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著作权领域集体管理组织的困境和发展
发布时间:2016-04-20 22:23
论文摘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在维护著作权人和使用人权利、促进作品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集体管理组织面临诸多运行困境,跟不上当前的发展实际,本文试论当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困境和未来发展方向,不足之处,期待读者的建议和改进。
论文关键词 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 运行困境
世界上第一个音乐著作作词作曲家协会起源于1847年的法国巴黎,也正是由此点燃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星星之火,形成了现代集体管理组织的雏形,而后至今,走过了近一百七十年的历史,集体管理组织制度一步步成长并渐渐成熟。而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最早成立于1992年,起步较晚,到目前经过了很多的改进,如2012 年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等。不可否认这些尝试对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大都也是浅尝辄止。我们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在当前信息化社会越来越步履维艰,其运行出现诸多困境。
一、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困境
(一)组织自身的机制弊端——利益分配和争议解决机制问题
其实,就集体组织产生来看,核心就是要解决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而当前的管理体制下,利益分配的问题始终无法正确的解决。虽然在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MTV作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诉讼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了支持判决。可是,歌厅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该如何向著作权人付费?通过什么样的渠道付费?具体额度该如何计算?收取使用人的使用费后,如何与作品作者分配,分配比例如何?这些问题都得不到答案。因此,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多困难,也无法落实赔偿责任。很多时候集体管理组织依其垄断地位,很多事项都是集体管理组织单方面订立,不能充分保障使用人和著作权人的参与权、议价权和知情权,无所谓平等与民主,无形之中,引发了不必要的矛盾。
集体管理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益人、作品的使用者、操作者因著作权发生纠纷而解决纠纷的机制 。随着信息化的扩展,作品数量数不胜数,管理难度加大,无论是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还是使用者与管理组织之间等,矛盾、争端也重新进入了一个白热化阶段,很难再去找到一个平衡点,比如,著作权人因具体事项不赞成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或者集体管理组织的决定侵害到自己的权益,事先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等产生的权利人的抵触等,权利人势单力薄,无法与集体组织抗衡,甚至选择退会的方式解决问题,原因就在于,我们的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在现有的模式下没有一个可行的争端解决机制,权利人面对的本就是一个半官方色彩的集体管理组织,争端出现时地位本就不平等,内部解决不了问题。争端解决机制确实有待完善。
(二)组织横纵向的狭窄
我国从1992年至今,近23年一共才五家,不可否认,虽然立法未明确其垄断地位,但通过相关领域限制进入的方式已促成了其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每个领域现在仅有一家。或许立法之初是由于考虑到我们的市场机制并不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之下,文化传统加之观念习惯的特殊性,当然又考虑到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尚不成熟,我们担心组织数量的增多会导致授权的交叉和重复,还增大了使用者的选择成本,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市场发展不健全,若在同类型作品领域并存过于分散和复杂的集体管理组织,各组织难以形成运作良好所需的运营规模,难以发挥集体管理的规模效应,制约集体管理组织的长远发展 。并且,我们还强调一个非营利性 ,怕采用自由竞争的形式会带来不公平。但是近几年,信息化时代飞速前行,在这样一个市场化的前提下,我们也该明白,有盈利才有市场,有竞争才会有你追我赶,才有利于本身集体管理组织的完善。
(三)组织的官方化色彩浓厚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步较晚,各方面还不成熟,自身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争议颇多,比如对最新修改草案的争议和质疑。而立法者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所强加的硬性准入规定无疑使排除了相关领域自由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而肯定了行政垄断力量。比如立法对集体管理组织所要求的的“唯一性”、“全国性”,只有政府可以做得到。正是因为这种半官方的色彩,行政的干预,集体管理组织在很多事项上只有接受的权利,而没有说“不”的权力,不是一个独立自由的组织,而成了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甚至是被动执行参与组织。
(四)“非会员”和“孤儿作品”问题
