在排除之列。以程树德先生为代表的早期法律史大家们则认为刑法是古代法律的主要特点,研究也应该从此处着手。
随着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以陈顾远为代表的受西方影响的法律史界的学者们主张,法律史的研究应当建立在现代法理观念的基础之上,逐步扩大研究范围,法律史界的研究不再局限于以前的刑事领域而应扩展到民事和行政领域。这是法律史研究的新思路,也是法律思想不断进步的表现。
在我看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特殊的属性也是法律史所具备的。法律史的研究可以而且应当把法律单独作为一个研究对象,这里的法律并不单单指古代的法律,它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中的法律。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法律史的研究当然也应当和其他密切联系的相关学科,例如: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相结合,这样的研究才能更加深入,也将更具说服力和现实意义。对静态的法律典章和具有法律上规范意义的行为规范的研究是开展法律史研究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些研究作为支撑,法律史的研究将如空中楼阁。静态的研究固然重要,但我认为动静结合才是法律史研究的最好方式。法制上动态的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思想上的变化现在已经成为学界研究的重要内容就说明了这一点。这可以说是随着这一学科研究的日益成熟而呈现的优良态势。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就是,研究对象的细化已经成为我们不容忽视的趋势。宏观角度的法制研究能让我们更好地把握和了解过去法律发展的大方向,而微观角度的研究将填充学界已经逐渐建造完成的法律史“摩天大楼”。在这样的潮流之下,将现代法学理念的民法、行政法甚至是经济法中一些概念与过去的法律相结合,就成为了我们新的研究对象,这样的研究方法会让我们的研究与现实有了清晰地对照,也能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二、准确认知史料的重要地位
“历史为一种理念逐渐展现的过程,历史的撰写也就是讲述一种理念在人类经验中最初是如何出现而此后又是逐渐实现的故事。历史材料乃是这一理念逐渐展现或日益实现的记载。”很显然,史料的考据对于法律史研究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史料是法律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基础,做好法律史史料的发掘与整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很多人认为仅仅使用这一方法就可以进行法律史的研究了,这种想法很容易把法律史的研究带入一个大大的误区:法律史只是研究法律的历史,是历史学科的一个分支。而事实上,史料只是法律史研究内容的冰山一角,法律史研究的内容也不仅仅在此,法律史的作用也不在于研究法律条文,,而是要探寻条文背后的东西。
诚然,史料的搜集和整理是法制史研究的基础,但我们只能把它作为法律史研究的手段之一。法律史这一学科是一门应用性学科,从把它分类于法学学科就可窥知一二,因此,史料的搜集和整理不应成为这一学科研究的目的,我们应在史料的基础上,在拥有这种的知识背景下去研究,以达到联系实际、经世致用的最终目标。当人们通过对史料的研究,把已有的知识上升到理论层次后,他们就离成功更近了一步。缺乏深刻理论分析的史料的简单罗列给读者们呈现的将是一个肤浅的、散乱的、没有规律可循的片段式场景,这不但不能激起他们的共鸣,更糟糕的是无法帮助他们去形成一个总体上的印象。从众多史料中提炼出来的理论能最大程度提高人们对这个学科的认知效率与认知深度,这也是史料研究的价值所在。
众多史料的堆砌的确是可以直观地再现历史情景,但这样的情景只是当时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且是很小、很表面的一部分。当史料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时,精华让人们能够较为迅速和准确地把握到较为宏观的、相互联系的、有规律可循的内在。人们对历史的把握能力是在从理论到史料,再从史料到理论的循环中不断提高的,其中理论居于核心地位。理论指导着史料的研究,史料的研究也会丰富理论的内涵。理论认识是历史研究的前提,任何一个从事史学研究的人,都是以他已有的理论认识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去研究史料的。年鉴学派的创始人布洛赫曾指出:“任何历史学家,除非他是瞎子,都是从问题出发来观察现象的。”同时,理论的建构和完善又是历史研究的最终目的,史料的搜集和整理是为了提高理论认识、突破研究瓶颈。法律史学科是与史料息息相关的,在构建法律史理论的基础上,对史料加以考察研究,让法律史的研究能够挣开历史的桎梏,真正投入到法律研究的怀抱中来。
以上我并不是在否认史料研究的地位和价值,相反,我觉得正是由于其对于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性,我们才更应该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它。我们要把史料与理论结合起来,法律史并不是简单的历史,我们需要通过法律史的研究来看到更深层次的东西,不仅要尽可能还原历史,了解当时的法制状况,更重要的是挖掘其中具有当今意义的内容,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些经验教训。
三、把握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对中国法律史进行全方位的整体性的研究是法律史学习的第一步,这也是我们构建基本知识体系重要一步。马新福先生指出,中国的法律史研究“缺乏整体性的倾向”,学者们忽视了“对各个历史时期法制的内在联系和演变规律”的研究。整体性研究可以勾画出中国法制发展的大致轮廓,并且理清其产生、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划分标准,在中国存续了几千年封建制度,其法制必然有着类似的特征,而这一特征正是我们在法律史学习中所要发掘的东西。研究法律史并不是单纯地让我们了解以前的法律或法制经历过怎样的变迁,更重要的是从整体上感知法律史中具有我们民族特色的属于文化的传承的,也是当今社会法制发展所需要的东西。
已经为学界所达成的共识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相对完善的,中华法系的具体表现形式繁杂,法律内容也是极其丰富的。不同时期统治者的治国方略、法律思想、社会经济条件等的不同,让法律也带上了深刻的时代烙印。因此,把握每一个时间段里的法制各自的特点又成了我们不容忽视的研究内容。在对整体有了大致的感知后,细致的局部研究也是很有必要的。整体研究要求我们有着广阔的视野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局部研究则要求我们要将自己的目光集中于一点,深入钻研,从小处着手,为我们整体性研究夯实地基。此时,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法律思想、纠纷案件等等都成为局部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
当前学者们习惯采用的研究方式是将法律史以断代的形式分割开来,这样的方式虽然有些简单粗暴地割裂了法律之间的传承,但是这无疑让我们的局部研究大大简化了。因此,在这样的研究方式中,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绝对不可以仅仅是为了研究一个朝代的法制状况而研究,我们要用联系的观点,以点带面,就好像湖水中荡起的涟漪一样,以此为中心,逐渐扩大我们的研究范围,进而充实整体研究。其中把法律条文与司法实际结合起来研究,以发现法律实际的实施状况;把法律制度史与法律思想史结合起来研究,以展现两者的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把法律史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背景结合起来研究,以揭示法律变化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及其发展的规律。整体把握与局部分析相结合可以帮助我们把握全局、明确重点,有逻辑、有主次地进行法律史研究。
综上可知,法律史是一个具有自身明显特色的学科,它需要我们采取异于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利用多种研究方式。法律史作为过去不可忽视的历史现象,在历史研究的基础上加以区分,已经成为法律史学界的一个重要的任务。以法律的视角来看历史,这就表明法律史是法学学科下一颗璀璨的明珠。认清这一事实,才能让更多人重视法律史的不可取代地位,也会吸引着更多的学者投入到法律史研究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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