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研究
1.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概述
1.1我国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演变
高等教育的发展跟国家的经济体制密切相关,不同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国家高等教育的模式,而高等教育的模式又直接导致了高等学校教师的地位以及权利救济体制。新中国建立以来至今,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我国经济体制的转折点,使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逐渐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变,与此同时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模式也在随之逐渐的转变,直到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使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发生了质的变化即高等学校教师的任命制被改变。这里所谓教师任命制,就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向学校派遣教师的机制。
1.1.1任命制下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公务员身份
从古至今,我国传统的教育管理体系的显著特点就是“官师一体”即在我国,教师跟官吏具有相同的身份,这集中体现在由官府承办的学校中。而我国第一次将教师以公职身份加以定位,则是源自民国时期的法律,以此来达到提高教师地位,切实保护教师群体利益的目的。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49年12月,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明确提出,建设新教育特别要借助苏联教育建设的先进经验,确立了学习苏联经验的教育方计。"随后在学习前苏联经验的基础之上,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通过接收、整顿和合并等方式,接管了许多原本是属于私立学校以及由外国传教士创办的教会大学,并在1952年统一将我国的高等教育领域划归计划管理之中,从此,我国的高等教育开始了由中央政府统一进行调控和经营,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在这种高等教育体制的基础上,高等学校教师作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主体,被划归国家公务人员也就顺理成章了。那时的高等学校教师任用模式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单方行政行为,不需要高等学校教师的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这与当时公务员的任命制几乎无任何差别,并且那时候高等学校本身还没有独立的地位,只是在教师的任命过程中起到辅助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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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外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研究概况
作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法律地位一词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辞典》将“Status”解释为:1、地位、状态或者条件、社会地位;2、个体与团体其他成员的法律关系;3、决定个体属于某类的权利、责任、能力和无能力,4、本质上非临时性的也非当事人单纯意志所能终止的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关系与第三方和国家有关"。而《中国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认为:法律地位就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包括因权利主体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两本法律辞典的解释看,“法律地位”是由众多的元素组成的包括主体、法律身份、权责等等,所以它是一个复杂的名词集合,对于该名词的研究,需要以某种特殊的情景作为基础,并且具备相应标准的参照物它强调特定的情境下。因此只有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才能体现出相应的法律地位,从而形成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谈到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看似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但却是在国家干预教育的大背景下,对公权力的合理划分问题。可以说从近代开始,随着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教育对人类生存与发展以及国家的繁荣的意义非比寻常。世纪初,以德国为代表的众多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完成工业革命后,纷纷在教育领域立法,开始对教育领域进行规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伴随着西方各国经济的重建和复苏,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在促进经济发展上的作用愈加明显,不断加强对教育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成为大趋势。到目前为止,西方各发达国家己建立起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所以,在国家的层面上,出于提高国民素质的目的,运用公权力,诸如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高等教育,提倡建立学习型社会,预示着以往将个人教育视为私人领域的传统育场所在教育权的分化中也享有教育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成为国家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现今,高等教育在世界范围内对于经济的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大经济强国都毋庸置疑。而高等学校教师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主体,更是决定着高等教育的质量,和科研进步的速率。高等学校教师在社会上以及法律上地位如何,可以直接反映到对于高等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上,而高等学校教师群体对于自身所处环境的好坏,以及满意与否,最终也会直接反映到教学质量上。观念,已经成为过去,通俗地讲,教育己经被提升到国家的层面,而不仅仅是家长的权利或者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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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定位
2.1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的几种不同的观点
在我国对于高等学校的性质其实早有规定,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27规定,通过解释事业单位所包含的对象范围,间接将我国的高等学校划归了事业单位序列。而这一规定的出现也是源于我国长期以来用民法的角度来定位高等学校。并且,在我国目前的学术界也倾向于认同高等学校的事业单位法律地位28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9提出,将现有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功能的不同进行分类,细化为行政职能型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以及公益服务型事业单位。针对行政职能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将其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与本体事业单位相剥离,并划归现有的行政机构,或者直接将这种类型的事业单位转型为行政机构。对于第二类的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为了能更好的实现其存在的价值,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营范围,直接将其转型为合适类型的企业,让其回归市场竞争,充分发掘其潜能。涉及到第三类的公益服务型事业单位,该指导意见倾向于保留其本身的事业单位属性,并且在事业单位的基础之上,通过政策性的调整,以及局部的改革强化其公益服务的属性,充分发挥其服务社会的功能。在将事业单位进行分门别类划分的基础上,该指导意见还进一步对公益服务型事业单位进行了细化。与之前的划分方式类似,对于公益服务型事业单位的分类,该指导意见将公益服务型事业单位细化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而根据该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属于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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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确立我国高等学校公法人的行政主体身份