我们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是以会员加入方式为主,而现实中有许多著作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加入该组织,因此这些非会员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就不能被管理。再者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孤儿作品”,使用者难以利用它们,其作者的利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还有,一些外国人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使用人要使用其作品也困难重重。然而,对于作品使用者而言,他们希望集体管理组织能对上述作品进行管理,以便他们可以合法地使用作品而不会遭到侵权指控 。最后,海量的网络化信息时代下,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形式传播,牵扯的范围更广,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不能完全涵盖这些日益出现的问题的,必须探究新的发展。
二、集体管理组织未来的发展反向
(一)组织内部机制的合理化、平等化
集体管理组织需要有自身的一个盈利经费,这样可以激发集体管理组织内部的能动性,需要和著作权人还有使用人之间建立一种合作共赢的局面,在这个局面之后须有一个平等,自由,合作,协商的平台。在自身利益和集体管理组织效益上找到一个平衡,最大程度上节约事后成本,提高效率。可以在集体管理组织内部专门设立“代表会议”。代表权利人和使用人的意志,更好的协商。
针对目前集体管理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缺失,首先,内部要组建一个“争端处理机构”,通过“争端处理会议”解决权利人、使用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争端,他的工作类似一个“仲裁”,争端机构的人员必须要有争端处理经验,并且不在政府任职,有渊博的法律知识素养,内部争端处理机构的处理意见和决定不受集体管理组织的影响,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地位。再者,从外部来说,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可以成立一个“仲裁委员会”集中处理著作权、知识产权及商标权的争端。未来社会的法律体系需要更专业化,效率化。专门化机构的设置或许看似增加了成本,其实从长远看,它必然会节约社会不必要成本的浪费。就像知识产权法院在未建成之前,也存在诸多异议一样。
(二)组织的多元化、丰富化
虽然,现阶段我们的实际水平、市场发展状况不适应完全的自由竞争模式,但是我们可以在同一领域适当引入集体管理组织,只要符合了准入的条件,就可以进入。开辟集体管理组织的“第六大家”。笔者认为,我们现阶段的国情民情及社会制度,决定了完全的自由竞争模式不适合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大国,我们还是要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引入民间集体管理组织,最终的目的不在于追求一个完全的自由竞争,而是用这种方式来激励集体组织的完善。当然不排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的国情制度适合完全的自由竞争时我们会转变思路。引入集体管理组织,横向扩展同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前提一定要有严格的准入,该组组确实有代表性,并明确责任义务,做好程序与实体的规范。
(三)组织的独立化
笔者认为,这部分是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问题中,最难解决也是最复杂的一个问题,因为集体管理组织到今天为止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半官方组织,组织与行政力量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交互相关,积重难返。摆脱行政的干涉并非一蹴而就,这要上升到制度层面的改革,要使行政力量抽离出集体管理组织,使集体管理组织成为一个真正独立的组织,无论在报酬费用方面还是内部事务方面,版权局等行政力量仅作为一个一般指导性上级,不参与其具体问题的制定和决策。国务院制定的相关的费用标准也只能作为集体管理组织一个框架性指导,真正的决定权要握于集体管理组织手中。集体管理组织一定要树立自己的权威,要加快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立法,弥补不足,减少各界的质疑之声。
(四)引入“非会员”保护制度的尝试
对于非会员的著作权利人和使用人以及现在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孤儿作品”,我们适当引入延伸性的“非会员”保护制度。20世纪60年代,北欧的瑞典、挪威等国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允许将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达成的一揽子作品使用许可协议延伸使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使用者签约后既可使用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也可使用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从而不会受到非会员著作权人单独主张权利的干扰。同时,集体管理组织也向非会员著作权人转付使用者支付的报酬。该制度首先在音乐作品广播中试行,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甚至延及外国人的作品。随后,冰岛、丹麦、俄罗斯等国采纳了该制度——延展性集体管理组织制度 ,对此,我们不妨吸收借鉴。延展性集体管理制度在当前还存在许多争议,有的学者提出这违反了“信托原则”,笔者认为,再优秀的制度,再引入本国使用时都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加以改造。所以,我们在引入延展性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时要注意结合自身情况,可以分阶段、有步骤的进行,事缓则圆。
每一项制度的完善都离不开一步步的探索,成长发展之路上的艰难曲折,面临选择时的不一样的声音,但是,大家共同的目标都是致力于一个结果,那就是让这项制度更好的服务大众,发挥应有价值,对于著作权的完善也是殊途同归。笔者在查阅和参考资料的过程中,很难发现同一观点,不同学者有各自不同的高见,我相信,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二十多年的风雨兼程之后,经过一步步的探索和完善,走的步伐一定会更加坚毅。本文为深入剖析具体措施的实施,仅粗略的谈了我国当前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尝试,更详细的方面期待另外的学者研究。
本文编号:3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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