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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言论自由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6-04-20 21:38

  论文摘要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石,这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但是,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也存在着内在的制约。本文是从公民言论自由的内涵出发,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进而探索保障及限制言论自由的三大主要原则。最后重点突出了对官员、大学教授、明星等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严格限制,以便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论文关键词 言论自由 界限 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思想的解放,言论自由逐渐成为公民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屏障,正如密尔在其代表作《论自由》一书中所述:“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 但是,言论自由也是有一定界限的,宪法不会保护超出公民权利范围的不当言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滥用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现象,如某影视明星公开发表支持台独的言论、某大学教授课堂上公然发表诋毁国家、社会的言论等等。可见,给言论自由以明确的界限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言论自由的内涵及其由来

  不同学者对言论自由的含义有不同的表述,本文在此不便一一列举,总的来说有狭义的言论自由和广义的言论自由两种,前者仅指口头表达话语的权利及自由;后者即表达自由,大致包括口头表达(一般包括说话、争论、演讲等)、书面表达(包括出版、著述、新闻)和行为表达(包括集会、游行、示威等,在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公民焚烧国旗的行为也被视为是言论的一种方式)。
  本人认为所谓言论自由即公民享有的,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现形式来传达思想、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自由,其中其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等。因此,本文采用了言论自由的广义概念。
  “言论自由”一词最早是由资产阶级提出的,因此具有阶级性。资产阶级产生后,由于长期受到封建阶级的压迫而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此后,言论自由便成为资本主义民主革命中的利器,在思想启蒙和探求真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后来无产阶级应运而生,同样为了摆脱资产阶级的残酷剥削,而提出了争取言论自由的问题。由此可见,言论自由在任何阶段都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在资本主义民主革命胜利后公民言论自由也就理所应当地在宪法性文件中得到了确认。

  二、外国对言论自由的界限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内在的制约。布莱克就曾在他的《布莱克法律辞典》明确指出:“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并不是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言论的种类是有明确定义和恰当限定的。” 因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应当有一定的界限,其行使理应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事实上,各国际性、地区性人权公约以及主要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也都对公民言论自由持相对主义的立场。
  《日本宪法》第21条规定了国民具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但12条又对国民的自由与权力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应负起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力;《德意志联邦基本法》第5条规定了表示及传布意见之权利,保障出版及报道自由,但第8条、第9条也规定权利可由立法或法律限制之;《西班牙基本法》第12条规定,任何西班牙人均有发表其思想之权但以不损害国家之基本原则为限;《意大利宪法》第17条、18条、21条也对禁止事项进行了规定。
  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极度注重民主与自由的国家,其第一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但这并不代表其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毫无限制。该法规定,公民言论自由权的适用范围及应用具有时间性,战时会采取限制民权的政策。例如越南战争期间,美国各地的反战分子用焚烧国旗的方式作为抗议,审判中他们以言论自由力辩,但被最高法院拒绝;公共安全重于言论自由,在洛杉矶国际机场安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警示牌,一旦有人谎报安全隐患必将面临被逮捕法办;此外,还规定了公民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以及对军人言论自由的严格限制。我国《宪法》第35条也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不受干涉,而51条却重点突出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三、公民言论自由的界定原则

  国家保证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那些破坏国家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当言论势必会阻碍国家的发展,因此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进行界定是十分必要的。本人认为要想正确理解、行使言论自由必须遵循三条基本原则:社会价值权衡原则、法定原则、公正评论原则。
  (一)社会价值权衡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思想的极度开放,各种利益冲突逐步显现,为了更好的协调各方利益,应首先对各种社会价值进行权衡,之后才能有所取舍或限制。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是国际上的共识,几乎各国立法均有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规定。价值权衡原则要求公民个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首先考虑到该行为、言论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以做出最佳选择。
  (二)法定原则
  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只有一般性的、模糊的规定也是不够的,法定原则要求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规定必须具体、明确、可及。因为模棱两可的规定会让人们在对错之间无所适从,对哪些言论该说、那些言论不该说没有清晰地认识,进而触犯法律。再者,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也有可能被误导而错判,使无辜者犯案。
  (三)公正评论原则
  近十年来,传媒技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任何进入公众视野的事物必定会受到大众的点评。然而事实是客观的,意见却是主观的,人人都持有观点而不受干涉的权利,因此,只要观点公正客观、没有特意侮辱攻击他人的意图,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实践中运用上述原则为言论自由进行界定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结合言论的内容,进而确定不同的审核标准。

  四、对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严格限制

  虽然公民权利是平等的,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没有特权,但本人认为公众人物与普通百姓言论自由的范围还是应当有区别的。
  首先,政府官员代表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形象,其言论自由应当更加严格的予以限制。由于这些官员身份特殊,他们的公开发言多少代表了政府或者执政党,因而应当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除此之外,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论也应受限,例如:日志、微博、信件中所发表的言论或者接人待物的言语都应当比普通百姓更加严格的予以限制。
  其次,大众明星的言论自由也应受到严格限制。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飞速发展,明星拥有的粉丝数量急剧增加,且个人崇拜现象愈演愈烈,若发表不当言论或者实施不当行为其影响是巨大的。
  最后,还应对中小学老师、大学教授等知识传授者的言论自由进行严格限制,尤其是在学术相对自由的大学。有些教授言谈不羁且深受大学生喜爱,他们的言论会对学生的思想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那些诋毁国家、痛恶社会的观点。因此,应严格限制他们的表达自由,让学生保持应有的积极乐观。
  总的来说,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国家应着力保障、积极促进公民行使此权利。然而,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制定明确、具体的制度对其进行限制,让人们把握准“度”,只有这样公民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



本文编号:39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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