虽然当前我国存在如上几种观点,但是笔者最赞同的还是要在一定程度上树立我国高等学校公法人的行政主体地位。通过之前对域外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研究,我们已经得出了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发达国家或者地区,都是以公法的角度去确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在我国台湾地区,确立公立高等学校公法人的行政主体地位,公立高等学校公法人化是作为大学改革的主要内容。这一点在我国习惯用私法的角度去定位高等学校大有不同。进行高等学校公法人化改革符合世界上的教育改革潮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确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不是不可能。既然本文将高等学校作为公法人看待,那么本文所要阐述的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就会变得明朗。正因此,高等学校的教师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从公法角度对高等学校进行定位,是根据高等教育的本质所决定的,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共性,要求我们要用公法的角度去定位高等学校,这也是符合高等教育的内在逻辑的。从公法的角度定位高等学校,意义在于首先可以将公法的原则和理念引入到高等教育领域,彰显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并能尽快确立高等教师的法律地位,为其提供更全面的保护,这一点上同样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其次强化高等学校的公益目的,区别于企业等私法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市场的因素越来越多的介入我国的高等教育中,用公法的角度去看高等学校,更有利于坚守住高等学校的这一片公益事业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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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定位......18
3.1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法律定位的意义............18
3. 2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的发展历程......18
3. 3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问题的揭示......19
3. 4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的特点......21
3. 5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对比......24
3.6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30
4我国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确立......30
4.1高等学校教师身份的几个观点......31
4. 2高等学校教师身份的法律依据......31
4. 3.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典型案例......33
4. 4确立高等学校教师公务雇员的法律地位......33
4我国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确立
高等学校教师群体是大学本身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它荣誉的源泉"。随着我国对高等教育的不断重视以及对高等教育领域的一系列改革,这一点变得愈加明显。高等学校的改革是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脚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个社会领域改革的一部分。在我国的高等教育领域,高等学校主体的改革,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自然作为高等教育领域重要群体的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改革也是不可避免的。下文将通过对.各种学术观点,法律相关规定,相关的典型案例,以及笔者的观点进行阐述,尝试确立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
4.1高等学校教师身份的几个观点
素质人才可以通过聘任的方式进入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之间的人才流动也加快了,最重要的是高等学校的聘任制改革,为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搭建起了一个平等处之的桥梁。高等学校教师的身份从授予制度转变成了聘任制度,当然这一转化是建立在高等学校与教师面对面,平等相待的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的要求,在高等教育领域的集中体现。基于这种契约关系,高等学校教师是被学校聘任的雇员,其法律身份是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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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美国当代著名的高等教育学者伯顿4?克拉克教授曾经这样说过:“假如高等教育是私人的事,那么政府的影响可能会被剥夺;但如果高等教育是一件公共事业,是由公共资金资助的,那么,政府不能不拥有某些决定权。今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系统中没有这种形式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在各国的力量是不一样的,依据中央集权的程度和政府垄断高等教育的程度而定。”克拉克教授的有关高等教育领域的论述,告诉我们高等教育不是单纯私人的事,也不是单纯国家的事,而需要双方力量的共同作用。同时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的形式同该国的政府组织形式有着密切关系。笔者在试图研究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时,对涉及的几个重要领域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我国长久以来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政府对于高等教育领域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即使经历了近现代的民主革命,新成立的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倡导人民当家做主,由于长期以来对高等教育领域的认识存在偏差,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主导作用并未减弱。新中国面对成立后被孤立包围的不利形势,实行改革开放后,西方越来越多的关于高等教育领域的新观点和新模式传入,对我国的高等教育领域产生了不小的冲击。种种迹象表明,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这一议题十分复杂。笔者试图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一层一层的揭开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神秘面纱。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文首先通过研究当下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现状,一针见血地点明问题症结所在,并且指出了研究该问题可能运用到的研究方法。随后通过比较研究我国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相关数据和外国的有关模式,得出法国对于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对于中国来讲最具研究价值和借鉴意义。此后笔者转过笔锋,全程梳理了我国高等学校教师从建国之初到现在的历史变革,给读者一个脉络清晰的思考环境,同时也引出了下面的章节。高等学校是是研究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一个不可忽视的主体,所以笔者通过对于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的研究,确定了我国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随着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明确,联系着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重要纽带即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的性质问题也就浮出了水面。笔者以对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的历史沿革、特征、特性的研究作为基础,加之与其它类型合同的比较,得出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合同是属于行政合同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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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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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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